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规定与计算方式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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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期”的规定与计算方式4篇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规定,医疗期依据职工本人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有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详细标准为:(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享有医疗期的时间如何计算? 依据劳动
2、部关于公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头,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假如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篇二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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