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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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2023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第三章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第四章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促进创新型 国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维护司法公正 和司法权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服务国家 知识产权强国建
2、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通过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和支持人民法 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办理知识产权公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 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审查合同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合同效力、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违约行为、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等。第三十五条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有关各级行政机
3、关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和垄 断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有关国务院部门所作的涉及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案件;(三)有关国务院部门所作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 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裁决的案件;(四)其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知识产权行政 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人民检 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综合 考虑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法律法规等,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第三
4、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依法履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机关的认 定存在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 并作出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一并进行审查。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简易案件:(一)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专利、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三)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
5、 确权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四)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 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地域广或者利益群体众多的情形。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存在行 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应当依 法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四章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
6、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四十二条对于适格主体提起的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 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 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发现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负责知识产权公 益诉讼检察的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应当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
7、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本指引等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 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平等保护、公正合理保护原则。坚持激励、保护 创新,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 件。第五
8、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 方式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 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 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 的人或者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听证会。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案件听证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可以不公开听证。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9、或者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出具意见。前款人员出具的意见,经审查可以作为办案部门、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者 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 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的,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委托鉴定。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审查决定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对秘 密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等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 院、
10、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等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进执法司法 办案动态信息互通和共享,确保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其他违法线索 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本院相关检察业务部门或者有管辖 权的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 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履行知 识产权管理监督职责方面存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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