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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文洪烟东湖(2023) 7号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东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各部门:现将东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放宽政策的,不再放宽,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并 签订相应经营承诺书:一、以下情形在申领零售许可证时,不受第九条零售点间距 限制,但应符合最小化市场单元总量控制条件:1 .退伍参战老兵、军残、参试、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 上人员应持有相关合法证件或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出具的 有效证明);2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原持证人直系亲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配偶、父 母或子女),许可证在经营有效期内诚信等级高且无历史违法经 营记录,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六个月内提出新办申请的;3 .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超市(售烟酒茶类超 市),且经营卷烟主体与经营超市主体一致,经营卷烟柜台为超 市自有,出租柜台不属于放宽情形;4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持证人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二、属于民政局认可的优抚对象以及下列优抚情形的,在申 领许可证时,审核条件可适当放宽至80% (东湖行政区主城区、经开区蛟桥镇范围内街面店铺
3、优抚至64米的间距,经开区乐化 镇、樵舍镇、白水湖管理处、冠山管理处、赣江新区临空区范围 内优抚至96米的间距,东湖区扬子洲镇优抚至160米的间距):1 .社会认可的弱势群体: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南昌户籍残疾人(残疾证三级以上,非智残或精神类 残疾);2 .申请者本人为持有有效证件的退伍、复员、转业军人;3 .持有当地政府部门或江西省商务厅开具的优抚证明的民 营企业、连锁企业、帮扶企业等以及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的 大型生活超市类;4 .江西省民政厅认可的优抚对象,持有江西省民政厅或民 政局盖章认定优抚证明书的其它优抚人群;5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三、属于下列因规
4、划产生变化情形的,也可在间距上享受放 宽至80%的优待:1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在原许可 证有效期内,搬迁至其它地址经营,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经 营户提出申请,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2 .因道路规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实经营 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四、享受以上优抚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三次以 上非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或是私下转让给其他人经营的,则对该 许可证进行停业处理;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限制和中小学、 幼儿园周围100米内不享受优抚条件优待;第十三条 许可证申请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
5、、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要求填报格式文本或电子数 据模板。东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受理时间以收到申 请人或委托人提交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时间顺序为 准,审批发证。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 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的人群,申办许可证时,可优先审批发证。第十五条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新办申请,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执行。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许可证经营场所位
6、于中小学、幼儿 园周围50米内、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等所属区域内,所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许可证经营 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出入口 50米至100米的可以凭相 关材料进行延续,延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本规定与国家法 律法规、当地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当地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十六条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 场所条件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相关解释。(一)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
7、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 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 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既不包含住宅、公寓(住宅、 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 迹象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以及地面一层以外未对消费者全开 放的场所等;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 营。(二)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 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有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 关的标识字号、产品展示、销售条件且有经营迹象的场所,不包 含毛坯房、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
8、房、 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三)本规定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资、 农药、炸药、鞭炮、化工原料、废旧物等物品。烟草制品陈列展 卖区能够与以上物品有效隔离并不会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且能出 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证明的除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 经营卷烟的场所”,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 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未 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 站、加气站内的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中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四)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
9、门学校;“幼儿园”是 指取得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资质的幼儿园。其他青少年培训 机构及其他幼儿教育场所不在此规定范畴。(五)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一定间距”,具体 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内。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 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 口应当同时达到100米的距离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 至200米的零售点应满足无陈列销售的硬件要求。(六)本规定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包括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内资的企业或个 体工商户可以租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经
10、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 业务。(七)本规定中的商业综合体,是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为 主导,整合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教育、文化等多项城 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 型建筑综合体,还应同时满足条件:由企业有规划地管理运营, 有统一的名称,如购物中心,购物广场等;涵盖超市,百货,专 卖店等商品零售业态,各类餐饮业态以及文化、娱乐、健身、 培训等服务业态。(八)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情况: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 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智力残疾经 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1、公民;四、其 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 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九)本规定中的“间距”、“距离”,是指现场勘验最短可 通行间距,应当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最短路径进行测 量,零售点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 外,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两侧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测算, 向左右及正前方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十)本规定中的“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是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红头文件明确政 策扶持对象或正式书面来函明确要求的政策扶持对象。政府认定 扶持的商业流通中小企业(江西省商务厅
