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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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
2、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 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 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 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 互可比。(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A)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 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4、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 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 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5、待办理了竣工 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各类设备;(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 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 度内尚 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 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 使 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 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 净
7、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 不提折旧,从下 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 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 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 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
8、实质性降低, 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 清理净损益,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支。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 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 计入当期营
9、业外支出。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 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己处理的 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 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量,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
10、产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 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 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是指商誉。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 的实际成本应按 以下方法确定:(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 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
11、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 际成 本。(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L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 法取得时发生的 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
12、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 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 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第四十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 平均摊销,计 入 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 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
13、限;(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 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 建 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 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 确认出租无形资产
14、的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 量,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 项 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 长期 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
15、费用应 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 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 入损益。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 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 价值全 部转入当期损益。(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 务的
16、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 实际发生额入账。(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 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 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 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
17、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第六节资产减值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 行检查,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 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第四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
18、,分别采用按投资总 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第四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 包 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 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 准备的政 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
19、。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如 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 (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 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 备:(-)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第四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
20、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 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 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 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 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 种准备是指金 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 可能性合理确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
21、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己冲销的贷 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 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 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等。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 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第四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 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
22、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而价值的, 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 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 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 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
23、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 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 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
24、失去竞争能力,从而 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对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第五十三条 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 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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