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供配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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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EPC 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 签订日期: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达到每天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文明施 工条件,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工作面和清扫施工现场.如工程现场卫生不符合发 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委托保洁公司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有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1.2. 12与其他分包单位协调配合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负责与前道工序 之间的界面收口处理工作。11.2. 1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管理的一切规定,承担因自身 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1.2. 14
2、发包人、监理认为承包人的成员不合格时,及时无条件更换。11.2.15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承包人 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3日历天发文给发包 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所有发包人、监理的往来文件必须无条件接收,有异议者 文字回复。不能提前发文的,承包人须于事件发生当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文件, 如超过3日历天未提交书面文件所造成的争议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2.16 承包人需对本工程的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妥帖性、 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费用,均 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11.2.17
3、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须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且达到通电条件,提 供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无条件配合本项目总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11.2. 18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 配合商议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做出的决定。11.2. 19本项目开闭所先后所有电力工程的关系协调及验收合格由承包人完 成。承包人承诺无条件完成本合同第十一条各款约定的事项,合同履约过程中若 不能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1施工组织设计12. 1.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承包人进场后3日历天内。施工组织设计应包
4、含以下内容: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含对应工程量);(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及进场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 书 面意见的,视为允许,但并不表明发包人允许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或者增加价 款。12.1. 3承包人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由而影响 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计划考核承包
5、 人。12. 1. 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根据施工进度计监督。划编制施工月计划和周计划;接受发包人代表或者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 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 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者顺延工期的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 料供应不及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 对承包人提出书面赶工要求,如承包人整体进度仍滞后,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 力支 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
6、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 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对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直接扣除。12. 2工期调整1. .2.1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发包人代 表在5日内答复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允许承包人延 期开工。12. 2. 2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3日内提出 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住手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 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3日内赋予答复。发 包人未能在3
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未予答复,承包人应进行书面催告,若发包 人 在承包人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答复,视为允许承包人 复工要求。除此以外,承包人必须服从于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无条件于合同工期 之内竣工及交付发包人。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与保险13.1安全文明施工13. 1. 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工前做好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 佣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不到位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经济和法 律责任。13.1. 2承包人在
8、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 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发包人有其他 要求的,作为合同附件。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 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暂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的制度。对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违章现象,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 施。13.1. 4承包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若施工过程中 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所有责任和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 予顺延。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 人协助指导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13.1. 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时常性地赋予指导,定期组 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或 者 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人民币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采取强 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3.1. 6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承包人职工在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打架 斗殴、赌博和其它违法违章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赋予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 的经济处罚。13.1. 7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音标准等指标满足项目当地的 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
10、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含行政执法部门罚款) 均由承包人承担。13.1. 8不得发生伤亡事故,如发生一起普通事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万元,发生一次较大事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万元。发生安全事故时, 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因此给发包人、第三方 及其自身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 2保险13 . 2.1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员工办 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施工 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4 . 2.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竭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11、止或者减少 损 失。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者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导致不能或 者不能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补足;若累及发包人,发包人有权从对付未付给承 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第十四条材料的选用和供应14.1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质量标准, 材料和设备(根据规范要求必须送检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者监理 在 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包人绝对不可以擅自降低质量标准。15 . 2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及选型要求(本合同约定主要材料 和设备有高压电缆、变压器、高低压
12、配电柜(含主要元器件)、插接母线),需经发 包人和监理人认可,一经认可后的材料品牌不能更换。承包人承诺材料及设备确 认过程中的考察、协调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选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主要材料 和设备的品牌:第1种方式:承包人于材料和设备进场前20天,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少于3 个品牌,发包人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材料、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后书面确认。第2种方式:承包人于材料和设备进场前20天,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少于3 个品牌及样品,发包人组织召开材料、设备品牌专家评审会后书面确认。16 .3承包人须在项目部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 发包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并不会减
