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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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 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企业国有 资产状
2、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 资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 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 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因违反法律、法规、 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家出资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企业国有 资产交易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转让方、增资企业未执行或 者违反相
3、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交易活 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国家出资企业经营活动的;(二)违法向国家出资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三)违法披露国家出资企业的未公开信息的;(四)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
4、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 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
5、资本参股公司。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 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企业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和企业 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
6、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 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 维护资本安全,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调整优化国有经 济布局和结构。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 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7、、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 资人权利。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制定、修改或者 参与制定、修改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 和管理权限,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方式,依法任免或 者建议任免相应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对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 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奖惩。对年度考核或者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管理者,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依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
8、序予以调整。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 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分 布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并与财政、统计、经济和信息化、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动态管理 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国家出资企业 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 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不得 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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