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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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手 册 施 工 现 场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条: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好 防 护 用 品 和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严 禁 穿 拖 鞋、高 跟 鞋 或 赤 脚 工 作(特 殊 规 定 者 除 外)。第 二 条:用 于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种 设 施,管 道 线 路 等,均 应 符 合 防 洪、防 砸、防 风 及 工 业 卫 生 等 安 全 要 求。第 三 条:施 工 现 场 存 放 的 设 备、材 料,应 做 到 场 地 安 全 可 靠、存 放 整 齐、通 道 完 整,必 要 时 设 专
2、 人 进 行 守 护。第 四 条:施 工 现 场 的 洞、坑、沟、升 降 口、漏 斗 等 危 险 处 应 有 防 护 设 施 或 明 显 标 志。第 五 条:交 通 频 繁 的 交 叉 路 口,应 设 专 人 指 挥,危 险 地 段 要 悬 挂 危 险 或“禁 止 通 行 标 志 牌,夜 间 设 红 灯 示 警。第 六 条:施 工 现 场 的 排 水 设 施 应 全 面 规 划,其 设 置 位 置 不 得 妨 碍 交 通,并 须 组 织 专 人 进 行 养 护,保 持 排 水 通 畅。第 七 条:严 禁 在 公 路、洞 口 或 山 坡 下 等 不 安 全 地 区 停 留 和 休 息。第 八 条
3、:全 体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交 接 班 制 度,并 熟 知 本 职 工 种 的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在 生 产 中 应 坚 守 工 作 岗 位,严 禁 酒 后 工 作。第 九 条:未 经 领 导 许 可,不 得 任 意 将 自 已 的 工 作 交 给 别 人,更 不 得 随 意 操 作 别 人 的 机 械 设 备。第 十 条:起 重 机 在 使 用 前 要 经 过 试 车,试 车 前 应 注 意 检 查 挂 钩、钢 丝 绳、齿 轮 和 电 气 部 份 等,使 用 时 应 设 专 人 指 挥,禁 止 斜 吊,禁 止 任 何 人 站 在 吊
4、 运 物 品 上 或 者 在 下 面 停 留 和 行 走,物 件 悬 空 时,驾 驶 人 员 不 能 离 开 操 作 岗 位。第 十 一 条:挖 掘 机 工 作 时,任 何 人 不 得 进 入 挖 掘 机 的 危 险 半 径 以 内。第 十 二 条:搬 运 器 材 和 使 用 工 具 时,必 须 时 刻 注 意 自 身 和 四 周 人 员 的 安 全。传 送 器 材 或 工 具 时,不 可 投 掷。第 十 三 条:上 下 班 要 按 规 定 的 道 路 行 走,听 从 交 通 安 全 人 员 指 挥。乘 坐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时,必 须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规 定。严 禁 跳 车、扒
5、 车 或 强 行 乘 坐。第 十 四 条:严 禁 搭 乘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各 型 现 场 施 工 运 输 车 辆。第 十 五 条:爆 破 作 业,必 须 统 一 指 挥,统 一 信 号 划 定 安 全 警 戒 区,并 明 确 安 全 警 戒 人 员,在 装 药、联 线 开 始 前,无 关 人 员 一 律 退 出 作 业 区。在 点 燃 开 始 前,除 炮 工 外 其 它 人 员 一 律 退 到 安 全 地 点 隐 蔽;爆 破 后,须 经 炮 工 进 行 检 查,确 认 安 全 后,其 它 人 员 方 可 进 入 现 场,对 暗 挖 石 方 爆 破 尚 须 经 过 通 风,恢
6、 复 照 明、安 全 处 理 后,方 可 进 行 其 它 工 作。第 十 六 条:施 工 现 场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包 括 照 明、手 持 电 动 工 具 等 应 配 装 触 电 保 护 器,以 防 止 因 潮 湿 漏 电 和 绝 缘 损 坏 引 起 触 电 及 设 备 事 故。第 二 章 高 处 作 业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条:高 处 作 业 的 标 准,统 一 划 分 规 定 如 下:1、凡 在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2米 和 2米 以 上 的 可 能 坠 落 的 高 处 进 行 作 业,均 称 为 高 处 作 业。高 处 作 业 的 级 别:高 度 在 2
