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物业管理办法版全文_人力资源-物业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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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聊城物业管理方法最新版全文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效劳工程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聊城物业管理方法,下面是全文。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效劳工程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区(含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物业工程中物业效劳用房的建立、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客服中心、档案资料室、行政人员办公室等)、物业管理
2、配套用房(含工具物料保管室、值班人员备勤室等)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第三条物业效劳用房由物业工程建立单位无偿提供,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效劳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效劳活动和业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物业效劳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第四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工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物业效劳用房;按以上比例配置物业效劳用房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物业工程总建筑面积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第五条建立单位在配置物业效劳用房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和要求:(一)物业效劳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
3、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二)物业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三)物业效劳用房配置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那么,必须具备通风、采光条件,且应具备给水、排水、供电(强电、弱电)、通讯、卫生等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四)物业效劳用房一般应当集中安排一处,最多不得超过两处;(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设置在没有安装电梯的楼宇时,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六)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物业效劳用房:1、设施设备用房;2、门卫、技术层、设备层、净空高度低于 2.6 米的架空层、夹层以及楼梯间、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3、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
4、4、不具有产权登记最小单元属性的用房;5、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第六条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住建委提供标注物业效劳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规划审批图纸和物业效劳用房的建筑面积预测绘报告书,办理物业效劳用房备案手续。第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查验物业效劳用房备案手续,将物业效劳用房记载于登记薄,且在楼盘表中标记为不得销售。第八条房产测绘机构在进行物业工程建筑面积预、实测绘时,应当将物业效劳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注明其位置工程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聊城物业管理方法下面是全文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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