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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 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 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 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我公司及各部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 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 育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
2、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 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员工培训工 作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员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 员。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 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我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我公司。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 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
3、二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第六条:各部室、车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 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也健康专.业知识以及集团公司、我公司安全生 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第七条:各部室、车间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和单位实际,有计划 地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为安全献计献策、安全生产月等活 动,举办安全学习班、训练班,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第八条:各部室、车间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 用报纸、板报、标语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第九条: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 危害防治宣传及培
4、训教育活动,各部室、车间要根据全矿的安排做好 本部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 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 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十一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 知识;(
5、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 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各部室、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 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 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各部室、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 健康培训教育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四条: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 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 得少于48学时。第十六条:对从业人员进行的
7、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要及时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 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第十七条: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 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 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 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 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三)本单位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五)有关事故案例;(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8、部室、车间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部室、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 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一)本部室、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 护;(A)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职业安
9、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一)劳动纪律,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 与动作标准;(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三)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四)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五)设备设施的性能、特点;(六)有关事故案例;(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 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第二十一条:新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 业安全健康教育并经理论考试合格后,必须指定师傅(应签订师徒合 同书)进行一定时期(
10、井下4个月、地表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 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章日常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 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 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第二十四条:班前会由班组长、工段长布置、安排生产的作业 区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 治工作,提醒或交待安全健康注意事项。第二十五条:每周四为全矿的安全活动日,以工段或班
11、组为单 位进行活动,由车间主任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 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 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学习集团公司和矿山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 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 措施;(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
12、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 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 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第二十六条:领导安全讲话是各级领导总结分析前一时期安全 工作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从业 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的一种好办法。生产副经理每月一次、车间生产 副主任每月两次的安全讲话制度。生产副经理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领 导要亲自撰写、亲自讲话,并印发至各车间、班组作为周四安全活动 的重要学习材料,车间生产副主任每月两次的安全讲话要在车间班组 长会议上进行,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 从业人员复工时,由车间和工
13、段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 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 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离岗期间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 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 法;(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 应的公司、车间和工段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公司 内调动工作岗位,重新进行公司、车间和工段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及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第二十九条: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
14、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一)外单位来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公司安 全环保部或部室、车间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 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 习。(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 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 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 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 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矿安全环保部对其 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
15、试合格后方 可恢复工作。第三十条: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 季、秋季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注重成效。第六章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三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 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单位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 康培训教育工作。第三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新录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 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第三十三条: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 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及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第三十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 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从外来施工单位雇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 施工单位,我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