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理避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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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 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 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 决定。第四条 法
2、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 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 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六十六条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
3、关可以责 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 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 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 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
4、 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 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 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 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 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第七十条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 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第七十一条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5、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七十二条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 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 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七十五条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
6、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之日止。第七十六条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 上。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 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 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 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
7、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 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 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
8、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 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 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 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 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 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有关机关
9、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 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第六章税务检查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 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 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检查帐户的职权时,应
10、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公司有权税务机关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查 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 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八十八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 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 致未缴、少缴税
12、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 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 定执行。第九十四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 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
13、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
14、或者没收违法所 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 绝给付。第九十六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 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 争议。第八章 附 则第一百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日内” “届满”均含本数。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
15、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 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 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 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6、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微机管理代码不同。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到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 证件。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 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7、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 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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