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题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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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题 库(共 915题)一、道 路 运 输 法 规(200题,其 中 判 断 题 96题、单 项 选 择 题 69题、多 项 选 择 题 35题)(-)判 断 题 1、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A)2,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A)3、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A)4、
2、从 事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的,由 地 市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审 批。(A)5、申 请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的,应 当 有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客 车。(A)6、申 请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的,应 当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A)7、申 请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班 线 经 营 的,应 当 有 明 确 的 线 路 和 站 点 方 案。(A)8、申 请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的,应 向 具 有 审 批
3、权 的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规 定 的 材 料。(A)9、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收 到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申 请 后,应 当 自 受 理 申 清 之 日 起 3 0日 内 审 查 完 毕,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B)10、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对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申 请 不 予 许 可 的,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A)11、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持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4、机 关 办 理 登 记 手 续。(A)12、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需 要 终 止 客 运 经 营 的,应 当 在 终 止 前 2 0日 内 告 知 原 许 可 机 关。(B)13、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班 线 经 营 者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后,应 当 向 公 众 提 供 运 输 服 务,没 有 经 营 能 力 的,可 暂 停、终 止 或 者 转 让 班 线 运 输。(B)14、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班 线 经 营 者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后,不 得 自 行 暂 停、终 止 班 线 运 输/A)15、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班 线 经 营 者 取
5、得 经 营 许 可 后,可 以 自 行 转 让 班 线 运 输。(B)16、从 事 高 速 公 路 旅 客 运 输 或 者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800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其 技 术 等 级 应 当 达 到 二 级 以 上。(A)17、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客 运、旅 游 客 运 和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800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其 车 辆 类 型 等 级 应 当 为 高 级 客 车。(B)18、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自 行 增 加 车 辆 的 座 位 数。(B)19、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6、者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A)20、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维 护 和 检 测,确 保 车 辆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A)21、车 辆:级 维 护 执 行 情 况 是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路 检 路 查 的 一 个 项 目。(B)22、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客 运 车 辆 检 测。(A)23、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到 指 定 的 车 辆 维 护 企 业 和 机 动 车
7、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对 客 运 车 辆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和 检 测。(B)24、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指 定 车 辆 维 护 企 业。(A)25、没 有 下 置 行 李 舱 或 者 行 李 舱 容 积 不 能 满 足 需 求 的 客 运 车 辆,禁 止 在 客 车 车 厢 内 设 立 行 李 堆 放 区。(B)26、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可 以 使 用 报 废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B)27、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可 以 使 用 自 行 改 装 的 车 辆 从 事
8、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B)28、道 路 旅 客 运 输 车 辆 办 理 过 户 变 更 手 续 时,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将 车 辆 技 术 档 案 完 整 移 交。(A)29、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有 关 交 通 事 故 的 道 路 运 输 应 急 预 案。(A)30、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行 制 定 有 关 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道 路 运 输 应 急 预 案。(A)31、发 生 交 通 事 故、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9、应 当 服 从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的 统 一 调 度、指 挥。(A)32、道 路 旅 客 运 输 车 辆 不 得 超 载 运 行。(A)33、道 路 运 输 证 可 以 转 让,但 不 得 出 租。(B)34、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行 为 的,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均 可 取 消 其 相 应 的 经 营 资 格。(A)35、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为 旅 客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A)36、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10、者 拒 不 投 侏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的,由 原 许 可 机 关 吊 销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A)37、未 按 规 定 为 旅 客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的,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投 保。(A)38、道 路 旅 客 运 输 车 辆 在 载 客 人 数 已 满 的 情 况 下,不 能 再 搭 乘 免 票 儿 童。(B)39、道 路 旅 客 运 输 车 辆 在 载 客 人 数 已 满 的 情 况 3 允 许 再 搭 乘 不 超 过 核 定 载 客 人 数 10%的 免 票 儿 童。(A)
11、40、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客 运 车 辆 车 厢 内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监 督 电 话、票 价 和 里 程 表。(A)41、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长 驻 代 表 机 构,须 经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A)42、中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在 其 投 入 运 输 的 车 辆 上,可 以 不 标 明 中 国 国 籍 识 别 标 志。(B)43、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的 车 辆 在 中 国 境 内 运 输,允 许 从 事 起
12、 止 地 都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B)44、对 于 申 请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的,省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日 内 审 查 完 毕,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B)45、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可 以 从 事 我 国 国 内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B)46、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需 要 终 止 经 营 的,应 当 在 终 止 经 营 之 日 3 0 日 前 告 知 省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办 理 有 关
