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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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提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开始涉足传 统银行的业务范围,P2P网络贷款也成为其中最受瞩目的焦点。由于我国近年来快速成长 的互联网用户数量和其庞大的人口基数给非金融行业一P2P网贷业务留下了肥沃的生存土 壤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大量的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可以从事民间的网络借贷 业务,将私人租赁的范围扩大,突破传统的中国人际社会的限制,快速而灵活地解决部分 贷款人资金需求和商业运转问题。本文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出发,针对目前P2P 网络借贷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当前平台准入门槛低、产品同质化严重、风险控制能 力弱、中间账户监管缺失、法律法规
2、不完善、信息披露造假、网络安全问题突出的现象, 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建议提高平台准 入门槛,深耕细分市场需求,明确中间账户监管职责,构建全面的风控架构,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机制,推进立法进度及提高网络安全技术管理等。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问题;对策如果平台的放贷审理与贷后管理等风控环节不够强大,很容易使平台自身产生亏空,造成 流动性风险;止匕外,部分平台喜欢使用拆标来吸引潜在投资者,通过将放款资金进行期限 与金额错配,塑造短期限、高回报率的标的来迎合投资者需求,但若平台的资金管理水平 不到位或者短时间内大量提现,平台就很可能面临资金缺乏问题,
3、从而产生挤兑现象,进 而最终爆发流动性危机。3.5 信息披露造假,投资资讯不对称对于我国而言,P2P网贷行业并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机制,仅仅只有少数几家平台 会主动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但也因为未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核,对于投资者最关心的坏账 率、资金流向等资讯难以查询,公信力存疑。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平台的过度增加, 一些中小型平台出于生存压力而进行信息造假,为了吸引投资者的注意,主动放弃稳定而 长期的发展策略,盲目追求短期融资,以虚假和不实的信息诱骗投资者,例如通过大量资 金错配行为来混淆坏账率,达到修改财报的作用;有些公司还虚构平台借款人数据参与投 资人招标,利用身份线下确认等环节的缺失来
4、迷惑投资人,投资人往往因资讯不对称而投 资这些标的,由此可见规范的资讯披露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3.6 立法管理进度迟缓因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较短,对于配套的法律法规仍处于探索阶段,立法迟 缓,在未出台明确相关法规时,地方政府与法院只能凭借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P2P网贷平台也凭借着这些模糊的法律界定进行快速扩张,回顾我国的P2P网贷法规制定 史,2011年中国银监会才发布第一份有关P2P网贷的管理文件一一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 2015年12月,中国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 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5、简称暂 行办法),该稿进一步明确了 P2P网络借贷的定义,指出了 P2P平台的只是金融信息 中介机构,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同时为防止出现 道德风险,还提出了十二条明令禁止行为。至此我国对网贷行业监管才开始逐步走向正规, 但此时距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公司一一宜信的成立已经过10年时间,期间法律法规缺失 与监管主体不明确使投资者承受巨额损失,上千家平台倒闭跑路,加速立法进程已经是当今迫在眉睫的问题。虽然四部委颁布的暂行办法已经是我国现有的关于P2P网络借贷方面所颁布的行 业法规中比较全面详尽的一部,但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点,一是 资金出借人承担
6、的风险比例不够合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虽规定由资金借出人 自行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倒账风险自担,但因为我国的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较短,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够,甚至有些出借人缺乏应有的 金融常识和相应的风险辨识能力,所以需要相关立法保护;二是对参与者风险评估、备案 登记等细则无明确规定,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平台由于主观差异可能产生不同结果。不同 的地区,政府之间对于备案所要求的提供的信息尚未有完全统一的标准,这不利于将来对 网贷平台的统一管理和黑名单曝光系统的推出,有碍未来业内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三是 未规定惩罚机制,办法中规定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的责任,但
7、却未规定平台因信息披 露不足、不实所承担的责任,此外办法虽规定平台应在其官网公布重要资讯,例如借 款人信息、项目、风险评估、平台的财务报告等,但由于强制惩罚机制的缺乏,该项规定 执行并不理想。这些现象显示出我国P2P网贷的相关法律依旧有许多待完善的部分。3.7 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网络安全是P2P平台所面临的问题之一,这是由其互联网属性所决定的,部分中小平 台因其本身缺乏雄厚的技术实力与资金,通常会选择购买服务商所提供的高完成度的平台 架构来进行运营,技术支持也来自相应服务商,往往十几个P2P网络平台均使用一个平台 系统是十分常见的,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在短时间内以小资金快速搭建起运营体系,但一 旦
