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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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12月30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四章激励和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 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 养老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
2、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 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为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居家养老公 共服务的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多种 形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服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居家 老年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服 务。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专业组织、机构运 营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运 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专业组织、
3、机构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 等,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通过设置社区食堂、助餐点等方式,为有 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助餐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 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第二十六条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养老 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人、家政服务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助 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鼓励基
4、层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站(室)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关 怀访视、安全指导、心理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 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 络,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 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 指导;(二)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常见 病、多发病诊治和慢性病管理服务,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年 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远程医疗、转诊预约等服务,家庭 医生名单应当向村(社
5、区)公布并及时更新;(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四)与有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 供医疗服务;(五)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用药、医保报销政策, 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 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上门诊疗、 护理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 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推动综合性医院、 老年医院、护理机构、康复疗养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 疗机构等相互间的转诊与合作。鼓励医疗机构和
6、社会力量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区域依法开 设护理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举办老年康复医院、 老年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和入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 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将 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第二十九条 鼓励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 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疗养机构、护理机构合作, 通过建立康养联合体等医养护融合方式,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 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服
7、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养联合体,卫生健康、民政等部 门应当为康养联合体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为申请人 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在失能、失智老年人住所设 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 养老机构、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 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 统一部署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提供护理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满足老年人个性化照护服务需求。第三十二
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省统一建 立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公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 的服务项目,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 评价等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 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规 定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鼓励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智 慧养老服务产品,对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进行适 老化改造,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远程照护、安全监测、 应急救援等服务。第四章激励和保障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 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
9、市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五 以上应当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居家养老服务 补助资金,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和改造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 务。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机构给予 补贴:(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 机构;(二)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生活服务 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居家
10、 养老服务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给予保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等 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辖区内老 年人口数量落实工作力量,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 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每 个村(社区)配备一名以上助老员,实行培训后上岗,负责收集 老年人信息和服务需求、定期探访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咨询等 工作。
11、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推进养老服务 人员队伍建设:(一)为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 者专门服务人员提供护理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培训 体系;(二)对在本市从事养老照护工作且取得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三)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 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四)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 老服务相关专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 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五)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居家养老服 务
12、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 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居家养老 服务工作。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发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 织,完善志愿服务确认、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 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认定,建立健全服务时间储蓄、 回馈等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 的志愿者。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健康低龄老年 人、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市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依法制定 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民政部
13、门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 送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 结果的情况,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第四十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开展活动,并在机构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 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老 年人隐私和人格尊严,尊重老年人自主选择权,不得实施歧视、 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虚假广 告或者其
14、他虚假宣传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 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 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 用房的配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政府设立或者支持的居家养 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 律,制定居家养老行业服务规范,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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