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解释(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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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解释(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备的范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说明篇一 其次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托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允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根据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
2、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详细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运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特地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详细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
3、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方法。每年初,区财政局依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假如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安排,统筹支配,切实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增加政府宏观调控实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
4、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干脆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依据工作中所驾驭的实际状况,适时提出访用安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根据有关规定,仔细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刚好、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缘由,探讨处理看法。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刚好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
5、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实行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峻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安排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
6、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共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疆、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运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
7、、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根据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惩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详细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
8、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别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支配运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主动推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并详细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安排)的编
9、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托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托付应当签订托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托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
10、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安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状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
11、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躲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允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依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
12、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实行干脆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实行干脆缴款方式。 实行干脆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干脆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
13、,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别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依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心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
14、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根据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刚好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须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应
15、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托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恳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发觉须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支配。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
16、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别。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支配,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运用。 其次十条非税收入支配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根据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支配;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托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支配。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运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其次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其次十二条非税收入支配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详细方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
17、政票据管理 其次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代收银行不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其次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运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其次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
18、平安和合法运用。 其次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运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刚好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其次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
19、属单位或者其托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觉违法违规行为刚好订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和状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确定。 其次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刚好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赐予表彰、
20、嘉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惩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托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别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
21、)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运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躲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
22、据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别、监督检查等实施方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方法的详细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说明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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