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发展家电下乡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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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发展家电下乡管理方案为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 发2009) 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 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 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 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具体政策(一)实施期限。从2
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 暂定4年。(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 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 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 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 (台)件。(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我省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包括彩电、 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 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实施。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
3、一招标 确定。今后国家、省家电下乡政策如有变化,我市将做相应调整。(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 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 的企业中招标确定。我市家电销售网点经市经贸局确认备案后,方可 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报。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 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市经贸局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 下乡产品后,须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 卡、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民补贴储蓄“一折通”个人 账户或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储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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