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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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2013年5月3日审议通过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解决方案;(五)负责拟定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管控机构设置解 决方案、管控制度和具体业务规则;(六)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 督促各部的工作;(七)负责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开展公关活动;(A)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保证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 性;(九)负责倡导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塑造企业形象;(十)负责确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解决方案,利润分 配解决方案和弥补亏损解决方案;(十一)有权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管控人 员;(十二)负责组
2、织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其它临时性、阶段性工 作和任务。第三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八条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 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总经理除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总经理及
3、高级管控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 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监事会第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九名。监事候选人由股 东单位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其中职工代表不低 于三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由股东单位推荐或相关部门提名主席 人选,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
4、能,向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控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控人员提起诉讼。监事会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等方式行使 职能。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第四十二条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
5、表决程序,经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财务、会计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四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
6、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 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由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7、储。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五十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 解散。第五十二条公司正常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 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
8、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 的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解决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五十七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 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 东。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9、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 动应当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章程与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工商行 政管控机构备案后正式生效。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
10、董事会负责解释。附件一:股东会议事规则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一: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 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
11、 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第二章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第六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 法行使相关职权。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八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书面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事项作出决议。第三章股东会的提
12、案与通知第九条 提案的合适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书 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以通讯、 电邮、传真等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提案的合适的内容。第十二条除前款规定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
13、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 依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相关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通讯和 电邮、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通讯和电邮、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于年度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股东 会议五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董事会。董事会根据股 东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的股权总额二分之一以 上的,
14、公司方能召开股东会。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合适的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委托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四)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名单;(五)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合适的内容:(一
15、)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代表公司股权数量。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并 说明原因。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约定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董事会应设置会场。根 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补充进行。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
16、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该载明下列合适的内容:(-)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该注明包括对会议临时议案在内的股东未作具体 指示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签名薄应载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单位 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 数额
17、、被代理人股东名称(或姓名)等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 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以监事会或股东负责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其程序应该尽可能 与董事会召
18、集的会议的程序相同。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监事会在年度股东会上应当就上一会 计年度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控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代表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代表表决权的 股权比例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二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表决权的股权比例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经营管控机构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十章附则权
19、的股权总数。公司代表自己的股权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第二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第三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 项作出决议。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会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或改选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三
20、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可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 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权比例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三十五条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同当 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结果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应当一并存档。第三十六条会议
21、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五章股东会决议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该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该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三)变更公司形式;(四)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 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提
22、案合适的内容。第四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合适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合适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合适的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控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的
23、股权数,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股东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合适 的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会议记录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合适的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到簿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的委托书、及非现场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十四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委托代理人的股权比 例、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 序的合法性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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