7、 5米 时,称 为 一 级 高 处 作 业;在 515米 时,称 为 二 级 高 处 作 业;在 1 5-30米 时,称 为 三 级 高 处 作 业;在 30米 以 上 时,称 为 特 级 高 处 作 业。2、高 处 作 业 的 种 类 分 为 一 般 高 处 作 业 和 特 殊 高 处 作 业 两 种。其 中 特 殊 高 处 作 业 又 分 为 以 下 几 个 类 别。(1)在 阵 风 风 力 六 级 以 上 的 情 况 进 行 高 处 作 业,称 为 强 风 高 处 作 业。(2)在 高 温 或 者 低 温 下 进 行 高 处 作 业,称 为 异 温 高 处 作 业。(3)降 雪 时 进
8、行 高 处 作 业,称 为 雪 天 高 处 作 业。(4)降 雨 时 进 行 高 处 作 业,称 为 雨 天 高 处 作 业。(5)室 外 完 全 采 用 人 工 照 明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称 为 夜 间 高 处 作 业。(6)在 接 近 或 接 触 带 电 体 条 件 下 进 行 的 高 处 作 业,统 称 为 带 电 高 处 作 业。(7)在 无 立 足 或 无 牢 靠 立 足 点 条 件 下 的 高 处 作 业,称 为 悬 空 高 处 作 业。(8)对 突 然 发 生 的 灾 害 事 故,进 行 抢 救 高 处 作 业,称 为 抢 救 高 处 作 业。(9)一 般 高 处 作
9、业 系 指 特 殊 高 处 作 业 以 外 的 高 处 作 业。第 二 条:凡 经 医 生 诊 断,患 高 血 压、心 脏 病、贫 血、精 神 病、以 及 其 它 不 适 于 高 处 作 业 病 症 的 人 员,不 得 从 事 高 处 作 业。第 三 条:高 处 作 业 使 用 的 脚 手 架 上,应 铺 设 固 定 脚 手 板 和 1米 高 的 护 身 栏 杆。第 四 条:高 处 作 业 下 面 或 附 近 的 煤 气、烟 尘 及 其 它 有 害 气 体,必 须 采 取 排 除 或 隔 离 等 措 施,否 则 不 得 施 工。第 五 条:从 事 高 处 作 业,必 须 系 好 安 全 带 和
10、 穿 软 底 鞋,不 准 穿 塑 料 底 和 带 钉 子 的 硬 底 鞋。第 六 条:在 坝 顶、陡 坡、屋 顶、悬 崖、杆 塔、吊 桥、脚 手 架 以 及 其 它 危 险 边 沿 进 行 悬 空 高 处 作 业,临 空 一 面 必 须 搭 设 安 全 网 或 防 护 栏 杆。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拴 安 全 带,戴 好 安 全 帽。第 七 条:安 全 网 必 须 随 着 建 筑 物 升 高 而 提 高,安 全 网 距 离 工 作 面 的 最 大 高 度 不 超 过 3米。安 全 网 搭 设 外 侧 比 内 侧 高 0.5米,长 面 拉 直 拴 牢 在 固 定 的 架 子 或 固 定 环 上
11、。第 八 条:在 带 电 附 近 进 行 高 处 作 业 时,距 带 电 体 的 最 小 安 全 距 离,必 须 满 足 表 1-1的 规 定,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则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带 电 体 电 压(KV)项 目 10 2035 44 60 110 154 220 330工 器 具、安 装 构 件、接 地 线 等 与 带 电 体 的 距 离(m)2.0 3.5 3.5 4.0 5.05.0 6.0工 作 人 员 的 活 动 范 围 与 带 电 体 的 距 离(m)1.7 2.0 2.2 2.5 3.0 4.0 5.0整 体 组 立 杆 塔 与 带 电 体 的
12、 距 离(m)应 大 于 倒 杆 距 离(自 杆 塔 边 缘 到 带 电 体 的 最 近 侧 为 塔 高)第 九 条:高 处 作 业 使 用 的 工 具、材 料 等,不 准 掉 下。严 禁 使 用 抛 掷 方 法 传 送 工 具、材 料。小 型 材 料 或 工 具 应 该 放 在 工 具 箱 或 工 具 袋 内。第 十 条:在 3米 以 下 高 度 进 行 工 作 时,可 使 用 牢 固 的 梯 子 或 高 凳,禁 止 站 在 不 牢 固 的 物 体(如 箱 子、铁 桶、砖 堆 等)上 进 行 工 作。第 十 一 条:高 处 作 业 下 方,应 设 数 人 警 戒,严 禁 人 员 通 行 或
13、工 作。否 则,必 须 采 用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以 免 掉 物 伤 人。第 十 二 条:高 处 作 业 人 员,精 神 要 集 中,不 得 打 闹,不 得 麻 痹 大 意,防 止 坠 落。第 十 三 条:高 处 作 业 前,应 检 查 架 子、脚 手 板、马 道、靠 梯 和 防 护 设 施 等。应 符 合 安 全 要 求,不 得 迁 就 使 用。第 十 四 条:高 处 作 业 严 禁 烤 火 取 暖,使 用 喷 灯、气 焊 注 意 火 焰 不 要 靠 近 脚 手 架 或 其 它 的 燃 物,焊 接 作 业 的 下 方 或 附 近,严 禁 有 易 燃、易 爆 物 品,并 备 有 消
