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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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规程目次前 言 1 目 次 3 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12.1 术语 12.2 符号 23 基本规定 23.1 施工基本规定 23.2 验收基本规定 34 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 04.1 一般规定 04.2 基坑工程 04.3 地基基础 14.4 质量验收 25 明挖现浇施工及验收 05.1 一般规定 05.2 支撑架现浇 05.3 移动模架现浇施工 16 明挖预制施工及验收 06.1 一般规定 06.2 节段预制装配结构 16.3 分块预制装配结构 76.4 叠合装配结构 97 暗挖施工及验收 137.1 一般规定 137.2 预制顶推法 137.3 盾构法 177
2、.4 浅埋暗挖法 197.5 内部结构 218 防水工程 228.1 一般规定 228.2 明挖法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施工 228.3 明挖法装配混凝土结构防水施工 288.4 浅埋暗挖法综合管廊防水施工 308.5 盾构法综合管廊防水施工 318.6 预制顶推法综合管廊防水施工 328.7 质量验收 339 附属设施施工及验收 399.1 一般规定 3929.2 消防系统 399.3 通风系统 459.4 供电系统 489.5 照明系统 529.6 监控与报警系统 559.7 给排水系统 609.8 标识系统 6110 管线施工及验收 6310.1 一般规定 6310.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
3、310.3 排水管渠 6710.4 电力电缆 6910.5 通信管线 7110.6 热力管道 7310.7 天然气管道 74 附录 A 综合管廊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76 附录 B 工种(工序)间交接质量检查记录表 80 附录 C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1 附录 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2 附录 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3 附录 F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4 附录 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85 附录 H 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质量验收记录 86 本规范用词说明 87 引用标准名录 881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安全适用、质量可靠,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综合管廊的土建工程、附属设施及管线工程施工及验收。1.03 城市综合管廊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 1.1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1.2支撑架现浇施工 Cast-in-place method使用满堂红模板支架体系或其他支架体系现场浇筑管廊结构的施工方法。2 1.3移动模架现浇施工 mobile formwork cast-in-place construction通过
5、整体移动模架,循环作业现场浇筑管廊结构的施工方法。2 1.4明挖预制施工 pen cut prefabrication construction method明挖条件下进行管廊结构预制装配施工的方法。2 1.5节段预制装配 segment precast assembly将工厂或现场预制好的廊体节段,运至工作面沿纵向采用预应力筋或螺栓进行连接拼装,接缝间采用防水橡胶垫圈或防水密封条等进行止水的一种管廊结构预制装配方法。2 1.6分块预制装配 blocks precast assembly将工厂或现场预制好的若干墙板构件,运至工作面按横断面采用预应力筋或螺栓进行拼装连接,接缝间采用防水密封条进行
6、止水的一种管廊结构预制装配方法。2 1.7叠合预制装配 superposed integral form construction method利用叠合板形成墙体和顶板,与预制或者现浇底板连接,浇筑混凝土心墙和顶板形成整体受力结构的一种管廊结构预制装配方法。2 1.8预制顶推法precast incremental launching method利用顶推装置将预制的箱形或圆形管廊节段沿综合管廊轴线逐节顶入土层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从而形成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332 1.9 盾构法 shield method采用盾构机在土层中掘进,同时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作业和衬砌拼装作
7、业,从而形成综合管廊隧道的施工方法。2 1.10浅埋暗挖法drilling-blasting method pipe gallery在距离地表较近的地下进行管廊暗挖施工的一种方法。2.1.11 工艺井(综合井)process well采用浅埋暗挖法、盾构法、预制顶推法等施工管廊时,用于管廊施工及运营期间人员出入、管线吊装、逃生、出入风等综合功能而修建的竖井结构,也可作为施工期间的工作井、始发井和接收井。2 1.12附属设施ancillary facilities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综合监控、排水以及标识等系统。2.2 符号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规定3.1.1
8、 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3 1.2 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3.1.3 在施工前应复核施工图纸,并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条文说明】 在施工前应复核施工图纸,并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应进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 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及气象资料。2 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
9、道交通线路等情况。3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4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5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6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3.1.5 综合管廊施工前,应对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河流、湖泊等提出防护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同意。施工期间应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1.6 综合管廊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进行进场检验。3 1.7在特殊性岩土条件下进行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条文说明】特殊性岩土是指在特定的地理环境或人为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工程特征,以及特殊的物质组成、结构构造的岩土。如果在此类岩土上修建建筑物,在常规勘察设计的方法下不能满足工程要求,为了安全和经济,因而在岩土工程勘察中须采取特殊的进行研究和处理,否则会给工程带来不良后果。特殊性岩土的种类很多,其分布一般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常见的特殊性岩土又是湿陷性土、红粘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与残积土及污染土等。3 1.8 采用和推广经评价并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引进的设备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1.9 附属设施及管线安装前,该段管
11、廊主体结构应完成验收。3 1.10 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宜采用绿色施工技术。【条文说明】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3.1.11 季节性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1 验收基本规定3.2.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除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外,入廊管线单 位宜参加相应验收。3.3.2 管线工程应在土建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实施。3.3.3 已入廊管线施工完成后宜由管廊运营
12、公司组织管廊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 运营条件验收。【条文说明】 综合管廊结构与内部的部分管线往往出现同时施工情况,该部分管线施工可称为“第一阶段管线施工”,对于该阶段已入廊管线应进行运营条件验收。3.2.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在特殊情况下可按路段进行验收。3.2.5 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具体详见附录 A。3 2.6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划分:1 开挖工程、基坑(槽)回填工程及管线工程按不超过 200m 划分为 1 个检验批;2 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等按变形缝、施工缝划分检验批;3 附属工程按系统
