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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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配水管网送到用 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 规划的河流、水库等地表水。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2、基本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协调、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的原贝人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重大事项,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长制重点 管理。第三十四条【停靠或者装卸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法律责 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县(市、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
3、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从事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捕捞、清 洗衣物等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及 本条例规定,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国家 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法有权请求其承担修复责任、 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益诉讼】.对破坏、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
4、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 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 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3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 交
5、的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遂宁 日报、遂宁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 工委及时汇总梳理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资委审 议意见、一审调研意见,对草案体例结构、各方主体责任、 具体制度设计等进行梳理,对草案认真修改,数易其稿。市 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直相关 部门、部分乡镇、供水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带领立法调 研组,到船山、射洪、大英等地调研,实地察看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等情况,听取供水单位、基层干 部群众、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
6、。5月22日,经市人 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遂宁 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 案修改稿)。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结合我市集中式饮用水实际情况, 在总则中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界定,为条例指明方向。经调 研,鉴于目前仅在射洪、大英有3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且年底之内将全部取缔,草案修改稿总则将我市集中式饮用 水类型界定为河流、水库等地表水,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界定为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草案修改稿 第二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围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和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应将条例名称
7、修改为遂宁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条例。法制委研究后认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的保护,应包括为实现保护目的而开展的所有保护活动,既 包括具体的俣护措施,如在保护区设置防护设施,也包括相关管 理活动,如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质监测。为此,建议不采纳该意 见,并将草案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表述均修改为“保护工二、关于各方主体责任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还需要进 一步梳理。法制委会同市委编办等部门研究后,按照总则概述、 分章具体落实的方式,在总则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和公民的权力义务进行了整合,增加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机 构参与保护的规定,在第二章至第四章结合具
8、体的制度设计对相 关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 责的规定难以落实。法制委委托射洪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 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可操作性开展 调研,其调研后认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是在县级人民政府和相 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工作,建议在条例 中对其加强法治宣传、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等主 要职责进行明确即可。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草 案第二十五条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内容,在草案修 改稿总则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进行规定。(草 案修改稿第四条)有常委会组
9、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对举报污染和破坏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将我市已建立的表扬和奖 励制度写进条例,法制委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草案修改稿 第七条)三、关于保护区划定、审批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划定标准。调研中有部门提出,鉴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先 有取水口、再围绕取水口往外分级划定保护区,建议条例明确集 中式饮用水取水口设置相关内容。法制委会同市水利局、市生态 环境局研究后,采纳了这两个建议,将草案关于水源选址的 内容修改为取水口设置,将国家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 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上位法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准公 告程序
10、进行梳理,在草案修改稿中规范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调整和审批程序。同时,为便于群众知晓和遵守水源保护的相关 要求,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技术要求, 禁止单位和个人破坏相关设施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四、关于原水输送和供水保障的问题法制委研究认为,我市部分县区水源单一,为确保原水输送 质量,有必要对原水输送管道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 规范,防止原水在输送中被污染。但在条例修改中有部门提出, 本次立法主要是聚焦水源保护,原水输送管道规范化建设与水源 保护的相关性不大,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 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已经作了具体规定,建
11、议进一步研究 是否保留原水输送的相关条款。(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规范 化建设提出要求。法制委研究认为,总则已明确在用、备用和规 划水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因此,无需再对备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进行单独规定。同时,鉴于相关上位法无明确规定,且全市范围 内相关建设要求无法统一,故草案修改稿未对应急水源的规 范化建设提出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五、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治理能力的问题法制委在尊重草案关于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水生 态修复“三水共治”的制度设计基础上,会同市委编办及相关主管 部门,进一步梳理明确了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的
12、 具体职责,更有利于条款的执行。同时,草案修改稿规定街 道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参与“三水共治”,形成齐 抓共管的大保护格局。(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六、关于应急保障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只规定了供水单位 制定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演练,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关于水源污染事故应急保障的相关内容。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研究并征求市应急局意见,在草 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关于应急保障的规定。(草案修改稿 第二十九条)七、关于禁止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制委调研了解到,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罗列的 禁止行为,均为在我市表现突出或者结合
13、水源情况有必要强调的 行为,符合遂宁实际,法制委仅进行文字修改予以规范表述。(草 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法制委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对草案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条款研究后认为,以上法律责任条款,市生态环境 局、市司法局在起草调研阶段已组织听证论证,符合地方立法权 限和程序要求;同时,各条款在上位法的罚款幅度以内进行细化 和补充,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一是关于倾倒、堆放秸秆等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未区分单位和个人,并且 对逾期未治理规定了代为治理(代履行)。草案结合遂宁实 际,将处罚对象区分单位和个人,同时增加对
14、个人“进行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法制委删除 了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代为治理”的相关内容;二是关于停 靠或者装卸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法律责任,草案结合遂 宁实际,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 细化,即将“海事管理机构”明确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将“可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提高罚款下限、细化罚款幅 度;三是关于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法律责任,草案结合遂 宁实际,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二万元 以上
15、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提高罚款下限;四是关于从事放养 畜禽、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的法律责任,草 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对个人“可以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明确罚款下限,与遂宁市文明行为促 进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 法律责任一致。八、其他修改(一)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四 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县两级均应建立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并 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增加统筹安排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二)关于考核评价。有
16、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不应向社会公开,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 并将草案关于考核评价和行政约谈的内容合并为一条,将行 政约谈的对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修改为“政府及有关 部门负责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三)关于河长制。法制委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河长制进行 细化,经征求市水利局意见,在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对各 级河长制办公室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强 调。(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四)关于综合执法改革。法制委研究认为,草案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还包括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 其他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国 务
17、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权限 在省级以上,故删除该款。(五)关于宣传教育。法制委经研究认为,关于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是本次立法中需要关注的突出问 题,无需单独强调,故删除草案第六条,相关内容在草案 修改稿其它条款一并表述。(六)部分文字修改。法制委根据相关上位法规定,明确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上一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相关工作;在征求市检察院意见后,对公益诉讼内容进行修 改;在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后,将草案中的部分“供水” 修改为“取(供)水;根据相关上位法规定,对取(
18、供)水单位 职责、社会监督、水质监测、巡查机制等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我 市无江水、湖泊的实际情况,将草案涉及河湖、江河的表述 统一修改为“河(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相关职责做好辖区内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 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19、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 统一监督管理,监测、评估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依法处理影 响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取水工 程建设与管护,加强水源地的水土保持;(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渔业 等活动污染水源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 安、林业、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第六条【群众自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
20、居民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增 强保护意识。第七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 行制止和举报。附件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照表草案草案修改稿依据、参照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 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 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 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L法 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遂宁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 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隙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 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 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
22、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遂 宁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 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 入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 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 和规划的河流、水库等地表水。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是指为防治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 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 和陆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3.2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河流、湖泊、 水库等地表水和潜水、承
23、压水(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岩溶水)等地下水。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 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 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 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第三十九条【名词解释】本条 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 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 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 备用和规划水源地L第三条【基本原则】 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 学规划、系统治理、确保安仝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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