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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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严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 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本社名称:庄严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沿河县中界镇庄严村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 积金、国家财政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 责任。第三章业务范E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种植业、饲养业、 养殖业等第一产业为
2、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 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 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 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预诉讼、仲裁或者 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 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
3、。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 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 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 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七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形成的财产,在解散、 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本社破产合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 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
4、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 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 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成员签章:年 月日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记要会议时间:2022 年3月24S会议地点:筹委会办公室会议参加人员:会议记要:一、允许设立庄严村农民专业合作社,预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二、通过本社章程。三、选举沈元文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为本社理事,
5、选举 为本社执行监事。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田林 以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总数的 10(%;二)沈之友 总数的10 %;(三)沈之阳总数的10 %;(四)沈元军 总数的 10 %;(五) 沈元文总数的10 %;以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以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100万元占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100万元,占(六)张民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总数的 10 %;(七) 罗成以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总数的10 %;(八)罗汉 以货币 出资,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总数的 10 %;入社社员共8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
6、资,出资额总计800入社社员共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万元。以上会议记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全体设立人签章:年 月日专业合作社任命书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为本社理事。任命为一本社执行监事.设立人签名(盖章):年 月曰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者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 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aAl占成员总数的 _ 100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
7、任承担字据, 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伤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罚的。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年度赢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 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
8、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
9、其 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赢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 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 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荐一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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