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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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第4篇 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专业根底课 课程要求:把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根本理论,详细 把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 同责任等方面的规章 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本章根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 展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概述 其次节 合同法概述 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根本原则 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 第1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其次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2、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 2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或多方公平主体意思表示全都的结果 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担当合同义务 2区分意义 (1)履行合同义务的挨次 (2)风险负担 (3)违约责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 2区分意义 (1)主体资格有无特殊规定 (2)确定合同性质 (3)债务人的留意义务 (4)合同效力 (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分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
3、付为要件 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 (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2)详细合同的划分 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打算 (四)要式与不要式 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 2区分意义 “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 根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 2划分意义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 根底理论:合同的相对性 2区分意义 第三人是否承受 (七)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标准 2、区分意义:适用规章的方法不同 出名合同:
4、直接适用相应标准 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出名合同的标准 3转化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商定 2划分意义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 格式合同特点、缺点: 2划分意义 (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 (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 第2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 调整公平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动态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并非全部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
5、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并非全部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 三、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内容 2“非法干预” (二)公平原则 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公平,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内容 (1)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2)维护债权的权利公平 (3)违约,公平地担当责任 (4)不得强加意志 (三)公正原则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正
6、原则的意义 对自由原则的限制 2含义 (1)形式公正 (2)实质公正 (四)诚恳信用原则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 1意义 2含义 3详细要求 (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敬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合法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2公序良俗 第2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根本要求:熟识合同订立的两个根本阶段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其次节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本章重点:要约、承诺的规章 本章难点:缔约过
7、失责任 第1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发盘 (一)含义 第14条 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详细确定 2向特定人发出 3明确表达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的效力 1效力内容 (1)对要约人 (2)对受要约人 2效力期间 (1)效力期间的作用 (2)效力开头到达 以实物为载体 电子数据形式 (3)效力期限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时使其不生效 2要约的撤销 已生效的要约,使之丢失法律效力 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
8、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五)要约的毁灭 二、承诺/承受 (一)含义 (二)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内容全都 (1)实质内容全都 (2)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3)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使承诺无效的情形 3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1)逾期:视为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准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2)本不会逾期但实际上逾期:仍有效 例外:要约人准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承受 4承诺做出的方式 (1)通常要求:通知 (2)特别状况:行为 5承诺通知的传递方式 要约未规定:与要约传递速度一样或
9、更快的方式传递 1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1、可否撤回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可否撤销 第2节 合同的成立与形式 一、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 1含义: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全都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与“合同订立”的关系: 2合同成立的意义:探讨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
10、 (二)合同的形式 1含义: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分类 (1)法定形式 即要式合同 (2)口头形式 (3)书面形式 (4)默示形式:行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 (二)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 1、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时、地 2、确认书:签订时 (三)关于合同成立的特别规定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
11、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二)主要条款 1、名称:主体,确定当事人 2、标的: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合同法第54条 篇二 第五十四条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第五十四条 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
12、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二)显失公正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
13、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恳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一样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旧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连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
14、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固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展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需要留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会方或者受害方有权恳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恳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肯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展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会,是指误会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
15、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熟悉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会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会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 同时在这种状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状况的消失,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阅历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恳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会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会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会的缘由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
16、学问、技能、信息或者阅历而造成的。 (2)必需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会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会必需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确实定,要分别误会者所误会的不怜悯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会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会,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会可以构成重大误会,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会。 其二,误会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假如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会,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会也不构成重大误会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
17、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会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会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误会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会,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转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会,不属于重大误会的合同。 依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会。 在此种状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会。 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 特殊是在信托、托付等以信用为根
18、底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会就完全属于重大误会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会。 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置,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会。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 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会,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会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 所谓显失公正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阅历的状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严峻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担当责任、风险担当明显不合
19、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正的合同。 合同法讲义 篇三 在经济交往中,我们常常要面对合同,签订好一份合同,防范合同的漏洞及欺诈,不仅要求具有丰富的谈判阅历,还应当具有肯定的法律学问,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约有300万件,大量的合同纠纷不仅铺张珍贵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学习和把握合同及相关法律的学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的根本学问 合同是当代社会进展各种经济活动的根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公平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展经济活动,到达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
20、、租房或购物、消费等,到达满意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只要有经济交往,就必定有约束各方行为方式的依据,它不管实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还是自制的形式,甚至根本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凭据(如一手交钱,十手交货),但都有意无意中包含着合同的内容。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提倡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坦诚,讲信用,但由于经济生活的简单多变,不能避开某些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因此从客观上就需要一种行为标准来约束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避开损害各方的预期利益,这种标准就是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具有长期性、阶段性的经济合作关系中,如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其合
21、同履行期长,简单受其他因素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因此必需订立合同,以指导、约束各方合作行为,以到达其经济目的。其次,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凭证,合同也是证明交往过程的重要凭据。这样可以保证我们购置的商品能退货、保修等等;保证交易对方按商定履行义务;保证向违约方要求担当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1)。公平原则。其根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管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管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凹凸,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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