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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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两篇篇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施工:房屋建造工程,建造保温工 程,安全技防工程。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2、报纸 上公告,并于4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比例XXX 80万元货币80%XXX 20万元货币20%股东应于公司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注册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
3、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nn力t 0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
4、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 东盖章)。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 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 开暂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5、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 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
6、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 主旨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拟定公司的基本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8、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礼聘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9、者部份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允许。股东应 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东自接到书 面通知之日期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 上不同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名册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 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自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有关股东 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
10、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 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 面报 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号前送交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 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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