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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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人文环境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 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 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
2、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 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 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 用。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 下限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 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涉企 保证金缴纳的具体办法,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 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完 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
3、一平台,发布各类公共资 源交易信息;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 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标的难度。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 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 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 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 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 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及其成
4、果转化收 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 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 在线服务。本市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 融创新。专利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融资的,专利许可人支 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依法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 前扣除。第二十三条 本市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 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 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 资。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 描述,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
5、 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市建立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 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 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 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 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 本,提高融资便利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 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 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
6、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第二十四条 本市低压非居民用户(含社会投资简易 低风险项目)电力外线工程依法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2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外线工程、供水和中低压天然气外 线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收件、统一 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五日。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 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 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 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 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
7、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公用企事业 单位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 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 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 制和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园区统计分 析监管预警制度,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的园区衔接互认机 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 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 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 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知识产权 管理等政策咨询和
8、代办服务。第二十六条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 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 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 济的生态系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 备、车联网、物联网、远程医疗、网上新零售等领域数据采 集标准化,推动数据要素流通体制机制研究和先行先试,引 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 制,保护数据产品所有人、使用人依法获得数据产品的合法 权益。第二十七条本市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 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 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市、区人
9、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 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 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 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 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 粤港澳大湾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体制机制互通;(二)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 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三)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 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 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支持粤
10、港澳企业、高校、科研 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四)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 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第二十八条 本市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以 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秩序,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 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性氛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面、稳定、统一且唯一的公 共信用代码一码制度,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 集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及市场资信调查评级机构等 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等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 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公益性
11、的市场主体公共信 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 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 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行政 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 制,加强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 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 用服务产品。本市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 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鼓 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 使用范围。第
12、三十条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守信联 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清 单和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 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 会公布。第三H一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 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 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秩序、降低交易 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 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行业主管部 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 规范和监
13、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本市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 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 务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减环 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 推动应用新技术,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 便利化。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 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制 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 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 件、申请材料、
14、办理机构、投诉渠道等信息,申请条件和申 请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 致。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办 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移动化办理,推进一企一档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 化政务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 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 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相关 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 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 和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
15、务平台, 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 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 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智能应用,实现全事项全要素全 过程自动归集、互联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监督。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 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前 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健全一次性告 知、首席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 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
16、 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五条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 窗口服务“好差评”以及“差评”评价核实整改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具体办法由市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 关等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 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 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和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市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 壁垒,进一步
17、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 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 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 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 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 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以纸质形式 归档和移交相关部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 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 景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
18、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 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部门已经建立电 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第三十八条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 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 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设定机 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 时修改或者废止。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
19、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第三十九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除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 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 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第三条 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 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
20、为各类市 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 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 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发 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
21、资源、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制定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 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 诺的情况进行抽查,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 追究责任。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 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 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 事项,应当
22、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 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 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第四H一条 相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评估给市场 主体造成的影响,说明设定必要性,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 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证明事项索要单位 应当在新设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 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 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第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
23、以凭国有土 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政府投资 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 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 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 新增工业、仓储用途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第四十四条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 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分 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开工审批、过 程联合监管、一站式联合验收。本市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 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 持
24、、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等评估工 作。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 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 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由相关部门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 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 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鼓励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 设单位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内部技术检 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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