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会计准则-每股收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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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一每股收益(200X年修订)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当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 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当用于不重要 的项目。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和以当期净损益为 基础的每股收益(每项指标计算的均是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金额)的确定和列 报原则,以便改进同一期间不同实体之间和同一实体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 尽管每股收益数据由于确定收益时可能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同而存在局限性,但是, 使分母的确定保持一致性,可以使财务报告得以改进。本准则的重点在于每股收 益计算时分母的确定。1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
2、在普通股公开交易的实体,以及正处于在公开的 证券市场上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实体。2 .披露每股收益的实体应依据本准则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3 .对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实体,并不要求披露每股收益。 但是,为保持实体间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任何一个选择披露每股收益的实体根据 本准则计算每股收益。定义4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普通股,指次于各种其他类别权益性工具的一种权益性工具。可能以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51 .如果实体签发了可由其选择以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一项合同,那项合同 如何反映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应以每个期间可以获得的事实为依据并按照 以下方法确定:(1)实体
3、应当假定合同将以普通股结算,并且由此形成的潜在普通股应当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如果影响是具稀释性。(2)如果这样一项合同出于会计目的作为资产或负债列报或者既包括权益 成分又包括负债成分,实体应该根据将合同完全归为权益性工具时可能导致的当 期损益的任何变动对分子进行调整。该项调整与第28段要求的调整类似。(3)如果过去的经验或某项已声明的政策为合同将部分或全部以现金结算的判断提供了合理的基础,则合同将以普通股结算的假定可能被推翻。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合同作为权益性工具列报或者既包括权益成分又包括负债成分,分子 应根据将合同完全归为资产或负债时可能导致的当期损益的任何变动进行调整。52 .对
4、于持有者有权选择以普通股或以现金结算的合同而言,在计算稀释的 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现金结算和股票结算中更具稀释性的结算方式。53 .可能以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的一个例子是一种债务性证券,该种债 券赋予了实体在到期日以现金或其自己的普通股结算本金金额的无限权利。另一 个例子是赋予持有者对以普通股结算或以现金结算进行选择的权利的书面看跌 期权。外购期权54 .诸如外购看跌期权和外购看涨期权(即实体持有的其普通股期权)的合 同不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因为将它们包括在内具反稀释性。只有当 行使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才行使看跌期权;只有当行使价格低于低于市场价格 时,才行使看涨期权。书面看跌期权5
5、5 .要求报告实体回购自己股票的合同,例如书面看跌期权和远期购买合同, 应反映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如果影响是具稀释性。如果这些合同在当期是 “价内”(即行使价格或结算价格在该期平均市价之上)合同,应按照以下方法 计算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性影响:(1)应当假定当期期初将发行足够多的普通股(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筹 集收入以便履行合同;(2)应当假定发行取得的收入用以履行合同(即将普通股买回);(3)新增普通股(已假定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因履行合同收到的普通股股 数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重述56 .如果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资本化股份或红股的发 行或股票分割而增
6、加,或者由于反向股票分割而减少,应当追溯调整各列报期间 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但在财 务报表报出日前,则对这些财务报表及以前各期列报的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计算, 应当以新的股数为基础。每股收益计算反映了股数的这些变化的事实应予披露。此外,各列报期间的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以下项目进行调整:(1)差错的影响和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进行追溯核算;(2)权益结合式企业合并的影响。57 .当计算每股收益所使用的假定改变,或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实体无需对以前的任何列报期间的稀释的每股收益进行重新表述。58 .实体应当在收益表内按照各类具有分享当期
7、净利润的不同权利的普通股, 列报其持续经营损益和当期净损益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实体应当以同等显 著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的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59 .在收益表列报的各个期间应列报每股收益。如果稀释的每股收益至少在一个期间进行了报告,则应在所有期间都列报稀释的每股收益,即使它与基本的 每股收益相等。如果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相等,应在收益表中的同一行完成 双重列报。60 .报告非持续经营的实体应该在收益表内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目 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金额。61 .本准则要求实体列报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即使所披露的金额是负 值(每股损失)也是如此。披露62 .