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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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标准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43.1 一般规定43.2 统计流程53.3 统计内容64 建筑碳排放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74.1 一般规定74.2 建筑用地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84.3 建筑用材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94.4 建筑能源消耗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124.5 建筑水资源消耗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144.6 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方法165 建筑碳排放测算分析185.1 一般规定185.2 建筑碳排放测算分析186 应用发布21附录A22A.0.1 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22A.0.2 电网平均CO2排放因子表23A.0.3 建筑材料碳排放24附录B样表25B
2、样表25本标准用词说明27引用标准名录28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战略目标”的方针政策,规范建筑碳排放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与发布,做到方法科学、数据可靠、流程清晰、操作简便等要求,编制本标准。【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标准的编制背景和目的。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由于消耗能源、资源和材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CO2)进行数据采集、统计与分析。【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建筑全生命周期包括建材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建筑运行各个阶段,由于建材运输属于交通领域,因此本标准予以剔除, 全生命周期仅考虑建材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建筑运行阶段。1.0.3
3、进行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文件的规定。【条文说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开展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是对建筑用地、建筑用材、建筑能源消耗、建筑用水、建筑碳排放五大方面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并未涵盖建材运输、建筑拆除等全部过程的建筑碳排放,故开展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时应首先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32 术语2.0.1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温室气体指任何会吸收和释放红外线辐射并存在大气中的气体,如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控制的 6 种温室气体为:CO2、甲烷、氧化亚氮
4、、氢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六氟化硫。2.0.2 全球变暖潜能值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在规定的时间段内,1kg 的物质与 1kg 二氧化碳(CO2)的脉冲排放引起的时间累积辐射力的比率。2.0.3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用于比较不同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影响的量度单位,单位 CO2e,其数值等于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其全球变暖潜能值。2.0.4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直接(煤、油、天然气)或间接(电力、热力)消费的各类化石能源排放的温室气体之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2.0.5
5、 建筑碳排放计量 measurement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对建筑碳排放数据的采集、核算与发布的过程。2.0.6 活动水平数据 activity level data反映人为活动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定量数据,针对建筑碳排放,主要包括材料、能源以及资源的消耗量。2.0.7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将活动水平数据与碳排放量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数据的碳排放量。2.0.8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area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用地面积中的各项建设用地面积,指以下用地之和
6、。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来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9 建成区面积 area of construction land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2.0.10 民用建筑面积 area of civil building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几类用地的地上建筑面积之和。2.0.11 民用建筑碳排放总量 total carbon emission of civil b
7、uilding指本自然年内,民用建筑在建材生产、建材运输、建筑施工、建筑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排入大气中的碳总量。2.0.12 建材生产碳排放总量 total carbon emission of building material production本自然年内,用于本年竣工的民用建筑施工的建材,从原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至建材生产完成入库,整个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入大气中的碳总量。2.0.13 建材运输碳排放总量 total carbon emission of building material transportation本自然年内,用于本年竣工的民用建筑施工的建材,从出库运输至使用场地并
8、完成放置,整个建材产品转移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入大气中的碳总量。2.0.14 建筑施工碳排放总量 total carbon emiss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本自然年内,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建设时设备运行、照明、采暖、材料转运等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入大气中的碳总量。2.0.15 建筑运行碳排放总量 total carbon emission of building operation本自然年内,实有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各品类能源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排入大气中的碳总量。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应遵守代表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
9、性的原则。【条文说明】: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是政府管理建筑行业碳排放的基础性工作, 也是各级政府进行行业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标准编制的目的在于统一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方法,为全面了解建筑碳排放基础信息、排放水平、过程管控等建筑碳排放现状信息提供统一的统计标准,因此需遵守统计的相关规律要求,包括统计样本的代表性、数据的完整性,统计方式的一致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等原则要求。3.1.2 建筑碳排放采集的相关数据应经过质量审定,并保存相应核查或证明文件。数据的属性信息应完整记录,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1. 时间跨度:数据的年份以及所收集数据的时间跨度;2. 地域范围:数据所适用的地域;3. 代表性:数据
