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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指引第一条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 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可以判断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 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为 经营
2、者带来直接的、现实的或者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 者竞争优势。(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权利 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 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四)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 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 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 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 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 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 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 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3、。第四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可以采 取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适应、合 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 务;(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 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 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 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 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 体进行区分和管理;(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 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 者限制使用
4、、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 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 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 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
5、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 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重视商业秘密、尊重商业秘 密、保护商业秘密,下列行为可以判断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一)独立发现或者自行开发研制;(二)通过反向工程等类似方式获得商业秘密 的,但商业秘密或者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违反保 密义务的反向工程除外;(三)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 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
6、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 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四)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而获取公司商业秘 密的;(五)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员工、前员 工或合作方基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揭露违法 犯罪行为等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需要,而必须披露商业秘密 的。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 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第七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 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一)寻求民事保护。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寻求行政保护。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侵
7、权人停止侵权,并追究侵权 人行政责任。(三)寻求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 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 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 闭的,或者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 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第八条 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二)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 法定构成要件。(三)被举报人具有接触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的条件等情形。(四)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 性。在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过程中,权利人同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 件查处程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 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商 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市场监管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本指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经营者应根据行业特点及规范要求加以完善。本指引仅供经 营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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