8、该系统出现问题,则会快速波及所有使用该服务商的平台,用户资料等极易发生泄露。 另一方面,如果不法者利用平台账户进行操作,直接捏造虚假的还款信息,在内控程序失 效的情况下,能够轻易设立资金池,导致“非法集资”现象出现,当黑客攻击时,资金流 动信息发生微小篡改就能发生巨额损失,给网贷平台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隐患。第4章 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对策建议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明确监管职责、构建风控架构,实现信息披露、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不断创新技术,能使P2P网络借贷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现有金融体制下除正规金融 机构之外的另一种有益补充。如今,P2P准入门槛低,产品同质化恶性竞争,中间账户监 管缺失,
9、风险控制不到位,信息披露造假,立法进度迟缓,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等问题成为 了影响、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造成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为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长远良性发展,针对上文分析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4.1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现有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大量未从事过金融服务的厂商盲目进入,十分容易因经营不 善而倒闭,因此合理提高平台准入门槛,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十分有必要。中国对于 市场准入机制的设立可合理借鉴国外政府对P2P行业的管理,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例 子。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其网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提供 有效
10、注册才可继续营业,除了在SEC登记外,仍需受到当地政府监管,这一举措有效阻止 了实力不足的潜在市场进入者,提高了平台准入门槛,有助于吸引到真正有资本有实力的 市场参与者,规范了业内运营方式,提高业内平台生存率,降低投资者投资的风险。我国 当前对P2P行业实行的是备案制,即有关部门对平台所经营的营业范围、资金、公司组成 等进行备案就可进行营业,但其不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进行认可和评价。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减少事前审批,有利于行业创新,但P2P行业在我国已经发展到一定程 度,问题平台的频繁出现说明该制度具有一定缺点,已不适应P2P网贷行业的现有发展, 事后干预为时过晚,所以注册制更符合
11、我国P2P行业的发展。此外,我们还可以规定P2P 网贷机构必须取得银行执照或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的审查以此过滤掉不良状况公司,降 低平台跑路的风险。总之,在现有的条件之下,建立良性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信 贷和经营的模式纳入到良好的市场准入机制之下,这同时也是一种对民间借贷创新形式。 因此我们在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也可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这种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补充性产物。并将最低注册资本、管 理条件、担保人和高层管理凭证、风险控制水平纳入考虑范围来提高平台准入门槛,从网 络借贷的业务性质、组织形式、资源条件、经营模式和各种范围
12、的评估中进一步完善市场 准入机制。4.2 避免盲目同质化竞争在P2P网贷行业竞争激烈的当下,平台如何存活盈利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深耕细分市 场可以缓解同业挤压,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盲目的同质化竞争。在我国,居民网络贷款 使用率较低,发展空间巨大,P2P网贷平台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明确发展定位,既可通过 对目标客户的不同进行细分,通过对不同市场的深度挖掘,了解客户需求,积累相关数据 为借款人提供特定信贷服务来提升竞争力,例如P2P车贷;也可通过推出差异化产品进行 细分,例如采用拍拍贷的彩虹计划,通过大数据与机器学习自动筛选组合标的,为投资人 提供区别于市场的合理稳定投资标的,避免平台之间无意义的盲目
13、同质化竞争。4.3 确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面对中间账户监管缺失的问题,应明确政府机构的监管职责,及时建立资金第三方托 管制度,以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资金的有效隔离,防止平台挪用资金与携款跑路。 当前P2P行业内有些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同地方银行合作,希望借由资金托管达到提升自身 公信力的目的。可是,由于托管的金额、项目、银行审查职责等内容的不清晰,并未达成 预计效果,但我们不应否认其作用。所以,政府需在原有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形成相关制 度,强制规定P2P平台需对客户资金进行托管,以明确银行对资金流动的审查职责;同时 可考虑推行清算与结算分离制度,确保公司无法以任何理由接触客户资金,保障用户资金
14、 安全和平台经营的独立性与合法性,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持续监管与统计。综上所诉,我们应通过行政力量和政府的执法权,有效协调组织人民银行、银监会、 工商局、工信部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分工协作,确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明确好网络借 贷业务中间环节的监管主体,切实可行的履行好借贷业务在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监管 职责,才能真正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真正保障中间环节的资金安全, 推动P2P网络贷款的良性可持续发展。4.4 构建全面的风控架构对于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一方面应该针对平台本身构建全面管控的风控架 构,不断吸纳新兴技术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例如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提高P2P网络业
