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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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修改前修改建议稿修改理由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 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 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 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 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 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修改,四川省 专利保护条例至今有 效,因此,本稿引用的是 有效的四川省
2、专利保护 条例。四川省知识产权 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在制 定中,一旦生效,可引用。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 作。条款内容未变。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 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 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必要 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 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 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 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 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运用、保 护、管理、服务,促进专利高质 量发展。依据
3、:知识产权强 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 “十四五”国 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规划以及国家知识产权 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 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 指引(2023) 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7 号)。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 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增加了机构改革后 的新的部门。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有限合伙企业的;(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以专利权质押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 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有限
4、合伙企业的;(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以专利权质押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 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展览会、推广会、 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 利标志的参展产品或技术,可以要 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许 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专利证书 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拒绝 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 场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 的,应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 报。参展产品或技术涉嫌违反专 利法律、法规的,由市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二十二条展览会、推广 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 有专利标志的参展产品或技术, 可以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
5、或 专利许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专 利证书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 者应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 术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 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向市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 部门举报。参展产品或技术涉嫌违反专 利法律、法规的,由市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 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二条。依据专利法第68 条,增加了 “负责专利执 法的部门”。第二十一条从事专利代理、 专利检索、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 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 资质,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
6、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二)泄露或剽窃委托人的发 明创造内容;(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 利益;第二十三条从事专利代理、 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 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 规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 专利中介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引导或帮助不以创新为 目的的专利申请;(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出具虚假报告;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20条,保留 原(一)(四)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 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1 号
7、)第51条第(二)款, 增加“(一)引导或帮助不 以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 请;”。根据专利代理管理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四)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 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四)泄露或剽窃委托人的发 明创造内容;(五)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 利益;(六)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 格提供专利服务;(七)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 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理总局令第6号)第51 条第(三)款和四川省 专利保护条例第20条 第(一)款,增加“(二)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 务;”。其目的是规范专 利服务市场行为。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20条第(三) 款,增加“(五)与当事人 串通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专
8、利代理管理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6号)第51 条第(三)款,增加“(六) 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 格提供专利服务”,其目 的是规范专利服务市场 行为,制止低价竞争。依据成都市国家知 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 市实施方案(2022-2025) 第三条第(A)款,增加 了 “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四条鼓励中介服务 机构加强专利服务、专利代理、 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信息咨询、专利导航、专利 分析评议等。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20条,增加 本条款。以强化新形势下 高质量专利服务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市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 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专利预审业
9、务。根据四川省知识产 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稿)第13条,增加本 条款。以凸显成都区域范围内专利审查的新内容。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在研 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进 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 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 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 申请专利。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工 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 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在 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 应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 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 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 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
10、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 施和运用。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 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 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6条 第一款,增加本条第二款 “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法 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 施和运用。”以促进专利 技术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单位和员工可以根据平等自愿 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 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 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 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订立其他
11、科学研究与开 发合同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单位和员工可以根据平等自 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 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 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 创造的;(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 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 发合同的。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七条,内容不变。第二十四条任何人未经单位 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 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第二十八条任何人未经单 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 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八条,内容不变。者出卖给其他单
12、位或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 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在离职 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 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 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 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 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在离 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 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 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 位。第二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四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 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一 千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
13、计人的建 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 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优 先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 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 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删除本条理由是关于奖励部 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尚未出台,不知道是否有 变化。同时,由于专利的 实施主体和效益分配可 由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 人进行协商处理,因此, 没必要再对发明人或设 计人的奖金进行硬性规 定。退一步,即便单位与 个人没有约定,也可以按 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7条执行。第二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 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
14、 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 于百分之五,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 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 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该第二十九条被授予专利权 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 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 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 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 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作为报酬给 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 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 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条款顺序修改成第 二十九条。依据专利法第15 条第二款,增加了本条第 三款“鼓励被授予
15、专利权 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以 作价入股、期权、分红等 方式的成都市专利保护 和促进条例的立法评估 报告中,明确对本条款内 容予以补充完善。项专利转让费或者专利实施许可 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 权作价入股的,应从该专利股份中 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 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 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 份,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专利转让费或者专利实施许 可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 十,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 酬。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 施产权激励,以作价入股、期权
16、、 分红等方式的,应从该专利股份、 期权、分红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 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 人、设计人。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 份、期权、分红,单位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第三十条建立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 金融机构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 供信贷支持与金融、保险服务, 鼓励以专利权质押方式提供信贷 支持。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19条增加本 条款。成都市专利保护 和促进条例的立法评估 报告中,明确对本条款内 容予以补充完善。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设 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为申请
17、发明等专利提供 资助;(二)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 业化;(三)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 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 项:(一)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 业化;(二)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四)其他专利促进事项。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6条,保留本 条。根据政策要求,删除 “(一)为申请发明等专利 提供资助;”,以适应现政 策要求,取消所有的
18、专利 申请资助资金。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 专利奖,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 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以及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删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神话科技奖励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 函(2017) 55号】第(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 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 项),.除此之外,国 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 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 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 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九条 对本市县级以上
19、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 能产生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 并将取得专利的情况纳入项目的 管理内容。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资金支持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归 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 可以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他 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 得相应的收益,但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利权及与 专利权有关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 外。第三十二条对本市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可能产生专利的,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 专利目标,并将取得专利的情况 纳入项目的管理内容。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资 金支持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
20、,归 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 可以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 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 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利 权及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利另有约 定的除外。条款顺序修改成第三十 二条。内容未变。第三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根据四川省专利保部门应建立专利信息网络,建立专 利研究开发、专利技术交易等公共 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政策法 规、政务服务、预警发布、案件举 报、技术交易等专利信息服务,促 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作的部门应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 务体系建设,建立专利信息网络, 建立专利研究开发、专利技术交 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完整、
21、准确、 及时发布专利信息,为社会提供 专利政策法规、政务服务、预警 发布、案件举报、技术交易等专 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 播和利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发 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鼓励和 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 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加速专利 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专利 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管理人 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制定专利战略,健全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和制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积 极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 展,鼓励和支持专利联盟、标准 联盟。护条例第8条第一款和 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
22、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 方案(2022-2025)第三 条重点任务第(六)款, 增加了本条第二款,“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 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 场,鼓励和支持建立专利 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 技术交易服务,加速专利 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四川省专利保 护条例第8条第二款, 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全 专利管理部门和制度,增 加了本条第三款“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 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培养专利管理人员,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制定专利战略,健 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和制度。”根据成都市国家知 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 市实施方案(202
23、2-2025) 第三条第(四)款,增加 了本条第四款“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应当积促进 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 展,鼓励和支持专利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创 新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推进 建立知识产权总监制度和知识产 权观察员制度,建立科学的知识 产权人才培养机制。盟、标准联盟根据成都市建设国 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送审稿)中,二、建 设目标,建成服务人才聚 集高地),增加本条第5 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应当创新知识产权人 才体系建设,推进建立知 识产权总监制度和知识 产权观察员制度,建立科 学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机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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