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全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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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全文6篇 第一条 为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标准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及其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的指导,详细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视治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的指导,详细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视治理。 长江航务治理局、珠江航务治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2、建立工作的指导,详细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视治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立、收费大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道路一般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修理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一般货物运输、水路危急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一般货物营运、港口危急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
3、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立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立工程等类别;收费大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大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急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急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大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动、政府监管、社会监视”的原则。 第七条 交通运
4、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系统(简称治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购置效劳托付治理维护单位,详细担当治理系统的治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力量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治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依据需要通过购置效劳托付省级治理维护单位担当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治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 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意工作所需的治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
5、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管机关应与托付的治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托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治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意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准时向社会公告。 章附则 篇二 第七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加,建立安全生产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使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并持续改良。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标准,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状况,对评价过程中发觉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七十九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所担当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十条 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治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的,视同满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二级水平。 第八十一条 省际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省际间道路或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十二条 自有评审员是指与受聘评价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受聘评价机构已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第八十三条
7、 本方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大路、水路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八十四条 省级主管机关未托付治理维护单位的,本治理方法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其担当。 第八十五条 治理系统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开发,托付治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治理方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75号)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方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23134号)同时废止。 章评价机构 篇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是指满意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治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8、建立评价的第三方效劳机构。 其次十条 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一级评价机构可担当申请一、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二级评价机构可担当备案地区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可担当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其次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治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肯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效劳工作经受; (三)具有相适
9、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四)具有肯定数量专职治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 (五)初次申请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应已完本钱专业类型二级评价机构备案1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评价经受; (六)建立了完善的治理制度体系; (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九)的评价机构承诺备案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做假、供应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相关活动; (十)满意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详细备案条件见附录A。 其次
10、十二条 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5年,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其次十三条 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治理系统进展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年。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三)满意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其次十四条 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治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25%的,应通过治理系统进展信息变更备案。 其次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不断
11、完善内部治理制度,严格标准评价过程治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其次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治理系统报治理维护单位,治理维护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其次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妥当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治理维护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治理维护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治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 章评审员 篇四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力量,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
1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以下条件,通过治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受; (四)身体安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治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学问、技能和评价规章的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
13、假、供应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行撤回。 第十五条 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连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治理系统进展连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连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与评价活动,直至通过连续教育测试。连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部治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公布评审员连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连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专业的
1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学问。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治理系统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70岁的,部治理维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章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篇五 其次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其次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等级证明应根据交通运输
15、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根据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立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供应所需工作条件,照实供应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治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
16、员的不正值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依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体系,标准安全生产治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良的长效机制,并承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视。 第一节初次评价 第三十五条 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立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治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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