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2023春 国际法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docx
《国开2023春 国际法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开2023春 国际法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docx(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开2023年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03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03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03四、国际法的渊源含义03五、国际法主体的概念03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特征03七、国际法编纂的概述04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04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04第二章国家一、国家的概念、要素及其类型 05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05三、国家管辖豁免06四、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06五、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06六、政府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06七、国家继承的概念和法律效果06八、政府继承07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特征07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 07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2、和履行07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08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08三、外交保护09四、引渡09五、庇护09一、难民的概念10二、难民的法律地位10第四章国际人权法一、国际人权法的形成10二、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人权11三、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11四、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1第五章国家领土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12二、领土的法律地位 12三、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 12四、边界与边境制度12五、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3学习难点一、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13第六章海洋法 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二)国家行使庇护权的空间范围国家根据属地优越权,
3、可对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与庇护,说明国家行 使庇护权是在自己的领土范围或受其合法管辖的领土内。(三)受庇护者的地位受庇护者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学习难点:一、难民的概念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的迫 害而留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 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二、难民的法律地位1 .对非法入境难民的处理原则(1)遵守边界不拒绝原则(2)对非法入境难民的宽容和便利原则2 .难民居留的管理难民身份甄别前和确认
4、后,所在国都应允许他们临时居留或长久居住,但难民在居留期间需要按该 国的法律规定,办理居留证件和户籍登记,对没有有效身份证明的难民应签发身份证件。3 .难民的出境管理难民离开居留国通常有三种情况:自愿遣返回本国;前往第三国安置;暂时到他国。4 .难民的驱逐国家驱逐难民要遵守国际难民法。一般原则是不得驱逐难民。第四章国际人权法学习目标:本章的学习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理和规则,因此要求学生学习国际人权法 的历史发展、主要渊源、保护的人权、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并了解中国保护 人权的基本立场与实践。学习重点一、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国际人权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逐渐
5、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部门。1.二战结束后缔结的联合国宪章首次对人权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在说明人权在国内和国际社会具有 的价值和意义的基础上,首次对联合国宪章所称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 而详细的宣示。3.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社文权利公约,分别规定了个人 享有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受到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并规定了监督 缔约国履行义务的国际程序,从而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和基本 精神予以重申和发展,这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6、二、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人权(一)个人权利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其内容可大致分为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等两大类:1 .主要有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奴役权、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免因无力履行契约而被监禁权、自 由迁徙和择居权、公正审判权、法律人格权、私生活权、名誉权、思想、良知、宗教或信仰自由权、 持有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自由结社权、婚姻家庭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担任本国公职权、 法律地位平等权等;2 .工作权、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权、休息权、组织与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免受饥饿权、受 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罢工权、健康权、科学与创作自由权等。(二)人民自决权
7、1 .所有人民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2 .所有人民在不妨害基于互惠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以及任何国际法义务的条件下,可自由处置其天 然财富和资源;3 .人民生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容剥夺。三、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国际法赋予各国保护人权的义务有不作为的义务和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国家承认和尊重国际 人权法保护的人权,不得非法地、任意地或不合理地限制、干涉、侵犯、剥夺或妨碍其实现。作为 义务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实现人权,例如采取立法、救济及其他措施,并开展国际合作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机制1 .经社理事会于1946年设立的人权委员会是联
8、合国第一个专门负责处理人权问题的职司委员会。2 .为了从根本上改进该委员会以及整个联合国组织在人权领域的工作,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 15日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作为大会的附属机关,并取代人权委员会。(二)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建立的机制1 .报告机制报告机制是条约机构通过审议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报告来监督和促使缔约国履行国 际人权义务的机制。2 .国家控诉机制国家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条约机构的斡旋或和解来监督和促使公约其他缔约国履 行条约义务的机制。3 .个人来文机制个人来文机制是个人通过向有关国际机构提出针对国家的指控来维护自身权利、促使国家(特别是 本国)履行国际
9、人权义务的机制。第五章国家领土学习目标:了解和掌握国家领土的规则和制度,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国家领土的组成和地位、领土的取得和变 更方式、领土主权的限制、边界和边境制度及南极的地位。学习重点: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 领陆与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组成。1 .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2 .领水,广义上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疆界以内的水域又称 内陆水,有河流和湖泊,河流又有五种: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3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与领水
10、以上的部分,它们是陆地和水域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国家 领土的组成部分。4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的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二、领土的法律地位领土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 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 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的排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置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国家可以割让或出租部分领土,并入别国或与别国合并。三、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1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
11、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 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2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3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4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5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四、边界与边境制度(-)边界1 .边界的概念与形成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与领土的四个组成部分相适应,国家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 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国家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有的边界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
12、形成的,称为历史边界;有的边界是通过条约划定的,称为条约边界;也有的边界是从原国家继承 而来的,称为继承边界。2 .边界的划分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一般采取三种方法,即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和自然划界法。-12-自然划界法是根据边界地区的自然状态或自然屏障确定具体边界线的方法。例如,以山脉、河流、 湖泊、森林、沙漠等作为国家之间的边界。(-)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 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五、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岛屿,总面积14
13、00多万平方公里。为协调各国对南极的权 利主张和促进在南极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等12个国家多 次召开南极会议。1959年12月1日,上述12国在华盛顿签订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 南极条约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该条约已有47个成员国。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有:1 .和平利用南极;2 .南极科学考察的自由和开展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 国际合作;3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 .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学习难点:一、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
14、是绝对的,它应该受到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国家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 限制,受限制的国家可以是所有国家或者所有相关的国家。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 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以下介 绍的是几种特殊性限制。(-)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神圣罗马帝国末 期。当时的意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君主对特定的城镇或土地行使共同的所有权,后来逐渐成为国 际法上的一个概念。(二)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
15、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 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三)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 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第六章海洋法学习目标:学习本章的目的是为了最终了解和掌握关于海洋法的主要原则、规则和制度。首先需要掌握海洋法 的历史发展脉络,接下来进入关于不同海洋区域的学习,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区域,要求
16、掌握它们的概念、 地位和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一、海洋法的发展史古代,海洋被认为同空气一样,是人类的共有物。中世纪,欧洲海上强国开始提出对海洋的权利要 求和主权主张。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真蒂利斯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领水的概念。1702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 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并提出以武力所及作为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这就是后来所 通称的大炮射程论。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主持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82 年通过了
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 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二)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三、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 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二)毗连区概念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 带海域。(三)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
18、土组成部分。所以,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 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领海中施行的法律制度叫做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无害通-14-过权。2.无害通过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驶出内水或 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为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是指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 任何非无害活动。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
19、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 权利。(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1 .沿海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资源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3)其他权利和义务。(4)采取立法和执法措施。(5)顾及他国的权利和义务。2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1)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2)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加
20、开发同 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五、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和范围大陆架是指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 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可以延长到200海 里。若超过200海里的可延长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国家对 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 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
21、空的地位。(三)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的权利1 .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 的权利。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2 . 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 .大陆架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 .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六、公海(-)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
22、 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二)公海自由制度1 .航行自由制度2 .公海上的捕鱼制度3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制度4 .关子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1 .船旗国的管辖权对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船 旗国享有管辖权。2 .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并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合作、采 取措施。这样的行为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四)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1 .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
23、为,奴 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 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是,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 权利。关于登临权的上述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盒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 务的任何其他船舶飞机。2 .紧追权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外国船进行追逐, 并继续进行到公海从而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学习难点: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 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同时构成世界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开2023春 国际法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 国开 2023 国家 开放 大学 法学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