基本医保参保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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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保参保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医保基金 安全,规范基本医保参保人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营造医保领 域诚实守信社会氛围,依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 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医疗 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领域信 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参保人在 医疗保障领域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信用评分标 准,对参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类别,记录信 用档案,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
2、理。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参保人医保基金监 管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参保人信用 评价和管理工作。信用档案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参保人信用信息通过认定、 信用评分调整后及时更新信用档案;因异议申诉及信用修复 导致信用评价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信用档案。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 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 和程序进行。二、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市医保中心下属各分中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采 集、初审属地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参保人的 信用档案,并开展分类管理。各医保分中心应当归集的参保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一)参
3、保人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 话、出生年月、参保日期、参保险种、参保单位、社会保障 卡等信息。(二)参保人在医疗保障领域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违规行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刑事处罚信 息等。(三)参保人信用分值、信用类别、异议申诉信息、信 用修复信息及其他需要纳入的信息。各医保分中心应当在参保人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 违规行为被查实认定处理后及时采集相关信息,根据基本 医保参保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参保人的信 用分值进行扣分,直属分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复核,各县(市、 区)医保分中心报辖区医保分局复核,最后报送市医疗保障 局认定。认定结果由该医保分中心记入参保人
4、的信用档案, 并及时告知参保人本人。参保人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跟踪。定期评价周 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个评价周期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信用评价周期内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参保人信用分值,在本 评价周期结束后,根据信用分值确定信用类别。上一评价周 期结束后,信用分值不累计至下一评价周期。三、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一)根据参保人信用分值,将参保人信用状况划分为 四个类别:1 .信用优秀(A级),指评分为100分的;2 .信用一般(B级),指评分在80分及以上且不足100 分的;3 .信用关注(C级),指评分在60分及以上且不足80 分的;4 .信用异常(D级),指评分低于60分的。(二)各医保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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