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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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委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共2类、6项)单位:保定市国资委(公章)总序号类别及序号项目名称及数量备注一、行政许可共0项二、行政处罚共0项三、行政强制共0项四、行政征收共0项五、行政给付共0项六、行政检查共0项七、行政确认共2项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八、行政奖励共0项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确认)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2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备案1、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一章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 核准制和备案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评 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2、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2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 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 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第十七条:(二)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 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 案评审。3 .同24 .同25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3、12号)笫四章笫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企也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 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 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H进行抽查。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 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 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 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4、企业国有资 产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3 .企业国有费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3所出资企业重大 投资的审核、批准1、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笫五条所出资 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或本企也注册资本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境 外投资项目,须上报市国资委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实施。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
5、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出资 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2、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对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三)预审完成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拟定预审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特别重大项H报市政府批准。3、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四)企业申报资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4、保定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卜二条所出 资企业应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对全面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年 内的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价,形成后评价专 项报告,
6、并于专项报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 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 条(-)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7、的。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I三 条(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 事项的。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4国有企业改制1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章 第二节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决定2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 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J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
8、号)第四十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 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 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560号)第一条第(五)款“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 障等事项的,须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 业),改制方案须报
9、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560号)第一条第(七)款“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 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 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 度,”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利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 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 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的2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 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
10、派机 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3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第二条“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 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 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 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 利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
11、依据备注5企业国有资产转 让1、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国资监 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2、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 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 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 产权转让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 让方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 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 提供企业审计
12、报告。(五)产权转让协议。(六)转让方、受让方 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o (七)产权转 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3、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产权 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H。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 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个工作口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13、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 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 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 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口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4、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 部令第32号)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 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三)选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 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4、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 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的。”2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 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 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3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 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 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
15、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 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 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 的检查评审机制;(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 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 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 执行情
16、况。国资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序号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备注6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的分 立、合并、解散1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章 第一节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 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 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批
17、准J1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六十 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 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2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七十 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 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九、行政裁决共0项十、其他类共4项31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审核、批准42国有企业改制5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6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国资委
18、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单位:国资委(公章)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1行政确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29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 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 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 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 行为。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 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 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 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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