13、注 销 手 续。(A)47、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工 作。(A)48、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经 营 性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工 作。(A)49、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由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每 月 组 织 一 次。(B)5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14、由 市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每 月 组 织 一 次。(B)51、国 家 对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实 行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A)52、申 请 参 加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应 当 提 供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3 年 内 无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记 录 证 明。(A)53、申 请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是 3 年 内 无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责 任 事 故。(A)54、经 营 性 道 路
15、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掌 握 相 关 道 路 运 输 法 规、机 动 车 维 修 和 旅 客 急 救 基 本 知 识。(A)55、申 请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是 取 得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2 年 以 上。(B)56、只 要 取 得 大 型 客 车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就 具 备 了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的 从 业 资 格。(B)57、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在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道 路
16、运 输 活 动。(A)58、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对 参 加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应 当 自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之 日 起 1 0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从 也 资 格 证。(A)59、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在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中 有 舞 弊 行 为 的,取 消 当 次 考 试 资 格,考 试 成 绩 作 废。(A)6()、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由 县 级 道 路 运
17、输 管 理 机 构 发 放 和 管 理。(B)6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在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有 效 期 届 满 3 0 日 前 到 原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换 证 手 续。(A)62、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服 务 单 位 变 更 的,应 当 到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变 更 手 续。(A)63、凡 被 注 销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件,应 由 发 证 机 关 予 以 收 回,公 告 作 废 并 登 记 归 档 其 A)64、被 注 销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件,无 法 收 回
18、 的,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自 行 作 废。(A)65、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有 效 期 为 8 年。(B)66、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在 发 证 机 关 所 在 地 以 外 从 业 超 过 3 个 月 的,应 当 到 服 务 地 管 理 部 门 备 案。(A)67、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超 过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有 效 期 180日 未 申 请 换 证,发 证 机 关 将 注 销 其 从 业 资 格 证 件。(A)68、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随 车 携 带 道 路 运
19、输 证、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等 有 关 证 件,在 规 定 位 苴 放 置 客 运 标 志 牌。(A)69、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在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活 动 时,应 当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和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不 得 违 法 经 营、违 章 作 业。(A)7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国 家 相 关 法 规、职 业 道 德 及 业 务 知 识 培 训。(A)7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随 车 携 带 道
20、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A)72、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行 车 日 志。(A)73、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的 连 续 驾 驶 时 间 最 多 为 6 个 小 时。(B)74、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旅 客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A)75、行 车 途 中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应 当 积 极 进 行 救 护。(A)76、严 禁 驾 驶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从 事
21、道 路 旅 客 运 输 活 动。(A)77、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驾 驶 员 除 可 以 驾 驶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外,还 可 以 驾 驶 原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许 可 的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车 辆 或 者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车 辆.(A)78、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持 有 的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L需 要 标 注 准 予 驾 驶 的 车 型 种 类。(B)79、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的 驾 驶 员,驾 驶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22、 输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 2000以 上 的 罚 款。(B)8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超 越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核 定 的 范 围,驾 驶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并 处 2000以 上 的 罚 款。(B)8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发 生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事 故,且 负 主 要 责 任 的,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其 从 业 资 格 证 件。(A)82、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发 生 重 大 以 上 交
23、 通 事 故 的,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其 从 业 资 格 证 件。(B)83、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驾 驶 员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不 符 合 有 关 机 动 车 驾 驶 和 相 关 从 业 要 求 时,应 当 主 动 申 请 注 销 从 业 资 格。(A)84、对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执 行。(A)85、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已 不 具 备 开 业 要 求 的 有 关 安 全 条 件
24、、存 在 重 大 运 输 安 全 隐 患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应 责 令 限 期 改 正。(A)86、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者 非 法 转 让、出 租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的,应 当 由 原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收 缴 有 关 证 件,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B)87、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参 与 或 者 变 相 参 与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以 及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的,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A)88、任 何 单 位 都 有 权 对
25、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A)89、个 人 无 权 对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B)90、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路 路 口 进 行 检 查 时,不 得 随 意 拦 截 正 常 行 驶 的 道 路 运 输 车 辆。(A)91、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重 点 在 道 路 运 输 及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场 所、客 货 集 散 地、公 路 路 口 进 行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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