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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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19年4月29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 停车活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 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调整或者撤除
2、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向 社会公告;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 除相应的标志、标线。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 位使用的行为:(一)擅自设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 位使用;(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 营活动;(四)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公 平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 理机构与经营者签订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市 场主体登记等手续,经营者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3、纳入非税 收入管理,统筹用于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H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 * 氾:(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二)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停车凭证,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四)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 收费标准,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驾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按照停车标示方向停放车辆;(二)按照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放车辆;(三)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四)不得损坏道路
4、停车泊位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 小时。第三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同一区 域路内停车价格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并区分停车种类、停 车时段、停车区域等因素确定免费停车时间和停车收费标准。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其他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免收停 放服务费。第三十四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 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要求,暂停该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5、责 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批准建成 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使用的,从改变停车场使用性 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之日起至恢复使用止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 元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住宅区 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施划停车位的,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
6、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指引、停车场标 志和信息公示牌的;(二)未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减 速带、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 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 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 商品宣传促销、
7、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不接受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 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停车标示方向,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 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非机 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二)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 小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将该车 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
8、者驾驶人申 领。第四十一条 负有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的;(二)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指标的建设工程 核发建设许可证或者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的;(三)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的;(四)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 依法处理的;(五)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9、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 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 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利用待建 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等设 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
10、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 放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政 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市、区)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 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 务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辖 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信息系 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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