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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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LB.XXXXX-XXXXICS 43.040.60CCS T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182XXXX代替 GB20182-2006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The cab of commercial vehicles-External projection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GB 20182XXXX目次前言II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一般规定45 特殊规定46 检验方法67 车辆型式变更与扩展88 实施日期88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
2、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 201822006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与GB20182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更改了驾驶室后围板的定义(见3.3)增加了保险杠、保险杠覆盖件的定义(见3.7、3.8);更改了不适用本文件的车身外表面的部件范围(见4.1 a),2009版的4.1);更改了安装有保险杠覆盖件的保险杠的圆角半径要求(见5.5.2,2006版的5.5.2); 增加了车辆型式变更与扩展的内容(见第7章);增加了实施日期(见第8章);删除了“H”点与实际靠背角确定程序和“R”点与设计
3、靠背角关系验证程序(2009版的附录A)删除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61 章条编号对照(2009版的附录B)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6年首次发布为GB 20182-200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凸出物的术语、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及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N类汽车,但不适用于外部间接视野装置及其连接件、天线和行李架等附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4、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120 H点和R点确定程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外表面 external surface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表面,不包括后围板本身,但包括前翼子板、保险杠和前轮等。3.2 驾驶室 cab构成驾驶员、乘员舱的车身,包含车门。3.3 驾驶室后围板 cab rear panel驾驶员和乘员舱外表面的最后面部分。对于不能确定驾驶室后围板位置的,本文件认定位于驾驶员座椅R点向后500 mm的横向垂直平面为驾驶员后围板,若驾驶员座椅位置可调节,则应按GB/T 29120的要求调整到座椅的最后
5、位置。如果驾驶室内装有一排以上的座椅,则调整到最后位置的最后排乘员座椅靠背位置被认为是驾驶员后围板。3.4 基准平面 reference plane在车辆满载状态下,过前轮中心的水平面或离地高500 mm的水平面,两平面中取其高度低的平面。3.5 底线 floor line按以下方法确定的线:取一个顶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以操作方便为原则,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满载车辆的车身外表面滚动以便连续接触车身外表面的最低位置,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即是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排气管、车轮和装在车身下面的功能机械元件,例如起重器支撑点,在拖曳或抛锚情况下使用的悬挂装置或连接件。在
6、不改变位置的情况下,车轮拱形外面的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确定底线时,应考虑前保险杠。就某一车型,底线轨迹可能在前保险杠的端头或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最低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3.6 圆角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最接近零件的圆形的圆弧半径。3.7 保险杠 bumper车辆前部较低的外侧构件,包含在低速正面碰撞时保护车辆的所有结构及其附件。3.8 保险杠覆盖件 bumper cover保险杠非刚性外表面,通常延伸至车辆前部的整个宽度。4 一般规定4.1 在汽车空载,车门、车窗及各种盖板处于关闭状态时,下列车身外表面零件不受
7、本文件限制:a) 高于地面2 m的部件;b)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由车辆制造商选择;c)在静止状态下,不能被直径为100 mm的球体所触及的部件;d) 在低于基准平面的区域内,落在两个垂直平面之间的部件,仍受本文件限制。这两个垂直平面是触及到车身外表面的平面和此平面向车辆内部平移80 mm的平面。4.2 车身外表面不应有任何直接朝外可能伤及行人和骑自行车及摩托车者的部分。4.3 本文件第5章中所述的车身零件不得有任何直接朝外的尖锐部分,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外部凸出物。4.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
8、度60 HA时,凸出零件圆角半径可小于第5章的规定。5 特殊规定5.1 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5.1.1 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 mm。本规定不适用于凸出表面高度不大于5 mm的部件,但这些部件直接朝外边缘应是钝角。5.1.2 对凸出支撑面超过10 mm的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 N的外力时,其应能收缩、脱落或弯曲。在施加100 N的力时,使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 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凸出高度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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