13、划分检验批;4 检验批抽检点数应考虑管廊顶面、侧面、底面均衡抽样。3 2.7质量验收除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质量 100%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频率满足 检验标准要求,抽样检验的合格率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验收标准规定允许 偏差的 1.5 倍;3 具有完整、准确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条文说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的要求,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
14、定:(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附录 D 判定;(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
15、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3.2.8 城市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的相关规定执行。3.2.9 综合管廊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3.2.10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3 2.11运营管理中心
16、作为子单位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进行验收。3.2.1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专业间交接质量检验记录可按附录 B 进行。2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C 进行。3 验检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D 进行。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E 进行。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F 进行。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G 进行。7 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质量验收记录可按附录 H 进行。3.2.13 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
17、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 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 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3 2.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严禁验收。4 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4.1 一般规定4.1.1 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平面位置与标高。【条文说明】测量和校核平面位置和标高是保证结构施工精度的重要保证。4.1.2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
18、,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 2。4.1.3 基坑工程施工时应及时排出积水,不应在浸水条件下施工。【条文说明】4.1.24.1.3 本条强调了施工的排水要求。水对施工安全的影响众所周知,基坑及基础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于水的原因造成的。4.1.4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信息化施工。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条文说明】本条强调基坑监测,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本身、基础本身、地下水位、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沉降和位移等进行监测,根据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指导施工。施工中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以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所强调的异常情况指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不收敛、地面下
19、沉、基坑出现失稳征兆等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效措施。4.1.5 土石方爆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4.1.6 基础工程施工可参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执行。4.2 基坑工程4.2.1 土方开挖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形式、基础设计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设计工 况、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附加荷载等有关资料,编制基坑开挖方案,组织施工。4.2.2 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坑开挖前应保证相应部位的支护结构施工完毕,且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应完成排水系统的 设置。2 当坑内地下水位位于开挖面 0.5m
20、以下时,方可进行土方开挖。3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4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 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5 土方开挖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及降排水设施等。6 挖土分层厚度应与水平支撑协调同步,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 则。挖土分段段长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预留土墩尺寸不应小于设计值。7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支护结构、工程桩和槽底进行防护,禁止扰动基底原状土;当采用机 械开挖土方时,应在基坑底预留 150mm300mm 厚的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21、8 土方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在验槽后及时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 进行综合管廊结构施工。【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的一般原则。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进行核实。若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出入,应请设计单位对此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进行补勘。锚杆、支撑或土钉是随基坑土方开挖分层设置的。土方开挖过程中要保证基坑安全,不得超挖或扰动地基土。4.2.3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抽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 以上部分,可用黏土填实。【条文说明】 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员不慎坠
22、落。4.2.4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2 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内积水,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3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宜采用免分层振捣的回填材料。4 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综合管廊顶板上部 1000mm 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4.2.5 基坑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执行。4.3 地基基础4.3.1 综合管廊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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