14、防 器 材 和 专 人 看 管。第 十 五 条:高 处 作 业 人 员 使 用 电 梯、吊 栏、升 降 机 等 设 备 垂 直 上 下 时,必 须 装 有 灵 敏、可 靠 的 控 制 器、限 位 器 等 安 全 装 置。第 十 六 条:高 处 作 业 使 用 的 材 料 应 随 用 随 吊,用 后 及 时 清 理,在 脚 手 架 或 其 它 物 架 上,临 时 堆 放 物 品 严 禁 超 过 允 许 负 荷。第 十 七 条:上 下 脚 手 架、攀 登 高 层 构 筑 物,应 走 斜 马 道 或 梯 子,不 得 沿 绳、立 杆 或 栏 杆 攀 爬。第 十 八 条:高 处 作 业 时,不 得 坐
15、在 平 台、孔 洞、井 口 边 缘,不 得 骑 坐 在 脚 手 架 栏 杆、躺 在 脚 手 板 上 或 安 全 网 内 休 息,不 得 站 在 栏 杆 外 的 探 头 板 上 工 作 和 凭 借 栏 杆 起 吊 物 件。第 十 九 条:特 级 高 处 作 业,应 与 地 面 设 联 系 信 号 或 通 讯 装 置,并 应 有 专 人 负 责。第 二 十 条:在 石 棉 瓦、木 板 条 等 轻 型 或 简 易 结 构 上 施 工 进 行 修 补、拆 装 工 作 等,必 须 拴 安 全 带 或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护 措 施,防 止 滑 倒,踩 空 或 因 材料 折 断 而 坠 落 伤 人。第
16、 二 十 一 条:在 电 杆 上 进 行 悬 空 高 处 作 业 前,应 检 查 电 杆 埋 设 是 否 牢 固,强 度 是 否 足 够,并 应 选 合 适 杆 型 的 脚 扎 扣,系 好 合 格 的 安 全 带,严 禁 用 麻 绳 等 代 替 安 全 带 登 杆 作 业。在 构 架 及 电 杆 上 作 业 时,地 面 应 有 人 监 护、联 络。第 二 十 二 条:高 处 作 业 周 围 的 沟 道、孔 洞 井 口 等,应 用 固 定 盖 板 盖 牢 或 设 围 栏。第 二 十 三 条:遇 有 六 级 以 上 的 大 风,没 有 特 别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禁 止 从 事 高 处 作
17、 业。第 二 十 四 条:进 行 三 级、特 级 和 悬 空 高 处 作 业 时,必 须 事 先 制 订 安 全 技 术 措 施。施 工 前,应 向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交 底,否 则,不 得 施 工。第 二 节 脚 手 架 一、一 般 规 定 第 一 条:从 事 架 子 工 作 的 人 员,必 须 了 解 所 搭 设 架 子 的 基 本 技 术 知 识,没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的 人 员,不 得 单 独 执 行 任 务。第 二 条:搭 设 架 子,多 系 高 处 作 业,从 事 架 子 工 作 的 人 员,必 须 严 格 遵 守 高 处 作 业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18、。第 三 条:架 子 搭 设 前,必 须 了 解 所 搭 架 子 的 用 途(人 行 马 道、承 重 架 子、走 斗 车 架 子、大 跨 度 架 子、贴 山 坡 用 的 撬 挖 架 子 及 喷 锚 用 的 架 子 等),根 据 不 同 的 用 途,采 用 不 同 的 结 构 形 式,所 绑 的 架 子 必 须 牢 固 安 全。第 四 条:搭 设 三 级、特 殊 和 悬 空 高 处 作 业 使 用 的 脚 手 架,必 须 按 施 工 设计 施 工,并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第 五 条:在 2m以 上 的 搭 设 脚 手 架 应 戴 安 全 帽 和 绑 裹 脚。所 用 的 工 具 应 放
19、 在 工 具 袋 内。第 六 条:搭 架 子 时,上、下 层 人 员 应 相 互 照 应,所 用 材 料、工 具 不 准 随 便 往 下 扔。上 层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往 下 扔 东 西 时,应 通 知 下 层 人 员。第 七 条:搭 设 架 子,应 尽 量 避 免 在 夜 间 工 作,夜 间 搭 设 架 子,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搭 设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二 级 高 处 作 业。第 八 条:在 危 险 岩 石 处 搭 设 架 子,应 先 处 理 掉 危 石 或 设 专 人 警 戒。第 九 条:禁 止 将 承 重 架 子 搭 设 在 虚 渣 或 松 土 上。禁 止 将 脚 手