15、 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对客户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价体系,合理评估客户的风险水平,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产品风险收益进行严格的分级标示,降低平台的信贷风险。止匕外,要 确定自身信息中介定位,尝试以信息中介为主的经营模式,有利于降低平台信贷风险与流 动性风险,提升投资者自我风险意识。最后,P2P平台间可以尝试建立可共享的征信体系。 在银行征信系统不对P2P网贷平台开放、民间商业征信刚刚起步的现况下,平台较难获得 完整的个人征信记录,自建征信系统成本过高,若平台间共建征信系统,可有效降低征信 信息的获取成本与贷款倒账风险,实现共赢。4.5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时提供官方公布渠
16、道”也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下 一个发展方向。当前相关监管部门鼓励P2P网贷平台披露自身信息,但对于披露项目、披 露可靠性、是否强制披露等细节没有强制规定,全靠平台自觉执行,而在美国和英国,相 关监管机构均对P2P网贷有着强制披露要求,需对平台公司经营情况和借款人信用情况进 行详细说明。我国也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建立强制披露制度,以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为原则,由政府牵头制定披露标准,并由监管部分负责监督执行,对于不主动披露的公司 设立惩罚机制。此外,政府应该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对P2P平台进行评级与风险预警,并 提供官方的公布渠道,定时公布,以方便投资人与社会大众了解平台状况。4.6 完善
17、法律法规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逐渐步入正轨,但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还不完善,政府需要 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对于P2P借贷平台来说, 通过构建完整的P2P法规体系,明确准入标准、业务范围,方便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相关法规的设立过程中,政府可以与P2P平台进行协商,以 促进行业发展为目的,对于符合监管要求与行业发展的业务模式应积极鼓励,同时限制风险无法防控的模式,对于平台退出机制也应有明确规定,明确责任归属。对于投资人来说, 应考虑立法规定投资人分级体系,合理评估其投资承受能力,提高风险意识,同时制定投 资人维权程序,完善保护
18、投资人投资与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 政府而言,也可通过立法将借贷资金的交易量纳入日常的监测中,融入金融统计和反洗钱 的监管之内,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作。4.7 提高安全技术管理P2P网贷平台应着力提升平台技术实力,通过多种安全技术建设平台安全体系与数据 库资料安全系统,可以尝试区块链技术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止用户信息在网络传输过 程中遭遇恶意篡改,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同时应保障用户个人资料的安全,避免 资料泄露。此外,可以通过与商业银行共同合作,加强平台监管水平,商业银行营运多年, 在监管上更具有经验,通过银行监管系统,可以有效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结束语P2P网
19、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发展所带来的产物,为中国私人贷款融资做出 贡献,缓解了微小中企业的融资压力。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无可避免的带有部分问题, 且因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带来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使得部分潜在投资者保持观望态度。但 总体来说发展P2P网贷还是利大于弊,发展P2P网络借贷有利于实现惠普金融、平民理财、 推动多元化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金利用率,实现金融创新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况 且,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历经几年发展后的今天,已经开始走出了自己的道路,并累 积了一定的经验,P2P网络借贷年度交易已经接近亿万元规模,成为了我国基础金融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政府
20、应主动承担监管责任,合理引导行业发展,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发展创新,同时顺时建立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征信系统、投资 人风险评估与维权程序,切实保障参与者权益,平台自身也应通过新兴技术与细分市场等 手段提升竞争力,完善自身的风控系统,合理控制自身风险水平。希望借由这些手段真正 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第1章绪论1.1 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提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开始涉足传 统银行的业务范围,P2P网络贷款也成为其中最受瞩目的焦点。由于我国近年来快速成长 的互联网用户数量和其庞大的人口基数给非金融行业一P2P网贷业务留下了肥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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