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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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23(2) (六)拟投入该工程工程施工的特种设备规格、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拟进、退场时间; (七)建立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资料提交齐全的建立单位出具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备案通知书。建立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监视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大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视检查方案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方案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以随机抽查和
2、密查暗访为主的方式进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及处理状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工程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 施工安全生产监视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检查人员对检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十四条 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应当建立大路水运工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视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工程根本状况、相关建立手续状况、工程监视记录、安全生产分析评价资料、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 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开展状况,对大路水运工程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急品存放地、预制厂和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地点
3、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状况; (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状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状况,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状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以及修理、保养记录状况; (三)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状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状况; (四)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状况;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状况; (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状况
4、。 对易发安全生产施工的危急工程,应当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第十六条 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一)要求相关建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参加联合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进入被监视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展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四)订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对监视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生产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立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发出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检查意见书(附件1-4),作出如下处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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