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模式简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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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结构模式简析以法律为视角实践中,并购交易通常不会采取单一模式,而是几种模式的有效组合。然而, 实践中无论采用何种模式组合,理论上和立法上都能抽象出三种基本的法律模式: 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和归并(合并)一、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从而实现控制目标公司 的交易,或收购方增持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或增资,直至控制目标公司的程度。 至于股权并购的对价形式有多种选择,通常以现金和股权作为对价,但也存在其它 对价形式(如债券、预期利润、甚至通过对赌协议确定的对价形式)。(一)现金换股权并购此并购模式中,目标公司股东以股权置换获得现金对价,从而退出目标公司; 收购方获得目标
2、公司股权并实现控制目标公司之目的。上述并购交易中,如目标公 司不存在向收购方增发的情形下,无论是收购方还是目标公司,其公司章程和股东 投资协议都将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唯一变化的仅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而已。另外,如 果收购方不能以现金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东的权益,则目标公司将不能成为收购方 的全资子公司。但收购方必须实现控制目标公司的法律效果(控制权的转移),否 则将不能视为并购,充其量只是参股而已。(二)股权换股权并购此并购模式中,收购方的现金对价改为了股权。目标公司股东获得的不是现金 而是收购方的股权。从目标公司的角度而言,其效果等同于现金换股权并购模式, 目标公司要么成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受
3、控于收购方;但从收购方而言,其 支付的对价是新发行的股份或增资,收购方的投资结构发生了变化(股东增加 了),公司章程必须作出相应修改。在英美法制度实践中,收购方为公司时,公司董事会可不经股东大会批准即有 权发行设定上限的新股(公司在设立时,章程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为大陆法系 理论界所称英美法制度下的授权资本制)。在我国,具有大陆法系特征的公司法律 制度下,收购方如为公司,则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或增资实现并购目标公司 时,程序则变得相对更为复杂,曾发股份或增资需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投票表 决,有限公司中原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实 践中,换股并购在我国通常发生
4、在收购方股东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换股并购发生 后,目标公司股东成为收购方股东,收购方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实现目标 公司控制权转移的目的。最后,通过收购方股东控制目标公司以实现收购方控制目 标公司的目的。二、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公司的整体资产(业务资产),实现实 质控制目标公司商业运营的交易。目标公司资产被收购后,目标公司通常实施清算 后解散或作为一个无资产的壳公司而存在。至于资产并购的对价也同样存在多种形 式,但仍以现金和股权的形式为主。(-)现金换资产并购理论上讲,收购方支付目标公司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整体“干净”资产。收 购方可以接受目标公司的债务以抵偿资产收购
5、的全部或部分对价,但收购方无需必 须这样做。此并购模式下,无论是收购方还是目标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均无需变动。(二)股权换资产并购此模式下,收购方用股权代替现金给付目标公司以换取其整体资产的交易。此 模式的结果与现金换资产并购模式略有不同,目标公司通常将股权对价分配给其股 东,然后进行清算并解散目标公司。这样,目标公司股东成为了收购方的股东。同 现金换资产并购模式,收购方无需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除非收购方同意这样做, 此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履行相关债务转让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即可。资产并购模式下,目标公司除了获得现金或收购方的股权外已无其它。一旦目 标公司解散,其潜在的债权人将陷入实质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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