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汇集某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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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汇集第一部分 现行有效流转税优惠政策一、减、免、退增值税项目(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 .避孕药品和用具;3 .古旧图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只限其他个人)。(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项目(财税(2008) 156号)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 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 收,经
2、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 利用的水资源。(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之一(财税(2008) 170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 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 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凭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2009年1 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 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 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 征收增值税: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 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
4、31日以前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 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五、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之二(国税函(2009) 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5、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和财税2009) 9号文件等 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 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 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 9号文件第二 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1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6、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 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 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应纳税额=销售额义4%/2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 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二含税销售额/ (1+3%)应纳税额=销售额X 2%(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六、消费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6166号):从2006年7 月1日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 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 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生产
7、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七、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 154号):对2010年 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 车,暂按7. 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二部分 现行有效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股
8、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 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二、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 税2008 149 号):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 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三、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
9、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具体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 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环保、节能节水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 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 排技术改造、海水淡
10、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符合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
11、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 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
12、发费用等税收优惠政策(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 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十、残疾人安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应同时具备如下 条件(财税200970号):1 .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
13、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 上岗工作。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 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 工资标准的工资。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十一、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 扣。十二、固定资产加速
14、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企业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 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十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 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十四
15、、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十五、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财 税(2008) 1 号)o(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 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
16、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 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 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 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其折旧年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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