10、集合反映的行业覆盖面的定性描述;4. 完整性:测量或估算所占的比例;5. 数据源:提供数据的机构、产品的碳标识或数据采集的渠道;6. 数据精度:数据来源、模型和假设的局限性。【条文说明】:建筑碳排放数据采集是数据统计的基础工作,数据的属性信息包括时间跨度、地域范围、数据源、数据精度等,所有这些信息应确保数据质量, 并具有可追溯性,因此本条款要求保存相应核查或证明文件,同时规定了采集数据的属性信息所涵盖的内容。3.1.3 建筑碳排放统计范围应包括城镇民用建筑和乡村居住建筑在建材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建筑运行阶段内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等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耗。3.1.4 建筑碳排放统
11、计结果应以吨二氧化碳(tCO2)为单位表示。3.1.5 确定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应遵守的原则和数据质量要求,确定建筑碳排放单位核算边界,包括所对应的时间范围和地理边界。【条文说明】: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是一种新型指标统计,目前各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能建立相关的碳排放指标统计体系和管理体系,本条款对各各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进一步做好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管理体系的完善工作明确原则要求和核算边界提出明确要求。3.2 统计流程3.2.1 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流程包括确定基本规则、建筑用地基础数据统计、建筑用材基础数据统计、建筑能源消耗基础数据统计、建筑水资源消耗基础数据统计、碳排放数据统计
12、、定期报告和应用发布等相关要求。数据统计流程应符合下图(图 3.2.1)。图3.2.1 统计流程【条文说明】:工作程序是对本标准编制的流程性指导,涵盖了初期应确定的基本规则,以及需要考虑的类目,给本项工作确立了相应的工作流程。3.3 统计内容3.3.1 建筑用地基础数据统计应汇总各功能建筑区域用地面积。【条文说明】:用地面积数据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保持一致。3.3.2 建筑用材基础数据统计应汇总水泥、玻璃、陶瓷、钢材等建筑用材消耗总量。3.3.3 建筑能源消耗基础数据统计应汇总建筑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消耗能源总量。3.3.4 建筑水资源消耗数据统计应汇总建筑建造阶段、施工阶段以及运行阶段消
13、耗水资源总量。3.3.5 碳排放数据统计应根据获取的建筑全生命周期所设涉及的建筑用地数据、建筑用材数据、建筑能源消耗数据和建筑水资源消耗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建筑限定时间范围内的碳排放量。【条文说明】:建筑物在材料生产、建筑施工、建筑运行及维护等各阶段均产生碳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应进行全生命期碳排放计算,全面了解建筑物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3.3.6 建筑碳排放数据统计与分析报告是数据发布的核心内容,定期报告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条文说明】:建筑碳排放的数据应真实可信,应说明报告机构信息、报告统计周期、数据采集范围、碳排放清单、相关计算假设条件和碳排放因子等。同时应
14、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账单、采购台账、财务发票等。4 建筑碳排放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4.1 一般规定4.1.1 除特殊说明外,建筑基础数据和运行数据的统计周期应为最近一个自然年。4.1.2 建筑碳排放统计方法应采取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采取全面统计方法的内容应包括:1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2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上供热单位相关信息。【条文说明】:建筑基本信息应包括空调建筑面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4.1.3 建筑碳排放统计方法应采取重点调查的内容包括:1 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2 北方采暖地区
15、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下供热单位相关信息。4.1.4 一次能源折算标准煤时,应按能源供应部门或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提供的平均低位发热量计算;无平均低位发热量时,可按附录 A.1 取值。电力折算标准煤时,应按电厂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上一年度供电标准煤耗取值。【条文说明】:建筑在运行阶段使用的一次能源,如燃油、燃煤、燃气等形式的终端能源,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能源进行汇总,再根据不同能源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碳排放量。4.2 建筑用地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4.2.1 城区面积应按下式计算:𝑐 = 𝑐(4.2.1-1)式中:𝑐
16、= ,城区面积(km2);(4.2.1-2)𝑐建成区面积(km2);,第i个区域的建成区面积(km2);4.2.2 城镇民用建筑用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 𝑗 + + (4.2.2-1) = , = , = ,式中: 城镇民用建筑用地面积(km2);𝑗居住区用地面积(km2);(4.2.2-2)(4.2.2-3)(4.2.2-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km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km2);, 第i个区域的居住区用地面积(km2);, 第i个区域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km2);, 第i个区域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km2)
17、;【条文说明】:城镇民用建筑用地面积应包括:居住区用地面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其中各类型区域又由多个地块组成, 应对各地块如实统计并汇总。4.3 建筑用材基础数据及统计方法4.3.1 建筑用材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碳足迹数据。当无第三方提供时,缺省值可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计算公式按(4.3.1)式计算: = ( )(4.3.1-1)式中:建筑建材碳排放总量(kgCO2e)建材消耗量(t)EF碳排放因子(𝐶2/)j 表示不同建材类型;建材消耗量表示建筑用材的实物消耗量,如水泥、玻璃、陶瓷、钢材,单位为吨(t);碳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
18、附录A。【条文说明】:由于建筑材料涉及生产制造过程,即便是同一材料,由于生厂商生产工艺的不同,所产生的碳排放也会不同,因此建筑用材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建材生产商提供的且经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碳足迹数据,或查询更新的中国生命周期基础数据库(CLCD),当无第三方数据提供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4.3.2 建筑水泥消耗总量应按下列式计算:𝑠 = 𝑆𝑠 + 𝑆𝑠(4.3.2-1) = , = ,式中:𝑠建筑水泥消耗总量(t);𝑆𝑠居住建筑水泥消耗总量(t);(4.3.2-2
19、)(4.3.2-3)𝑆𝑠公共建筑水泥消耗总量(t);,居住建筑的第i种水泥消耗量(t);,公共建筑的第i种水泥消耗量(t);【条文说明】:建筑水泥消耗总量包括居住建筑水泥消耗和公共建筑水泥消耗,其中各类型建筑的水泥消耗应根据情况如实统计并汇总。4.3.3 建筑玻璃消耗总量应按下列式计算: = + (4.3.3-1) = , = ,式中:建筑玻璃消耗总量(t);𝑆𝑏居住建筑玻璃消耗总量(t);(4.3.3-2)(4.3.3-3)公共建筑玻璃消耗总量(t);,居住建筑的第i种玻璃消耗量(t);,公共建筑的第i种玻璃消耗量(t);【条文
20、说明】:建筑玻璃消耗总量包括居住建筑玻璃消耗和公共建筑玻璃消耗, 其中各类型建筑的玻璃消耗应根据情况如实统计并汇总。4.3.4 建筑陶瓷消耗总量应按下列式计算: = 𝑆 + 𝑆(4.3.4-1) = , = ,式中:建筑陶瓷消耗总量(t);𝑆居住建筑陶瓷消耗总量(t);(4.3.4-2)(4.3.4-3)𝑆公共建筑陶瓷消耗总量(t);,居住建筑的第i种陶瓷消耗量(t);,公共建筑的第i种陶瓷消耗量(t);【条文说明】:建筑陶瓷消耗总量包括居住建筑陶瓷消耗和公共建筑陶瓷消耗, 其中各类型建筑的陶瓷消耗应根据情况如实统计并汇总。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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