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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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目次1 范围42 规范性引用文件43 术语和定义43.1 事故车辆43.2 事故车辆损失43.3 贬值损失53.4 停运损失53.5 报废车辆53.6 事故发生前价值54. 鉴定评估原则54.1 工作原则54.2 经济原则64.3 评估时点原则65 鉴定评估程序66 接受委托66.1 受理审核66.2 不予受理条件66.3 收取费用77 现场勘验77.1 现场勘验要求77.2 现场勘验内容78 技术分析78.1 鉴定材料分析78.2 配件损伤与事故关联性分析88.3 拟定维修方案89 评定估算89.1 确定评估基准日89.2 确定维修费用89.3 更换配件合理性分析99
2、.4 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方法运用99.5 评定估算事故车辆损失910 撰写报告1011 审签报告1011.1 报告审核内容1011.2 报告审核程序1011.3 报告签发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事故车辆配件修换原则和条件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方法1421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会员单位从事下列鉴定评估活动, 其他相关行业和机构可参照执行:事故车辆维修费用鉴定评估;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事故车辆配件损伤关联性鉴定;事故车辆更换配件合理性鉴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评估;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3、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79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事故车辆是指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损伤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场(厂)内机动车辆 和拖拉机。3.2
4、 事故车辆损失是指事故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损失、贬值损失,以及停运损失等。3.3 贬值损失是指事故车辆修复后相对事故发生前的价值降低。3.4 停运损失是指事故车辆因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3.5 报废车辆是指事故车辆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标准车辆。3.6 事故发生前价值是指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点前的价值。4.鉴定评估原则4.1 工作原则4.1.1 合法性原则鉴定评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等要求。注 1 指 GB/7258 定义的机动车,即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
5、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 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注指 GB/T16178 定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即除部队、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机场、港口或码头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包括轮式专用机械(叉车、推顶车、牵引车、搬运车、翻斗车、 清洁车、洒水车、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机、轮式挖掘装载机、轮式推土机、轮式平地机、轮式铲运机、轮式吊管机、轮式稳定土拌和机、轮式压路机、轮式摊铺机、轮式路面铣刨机、 轮式路缘铺筑机)、履带式专用车(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铲运机、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隧道掘进机、履带式吊管机、履带式
6、稳定土拌和机)、汽车(客车、货车、自卸车)、旅游观光车(蓄电池旅游观光车(含挂列车)、内燃机旅游观光车(含挂列车)。注指 GB16151 定义的拖拉机,即用于牵引、推动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组。4.1.2 独立性原则鉴定评估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受当事方、委托方和外界的干扰或影响。4.1.3 客观性原则鉴定评估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反映事故车辆损失情况。4.1.4 公正性原则鉴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4.1.5 科学性原则鉴定评估应在理论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出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4.2 经济原则4.2
7、.1 供求原则在运用市场法对评估对象估价时,应充分考虑评估时市场上的供求状况。4.2.2 替代原则与被损伤配件同等质量且价格较低的配件对被损伤配件具有替代性。4.3 评估时点原则评估时点是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的基准时间点。一般将事故发生日作为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基准日。5 鉴定评估程序通常按照接受委托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评定估算撰写报告审签意见书的程序进行。6 接受委托6.1 受理审核委托方需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以下鉴定材料,以便决定是否受理:委托书(函);事故车辆及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对已拆解事故车辆应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拆检照片等;对已修复事故车辆应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拆检照片、已更换旧配件等;其
8、他相关鉴定材料。鉴定评估机构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函)后,应根据委托目的和要求对事故车辆及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委托方。6.2 不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等,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6.3 收取费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将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公示、接受监督。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方告知收费标准,经协商一致后收取。7 现场勘验7.1 现场勘验要求a) 参与现场勘验的人员应具有本协会颁发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技