实体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8、1)在计算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金额,以及将这些金额 调节为当期净损益的过程。该调节过程应当包括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证券的影响 在内。(2)在计算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母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 以及在这些分母之间进行调节的过程。该调节过程应当包括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 证券的影响在内。(3)可能会对将来基本的每股收益产生潜在稀释作用的证券(包括或有可 发行股),但是由于它们在列报期间具反稀释性因而并不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 计算中。(4)对资本化股份或红股的发行、股票分割或反向股票分割之外的普通股 或潜在普通股交易进行的描述。它们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报出日前; 如果这些
9、交易在报告期结束之前就已经发生,将会导致该期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 股和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63 .第62 (4)段提到的交易的例子包括:(1)以取得现金方式发行的普通股;(2)发行股份所收款项用于偿付债务或资产负债表日发行在外的优先股;(3)赎回发行在外的普通股;(4)将资产负债表日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或认购为普通股; (5)发行认股权证、期权或可转换证券;(6)达到导致或有可发行股发行的条件。每股收益金额不能因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这类交易而调整,因为这类交易 不影响用于产生当期净损益的资本金额。64 .产生潜在普通股的金融工具和其他合同可能含有影响基本的和稀释的每 股收益计算的条
10、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决定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 如果具稀释性,它们还可能影响对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和可归属于普 通股股东的损益的后续调整。如果其他准则未作要求(见IAS32),本准则鼓励 对这类金融工具和其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作出披露。65 .如果实体除披露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之外,还按收益表的报告组成 项目(而不是本准则要求的项目)披露每股收益金额,则这些金额应当采用按本 准则要求确定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量计算。与这个组成项目相关的基本的和稀释 的每股收益金额应当以同等显著的方式披露,并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报。实体 应当指出确定分子的基础,包括每股金额是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
11、如果采用的 收益表的某一组成项目在收益表内不是以单列的项目报告,则应当在所采用的组 成项目和收益表内报告的单列项目之间作出调节。66 .实体可能希望披露比本准则的要求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可能有助于使 用者评价实体的业绩,并可能采用按损益的不同组成项目披露每股收益金额的形 式。但是,当披露这些金额时,分母应当按本准则的要求计算,以确保所披露的 每股金额的可比性。生效日期67 .本准则对报告期自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采用。如果提前采用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则实体应披露该事实。附录A应用指南本附录是本准则全部要求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为每股收益计算的应用 提供了一般指
12、南。配股权A1.在行使或者转换潜在普通股时,普通股的发行通常不会产生红股因素, 因为潜在普通股通常已按全值发行,结果将导致企业可获得资源的成比例变化。 在配股权中,配股价格通常低于该股份的公允价值。因此,这种配股权包含红股 因素。如果配股权提供给所有的现有股东,用于计算配售新股前各期基本的和稀 释的每股收益的普通股数量,是配股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乘以下列系数的结 果:最接近行使配股权时的每股公允价值推定的含行使配股权的每股公允价值推定的含行使配股权的每股公允价值,可以通过最接近行使配股权时股份的 市场价格总额加上行使配股权所得款额、再除以行使配股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股数来计算。如果在行使日
13、前,配股权就与股份分别公开交易,则这种计算中所 用的公允价值,应是股份和配股权一起交易时的最后一天的收盘价。控制数A2.为举例说明第38和39段描述的控制数概念的应用,假定实体有4,800 的持续经营利润、(7,200)的非持续经营损失、(2,400)的净损失、2,000股普 通股和400股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实体基本的每股持续经营收益是2. 40、 基本的每股非持续经营收益是(3.60)以及基本的每股净损失是(1.20) o 400 股潜在普通股应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因为由此形成的每股持续经营收 益2.00具稀释性,同时假定损益不受这400股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因为持续经 营利润是控
14、制数,实体还应将这400股潜在普通股包括在其他每股收益金额计算 中,即使由此形成的每股收益金额对可与之比较的基本每股收益金额具反稀释性, 即每股净损失会降低每股非持续经营损失(3.00)和每股净损失(1.00) o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A3.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已假定即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以当 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从理论上说,实体股票的每笔市场交易都 应包括在平均市场价格的确定中。但是,在实务中,一周或一月价格的平均数就 足够了。一般地,计算平均市场价格时,收盘价就足够了。但是,如果价格波动 较大,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数通常可以产生一个更具代表性的价格。计算平均 市场价格
15、的方法应一贯使用,除非因为环境改变使其不再具有代表性。例如,采 用收盘价计算几年来相对稳定价格的平均市价的实体,可能会该用最高价和最低 价的平均数,如果价格开始剧烈波动并且收盘价不再能产生具代表性的价格。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同物A4.只要可转换证券和转换时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平均价格都高于期权或认股 权证的行使价格,即可假定将行使购买可转换证券的期权和认股权证,用以购买 可转换证券。除非已假定类似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证券(如果有的话)也会转换, 否则不能假定将行使此种权利。A5.期权或认股权证可能允许或要求实体交付其(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债 务或其他证券以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行使价格。这些期权或认股权证
