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产损失鉴证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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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2字体: 【&】【史】【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 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 告)(参考文本)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 告)(参考文本)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告)(参考文本
2、)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二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 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 规定,制定本准则。(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 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 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他证明文件;(2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 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3.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 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 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六、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1 .确认评估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条件。(1 ) 获取资产评估报告和附件,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记录的资产评估 损失额核对是否相符。(2)审核各
4、项资产评估确认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2 .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1 )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 化、制度化资产清查);(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3 .确认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确已形成的资产评估损 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1 .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该项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1 ) 获取政府规划搬
5、迁、征用的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 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2)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政策 依据;(3)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政府行为。2 .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应取得下列证据:(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2)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3)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3 .确认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确已形成的财产损失,并扣除政府拆迁补偿等收入后的余额,确认该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三)担保资产损
6、失的审核1 .确认担保资产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获取担保损失明细表,复核加 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2 .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 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1 )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政府部门 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 执业证照的证明、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2)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3)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4)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3 .确认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 有关的
7、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的财产损失,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余 额,确认担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1 .确认抵押资产为申报企业所有。2 .取得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的相关资料。3 .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4 .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依据抵押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变卖 收入后的余额,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1 .确认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1 )获取企业出售房改住房明细表(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 分产权);(2)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是否相符。2 .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1)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 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 改的批复方案;(2)购置住房的发票(企业自建的住房,提供竣工决算和建造支出的 发票或有关凭证)和住房计提折旧的情况及账面净值余额;(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的凭证;(4)获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及清理费用支出凭 证;(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3 .审核企业出售的住房是否按市(州、地区)政府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 房款,是否存在实际售价低于市(外I、地区)政府核定的房改价格的情形。4 .审核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
9、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 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存 在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的情形。5 .审核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时间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6 .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 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的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 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出售住房损 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核(一)确认财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1 .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 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2 .获
10、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 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3 .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4 .向借款单位函证,并与贷款期末余额核对。5 .对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 同规定的限制条款。(二)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1 .金融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呆账损失,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明 材料:(1 )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的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 相关材料。(2)法院、公安、工商、企业主管等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呆 账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
11、资料。(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 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 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 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 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 明材料;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
12、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债权 的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 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 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 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于上述(1 )至(6 )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 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 接收费用
13、,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 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 后仍无法收回垫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 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 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股权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的相关 证明材料;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 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相关证明材
14、 料;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 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2.确认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呆账损失,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 权或净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的具体金额。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 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 的金融企业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 企业债权;(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4)金融企业未
15、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5)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八、鉴证报告的出具(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 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 包括:1 .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2 .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 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 的全称。3 .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 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
16、和依据等。4 .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 内容:(1 )简要评述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 效性。(2)简要评述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 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证据、事实及 涉及金额等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5 .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 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 体金额。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 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
17、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 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6 .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1 )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3)注明报告日期。(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 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 以确认企
18、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 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 .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可能 对企业财产损失金额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 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 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 附件3)3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 某些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 对企业
19、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 .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 编报财产损失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 考文本见附件5)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税务登记号:乙方(受托方):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委托事项(一)项目名称:(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20、:(三)完成时间: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 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 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 )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 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 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 .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4 .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 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 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
21、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甲方的义务1 .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 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 .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 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3 .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 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4 .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 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的责任1 .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 师管
22、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 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2 .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 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3 .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 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二)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2 .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 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 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 复议等。3 .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
23、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约定事项的收费(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 民币(大写)元整()。(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其 余费用按方式支付。(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 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 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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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财产损失 鉴证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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