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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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崖市滨洛新82首再用中2(天律市灌淹薪g价格以d中p)解责9录序 号主要职责职责事项序号名称页码1承担区级信用平台、网 站的建设运维,提供社 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 服务1. 1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的建设及运维21.2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分析和应用31. 3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4-52价格认定2. 1涉案财物价格认定6-73承担区级救灾物资收 储、轮换、日常管理以 及日常捐赠物资、资金 管理等事务性工作3. 1救灾物资调拨管理84承担区级节能、清洁生 产、循环经济领域相关 事务性工作4. 1协助开展节能监察工作9(将用卷色斗幺、网站的建设皮已雉)借色表序号1.1名称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的建
2、设及运维法定依据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 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 享共用。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 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独立行 使运行流程协调一组织一落实运行要件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责任事项做好滨海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3、运营和维护,主要是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监督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借用借包为尊整理、分析彳应用服务)借包表序号1.2名称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分析和应用服务法定依据1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 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 域的共享共用。.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2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
4、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建 立社会信用记录并形成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市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应当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实施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
5、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独立 行使运行流程归集一分类一整理f共享一维护运行要件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责任事项对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的信用信息 进行归集、分类、整理、共享及维护。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分析及应 用服务。监督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为荀关部。彳修社金提俟再用将包服务)将包表序号1.3名称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1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 用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 域的共享共用。市和区公
6、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 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2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三条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服务 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3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信用主体享有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 用信息查询服务。4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法定依据第四十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
7、中存在错 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 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 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5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 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
8、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 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 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 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 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 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6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 信息的期限为
9、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 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 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7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 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 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 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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