20、 架 固 定 在 不 牢 固 的 建 筑 物 或 其 它 不 稳 定 的 对 象 之 上。如 无 法 避 开,应 将 立 杆 埋 在 较 坚 实 的 基 础 上 或 加 绑 扫 地 杆,防 止 局 部 下 沉。第 十 条:脚 手 架 的 常 规 负 荷 量 不 得 超 过 2.7Pa,脚 手 架 搭 成 后,须 经 施 工 及 使 用 部 门 检 查 验 收 合 格,方 准 使 用。第 十 一 条:凡 在 楼 面 或 其 它 建 筑 物 上 搭 设 脚 手 架 时,均 应 验 算 承 重 部 位 的 结 构 强 度。第 十 二 条:钢 管 脚 手 架 的 材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21、、钢 管 外 径 应 为 4851mm,壁 厚 33.5mm,长 度 以 4 6.5m和 2.12.8m为 宜。有 严 重 锈 蚀、弯 曲 或 裂 纹 的 不 得 使 用。2、扣 件 应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明,脆 裂、变 形 滑 丝 的 不 得 使 用。3、钢 制 脚 手 板 应 采 用 厚 23m m的 3#钢 钢 板,以 长 度 1.43.6m、宽 度 2325cm、肋 高 5cm为 宜,两 端 应 有 联 接 装 置,板 面 应 有 防 滑 孔,凡 是 裂 纹、扭 曲 的 不 能 使 用。第 十 三 条:木 脚 手 架 的 材 料 与 规 格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木 杆
22、 应 采 用 消 皮 杉 木 和 其 它 各 种 坚 韧 硬 木。腐 蚀、损 裂、枯 节 等 易 折 木 杆 和 杨 木、柳 木、桦 木、檄 木、油 松 等 一 律 不 得 使 用。2、木 脚 手 立 杆 有 效 部 分 的 小 头 直 径 不 得 小 于 7cmo大 横 杆、小 横 杆 有 效 部 分 的 小 头 直 径 不 得 小 于 8cm、68cm之 间 的,可 双 杆 合 并 或 单 杆 加 密 使 用。3、木 脚 手 板 应 用 厚 度 不 小 于 5cm的 杉 木 或 松 木 板,宽 度 2030cm,长 度 不 超 过 6 m为 宜。凡 是 腐 朽、扭 曲、斜 纹、破 裂 和
23、大 横 透 的 不 得 使 用。板 的 两 端 8cm处 应 用 铅 丝 箍 绕 2 3圈 或 用 铁 皮 钉 牢。第 十 四 条:脚 手 架 的 支 撑 杆,在 有 车 辆 或 搬 运 器 材 通 过 的 地 方 应 设 置 围 栏,以 免 受 到 通 行 车 辆 或 搬 运 器 材 的 碰 撞。第 十 五 条:脚 手 架 应 定 期 检 查,发 现 材 料 腐 朽、绑 扎 松 动 时,应 及 时 加 固 处 理。靠 近 爆 破 地 点 的 脚 手 架,每 次 爆 破 后 应 进 行 检 查。二、脚 手 架 搭 设 第 一 条:各 种 材 质 的 脚 手 架,其 立 杆、大 横 杆 及 小
24、横 杆 的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表 1-2中 的 数 值。脚 手 架 类 别 立 杆 大 横 杆 小 横 杆 钢 脚 手 架 2.0 1.2 1.5木 脚 手 架 1.5 1.2 1.0竹 脚 手 架 1.3 1.2 0.75第 二 条:脚 手 架 的 外 侧、斜 道 和 平 台,要 搭 设 1 m 高 的 防 护 栏 杆 和 钉 18cm高 的 挡 脚 板 或 防 护 立 网。在 洞 口 牛 腿、挑 檐 等 悬 臂 结 构 搭 设 挑 架(外 伸 脚 手 架)斜 面 与 墙 面 一 般 不 大 于 3 0,并 应 支 撑 在 建 筑 物 的 牢 固 部 分,不 得 支 在 窗 台 板、窗
25、 檐、线 脚 等 地 方。墙 内 大 横 杆 两 端 都 必 须 伸 过 门 窗 洞 两 侧 不 小 于 25cm。挑 架 所 有 受 力 点 都 要 绑 双 扣,同 时 要 绑 防 护 杆。第 三 条:斜 道 板、跳 板 的 坡 度 不 得 大 于 1:3。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m,防 滑 条 的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30 cmo第 四 条:木、竹 立 杆 和 大 横 杆 应 错 开 搭 接,搭 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L5m。绑 扎 时 小 头 应 压 在 大 头 上,绑 扣 不 得 少 于 三 道。立 杆、大 横 杆、小 横 杆 相 交 时,应 先 绑 两 根,再 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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