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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法律文书裁判网篇一:法律文书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章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11019年3月29日诞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为江西省赣州市某工业园区某建材厂工人,现居住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环路3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管所。 辩护人:陈二,男,赣州市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刑诉字(2022)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
2、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钱六及其法定代理人钱立、诉讼代理人黄迪,被告人张三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哥、辩护人陈二,证人孙膑、杨克、吴和,鉴定人王及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17日张三驾驶车牌号为赣B2630的轻型货车超速行驶于南门口路段时一条流浪狗突然冲出公路,张三为避让流浪狗在慌乱中失去限制,撞向路旁行走的李四,王五,钱六三位行人,造成了李四、王五两人死亡,钱六重伤的严峻后果。其证据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被害人钱六的证言;路人孙膑的证言;路人杨克的证言;路人吴和的证言;南门口路段道路的监控录像;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告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及
3、事发时的车速检测鉴定报告;被害人李四、王五的死亡鉴定报告;被害人钱六的重伤鉴定报告。依据以上证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张三辨称当时是由于一条流浪狗突然冲出公路,为避让流浪狗在慌乱中失去了限制,才将路旁的行人撞到,这种结果是他自己也没有意想到的,而且事故后相识到事情的严峻性,刚好自首至公安局。辩护人陈二提出的辩护看法是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流浪狗突然冲出公路,被告人为避让流浪狗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主动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依据路人
4、孙膑、杨克和吴和的证言以及南门口路段的道路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此事实,所以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张三做出从轻或减轻的惩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于2022年2月17日张三驾驶车牌号为赣B2630的轻型货车超速驾驶于南门口路段时一条流浪狗突然冲出公路,张三为避让流浪狗在慌乱中失去限制,撞向路旁行走的李四,王五,钱六三位行人,造成了李四、王五两人死亡,钱六重伤的严峻后果。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被害人钱六的证言;路人孙膑的证言;路人杨克的证言;路人吴和的证言;南门口路段道路的监控录像;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及事发时的车速检测鉴定报告;被害人李四、王五的死亡鉴定报告;被害
5、人钱六的重伤鉴定报告。其中被告人张三辩称是由于要避让冲出公路的流浪狗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一事实从当时南门口路段的道路监控录像中认定属实。且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刚好自首。因此辩护人陈二的辩护看法成立,对被告人张三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本院认为,依据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及事发时的车速检测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张三确有超速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张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惩罚的看法,证据理由的确充分,本院予以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是三条和六十七条第一款
6、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2份。 篇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表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表 案号:(2022)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0号 承办部门:龙母法庭 备注:承办人看法拟上网公开的,应附根据本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的实施细则第七至十条规定做相应处理后的文书样本。篇三: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
7、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1016年12月5日诞生,汉族,诞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22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调戏女同学。2022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旧不改。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2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有意杀人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22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
8、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明,徐 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很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
9、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确,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一百零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有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惩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书目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看法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惩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22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
10、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 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
11、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犯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确。 本院认为依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有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被告人朱的辩护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受。为了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一百零一三十二条、其次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22年6月25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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