16、具稀释性影响, 如果(1)当期相关普通股的平均市价超过行使价格或(2)即将交付的证券的售 价低于期权或认股权证协议规定的证券交付价格,并且由此形成的折价确立了一 个低于行使时可获取普通股的市价的有效行使价格。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 假定已行使这些期权或认股权证,并假定已交付债务或其他证券。如果交付现金 对期权或认股权证持有者更有利,并且合同允许交付现金,则应假定将交付现金。 假定已交付的任何债务利息(税后净额)作为对分子的调整加回。A6.有类似规定的优先股或者附有允许投资者获取更有利的转换率支付现金 的转换选择权的其他证券,应采用与期权或认股权证类似的处理。A7.特定期权或认股权证的基础性条
17、款可能要求将行使这些证券取得的收入 用于赎回该实体(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证券。在计算稀释的每股 收益时,应假定已行使这些期权或认股权证并且假定收入用于按平均市价购买债 务而不是用于购买股票。但是,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考虑从假定行使中收到的收入超过假定购买债务的金额的部分(即假定用于买回普通股)。假定购 买的任何债务利息(税后净额)作为对分子的调整加回。书面看跌期权A8.为举例说明第55段的应用,假定实体拥有120份发行在外的实体普通 股的书面看跌期权,行使价格为35。当期实体普通股的平均市价为28。在计算 稀释的每股收益时,该实体假定其在期初按每股28的价格发行了 150股以
18、履行 看跌期权4200的义务。已发行的150股普通股与为履行看跌期权收到的120股 普通股之间的差额(新增的30份普通股),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加到其分 母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券A9.可以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或者转换成母公司、 合营者或投资者(报告实体)的普通股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潜在普 通股,应按照以下方法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1)赋予持有者获取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的权利并由子 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证券,应包括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的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这些每股收益金额然后包括在以报告实体持有的子公 司、
19、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券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中。(2)那些可转换成报告实体普通股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券, 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纳入报告实体潜在普通股的考虑之中。同样地,由子 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可购买报告实体普通股的期权或认股权证,在 计算稀释的每股合并收益时应纳入报告实体潜在普通股的考虑之中。A10.在确定报告实体发行的、可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证 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时,应假定这些证券已转换并且根据第28段的规定对分子 (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进行必要的调整。除了这些调整之外,分子需根 据可归因于由假定转换引起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在外普通
20、股股数 增加、并且报告实体已记录的损益变动(例如股利收益或权益法收益)进行调整。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母不受影响,因为报告实体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不因 假定转换而改变。参与证券和二级普通股All. 一些实体的权益包括:(1)按照预先确定的公式(例如,1送2)与普通股一起参与股利分配但时 有时参与程度有上限(例如,可达到但不能超过一个特定的每股金额)的证券。(2)股利率与另一类普通股不同但没有优先权或更高权利的一类普通股。A12.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如果影响具稀释性,应假定第All段中所 描述的可转换成普通股的那些证券已转换。对于那些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的证券而 言,按照股利权利或其他参与未分
21、配收益分配的权利将当期净损益分配给股票和 参与证。为了计算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1)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应根据宣告发放的股利金额和当期必须支 付(例如,未支付的累积股利)的股利(或参与债券的利息)的合同金额进行调 整(减少利润和增加损失)。(2)剩余净损益分配给普通股和参与证券,在这个意义上,每种证券都可 分享收益就好象当期所有净损益都已分配。分配给每类证券的损益总额根据分配 的股利金额和根据参与特征分配的金额加总确定。(3)分配给每类证券的损益总额除以参与收益分配的发行在外的证券数量, 可以确定该类证券的每股收益。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假定已发行的所有潜在普通股包括在发行在外的 普
22、通股中。部分付款股份A13.如果普通股已发行但款项没有全部支付,相对于完全付款股份而言, 在它们有权参与期间股利分配的范围内,计算基本的每股收益时,应将这种部分 付款股份视作普通股的一部分。A14.就部分付款股份无权参与期间股利分配的情况而言,这种部分付款股 份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应被视作期权或认股权证的等同物。假定未付余额代 表了用于购买普通股的收入。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中的股数是已认购股数与假 定将购买的股数之间的差额。附录B示例i附录B已由IASB的工作人员编制,不需呈报给IASB委员会以求得同意。 附录B仅仅是说明性的,不是准则的组成部分。该附录的目的是说明准则的应 用,以助于明晰准
23、则的意思。示例一览表例1增加等级优先股例2股份加权平均数例3 红股发行例4 可转换债券例5确定把具稀释性的证券包括在加权平均股数计算中的顺序例6股票期权对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影响例7或有可发行股例8发行方有权选择以股票或现金结算的可转换债券例9 配股权发行例10 子公司证券: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例11参与证券和二级普通股例12 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收益表列报(综合示例)1为计算方便,数字都已四舍五入。潜在普通股,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认股权证或期权,指赋予其持有者购买普通股的权利的金融工具。或有可发行普通股,指按照或有股份协议的规定,在履行特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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