13、轻或者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17 .4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在运抵现场后24小时内,必须报请发包人或 者 其委托人、监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 按发包人或者其委托人、监理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同时递交材料出厂合格 证和出厂 检验检测报告(按规范规定需经复试检验才干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委 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试检验,出具材料复试检测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复试检验合 格并由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符合发包人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严禁投入使用,承包人限期运出施工场地 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材料到场后复试检验所需时间,
14、不论检验合格 与否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该验收并不应视为对该设备或者材 料的最终的质量认定。18 .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合同规定标准要求 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由承包人承 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五条质量与检验15.1本工程以本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国家、省、市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 准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15. 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 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抽查。15. 3发包人或者其委派人员可以随时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和进场的材
15、料设 备进行检查检验,承包人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 件。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正常进行。15.4工程达到隐蔽验收条件的部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返工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者)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未书 面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而自行隐蔽,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者有关单位 的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15.5承包人对其施工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有现场保护的责任,如
16、承包人验 收交接后或者竣工后保修期内浮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返修重做责任,对发 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5. 6所有隐蔽验收和中间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完相关手续 并进行资料存档。第十六条竣工验收16.1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由承包人按国家规范要求和工程 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递 交肆套完整竣工资料或者按发包人要求向建设单位递交肆套完整竣工资料(另附 电子版)。如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 量*EPC供配电工程合同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17、和国建造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EPC工程 项目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等有关事项商议一致,共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EPC工程1. 2工程名称:*EPC项目供配电工程1.3工程地点:第二条工程范E2. 1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供配电工程所有工作内容2.2 送电系统安装牵涉的孔洞沟槽的开凿、浇灌、补浆以及挖土、回填等土 建相关内容。2.3 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及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2.4 承诺整个配电工程通过供电部门的检测、验收并保证用电协议签订及按 时送电。第三条承包方式包设计、包施工、
18、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 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通电和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为一次性包干价,无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后期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发包人主张任何费用。 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完整,如造成 整体工程验收时间迟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16.2 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监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 后7天内赋予认可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至合同约定 质 量标准后再次报验,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16.3 根据要求需
19、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验收为 初验,初验合格后,承包人组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下发的合格证书并通电后视为最终验收合格。第十七条工程结算1.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十八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肆份。17. 2承包人未按时提供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日内 仍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承包人不得以结算未办理为由拒绝交付本工程。第十八条质保期18. 1质量保证范围: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18.2质保期为亚年,自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 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
20、责免费维修并承担配件费用。18. 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对象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选定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行使发包人同等的权利,下发的通 知、公函等文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8.1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中途毁约,发包方有权解 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8.2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 偿金额为1万元,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超过7天,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8.3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在3日历天内返
21、工 维修至达到约定标准,产生的返工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承 包人拒绝维修、未在约定期限内维修至合同约定标准或者维修后仍达不到合同约 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礼聘第三方进行返工、维修,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 付2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发包人礼聘第三方进行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在工程未验收合格前,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支付工程款。18.4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 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或者返工,并且拆除所有使用的不符 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 元/次。19. 5承包人必须维持好工程管理秩
22、序并且不得浮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视为承包人违约,浮现一人次的,承包人需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向农民工支付 工资,该款项及违约金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20. 6发生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在5日内 将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暂时设施全部拆除,撤离现场, 并办理所有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承包人承诺如发承包双方就本合同2.2款所述 承包范围内价款谈判中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动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承 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造价按50
23、% 结算。19. 6.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9. 6. 2转包、分包或者肢解分包本工程的;19. 6. 3承包人擅自停工,累计停工时间超过7日历天的;19. 6. 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并拒绝整改、修复的;19. 6. 5已经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整改、修复的。19. 6. 6双方其他事宜未达成一致的。19.7 如承包人提供发票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19. 7. 1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10 日内进行更换,否则发包人按等额发票税金5倍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20. 7. 2如履约结束后,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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