9、能岗位证书,或人社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不少于 2 人。b) 现场勘验需在相关见证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已通知到场的见证人未到场的应记录在案,不影响鉴定评估工作的进行。c) 采集事故车辆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故情况说明; e)需要改变证据形态进行勘验的,应记录证据改变过程并保证其完整性; f)需要现场提取实物证据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履行相关手续;g)应完整采集现场勘验信息。7.2 现场勘验内容7.2.1 未修复车辆勘验a)确认事故车辆;b) 确定碰撞部位及损伤范围;c) 确认配件的损伤部位、程度及与事故的关联性;d) 对难以确定损伤的配
10、件或总成内部零部件,应拆解后确认;e) 不能通过检视确认的功能性配件,应通过仪器设备检测后确认。7.2.2 已修复车辆勘验a)确认事故车辆;b)勘验更换的配件及修理项目,确认事故造成的损伤范围和损伤程度。8 技术分析8.1 鉴定材料分析8.1.1 可直接采用的鉴定材料 a)经现场勘验确认无误的;b)法庭质证认可或当事方均认可的。8.1.2 不可直接采用的鉴定材料认定方法a)市场调查;b)网络查询; c)检验检测; d)技术分析;e)鉴定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8.2 配件损伤与事故关联性分析a)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鉴定材料,分析判断事故形态及造成损伤的过程; b)分析确认配件的损伤部位、形式和程
11、度;c)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配件损伤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d)必要时,对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分析和说明。8.3 拟定维修方案8.3.1 拟定更换配件清单8.3.2 拟定维修项目清单8.3.3 限定性说明8.3.3.1 依据本规范拟定的维修方案仅用于评估车辆损失,实际维修时可参照执行,但不作为实际维修的限制性条件。8.3.3.2 根据实际维修状况还原的维修方案,仅作为鉴定评估评估机构进行车辆损失评估的参考,不作为车辆损失评估的限制性条件。9 评定估算9.1 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事故车辆自身损失时,一般以事故发生日或委托方要求的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若上述基准日的评估资料(如市场价格资料、车辆及配
12、件损伤原始状态) 不可获得,可将确定评估值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9.2 确定维修费用9.2.1 配件选用原则a)优先选用同质配件和通用配件; b)符合 B2.3.1 规定的选用原厂配件;c) 当事方对配件类型选择协商一致的,可选用再制造件或拆车件;d) 老旧事故车辆需更换的配件、且不涉及人身和车辆安全的,可选用其他类型配件。详见附录 B。9.2.2 维修费用计算按照拟定的维修方案,根据本规范附录 B 所规定的方法确定配件价格,计算材料费、工时费和其他费用。9.3 更换配件合理性分析配件更换的合理性应符合下列条件:仅限于本次事故造成的配件损伤;应符合替代原则;应符合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13、 795)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所规定的换修原则和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所规定的配件取价原则;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配件应对维修方案进行调整,并重新核算维修费用。9.4 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方法运用a) 采用市场法评估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和旧配件残值;b) 采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定价评估实际报废车辆的残值; c)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报废车辆的事故发生前价值。9.5 评定估算事故车辆损失详见附录 B。9.5.1 报废事故车辆价值对于符合报废事故车辆,其价值按照省统一机动车报废回收标准(元/吨) 进行计算。注指已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合理使用年限(见附录 B)2/3 及以
14、上的车辆。9.5.2 事故车辆维修费对于事故车辆维修费,按以下公式计算:维修费材料费工时费其他费用9.5.3 停运损失对于经营性事故车辆,其停运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停运损失日均停运损失金额停运天数9.5.4 贬值损失对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发生前市场交易参考价事故修复后市场交易参考价或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发生前市场交易参考价贬值系数10 撰写报告鉴定评估人员应参照湖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技术规范中的相应模板撰写鉴定评估意见书。11 审签报告11.1 意见书审核内容意见书审核内容包括鉴定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11.2 意见书审核程序应分级完成
15、鉴定评估意见书的内部审核,推荐采用三级审核制度。在审核过程中,如对评估方法和结论存在分歧,审核人可提议召开专家会议集体讨论确定。11.2.1 一级审核(初审)项目组长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完成的报告初稿按照初审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初审通过后送交技术审核。11.2.2 二级审核(技术审核)鉴定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重点对维修方案、评估方法、评估结论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送交终审审核。11.2.3 三级审核(终审)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对整个项目和报告按照终审要求进行全面审核。11.3 报告签发报告正文部分至少有 2 名具有鉴定评估资格的鉴定人签字,其中至少有 1 名为现场勘验参与人,其中一名必须为
16、三级以上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为复核人员,并加盖鉴定评估机构印章。附录 A (规范性附录)事故车辆配件修换原则和条件A1 配件修换原则A1.1 主要总成更换原则a)整车生产厂有明确规定不能拆解维修,要求更换总成的; b)整车生产厂不提供总成内部配件的;c)专项维修(含)以上企业无法修复或无法保证修后质量的; d)修复费用(不含总成拆装工时费)接近更换总成价格的; e)符合本规范中“主要总成换修条件”的。A1.2 零部件换修原则a)整车生产厂有明确规定不能维修,要求更换的,应予以更换; b)维修企业无法修复或无法保证修后质量的,应更换;c)车身结构件损坏以弯曲变形为主应进行修理,折曲变形为主应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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