12、文件明确的扶持品牌连 锁便利店),在现有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上予以优待,可申领许可 证。(十一)本规定中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 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十二)本规定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上的具 体日期和时间。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应通知补正,材料补正齐全 之日为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完整的且符 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的时间为准)(十三)本规定中的“可优先审批发证”,是指在规定的办 证期限内
13、,对特殊人群按照其合理要求的时限,在正常的审批期 限内,结合最高效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开始的当日不 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予以发证。(十四)本规定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指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十五)本规定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 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 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 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规定通过听证后在东湖区政府政务网站、经 开、
14、乐化相关政府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 布。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东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对不适宜 的部分及时作出修正。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东湖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 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点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 例有冲突的,依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开始施行,原2021 年12月31日印发的东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 时废止。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本标准为各级局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提供参考
15、。本着以人为 本,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测量的起讫点和通行最 近距离,具体标准如下。一、基本间距测量法1 .间距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固定经营场所大门两侧出 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测算。2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 原则上测量点应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3 .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 入口做为测量的起点。基本测量方法(一)虚线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人可通行的预留的空间距离,原则为30cm红色圆点为申请点供通行门的中心点参照物实线为可测量的空间直线距离,申请点基本测量方法(二)虚线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人可通
16、行的预留的空间距离,原则为30cm红色圆点为供通行门门框间距的中心点实线为可测量的空间直线距离,红色虚线为障碍物与测量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预留30cM供行人通过固定障碍物二、有固定障碍物道路间距的测量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6月13日(可公开)东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东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 可证”)管理,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 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
17、我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指定东湖区烟草 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东湖区烟草专卖局管 辖区域为:东湖区行政区域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 理处、冠山管理处、乐化镇、蛟桥镇、樵舍镇、赣江新区临空区)。 东湖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遵循本规 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定障碍物的道路测量(不同侧ttmmn 山山甘申nmiitffl iimiiiin nitmtttttrnro mrnm mt mnwu mwron wl申请点有固定障碍物的道路测量(同侧)三、设有斑马线、过
18、街设施道路间距的测量划有双白实线、单白实线且设有斑马线、过街设施的道路,可参照单、双黄实线执行设有斑马线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测量(双黄线)道路交通法规禁止通行的交通标识红色圆点为供通行门门框间距的中心点实线为可测量的空间直线距离,参照物申请点设有斑马线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测量(单黄线)道路交通法规禁止通行的交通标识红色圆点为供通行门门框间距的中心点实线为可测量的空间直线距离,斑马线(行人通道)参照物申请点四、没有斑马线、过街设施道路间距的测量 为保障行人安全通行,原则上单、双黄实线和单、双白实线视为不可通行区域。五、十字路口间距的测量有斑马线、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测量无斑马线、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测量
19、申请点分送:区局领导。抄送:市局办公室、法规科。东湖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23年6月13日印发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经营场所。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 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 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实行“一址(店、点)一证”, 按需设置,保持卷烟市场总量适度规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东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 费能力等因素,东湖区采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将辖区零售点 布局划分为“零售点间距限制区” “最小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区” “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区”三种布局标准。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不予 设置零售点: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3 .居民阳台、地下车库、地下储藏间、流动摊点(车、棚)、 消防通道、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简易搭盖以及已被拆迁或征用 对外营业场所;4 .各级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所属区域内, 中小学、幼儿园周
21、围100米内的经营场所;5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 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 卷烟的场所;6 .设在商务楼、住宅楼楼上或居住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带,且 无基本消费人群、无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行走、不具备基本的人 员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7 .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 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8 .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抽奖博彩模式,或自动售货机、信息网 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烟草制品销售的;9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以特许、 加盟
22、、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10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予审批许可证;11 .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12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 次提出申请的;13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销 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14 .申请人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 责任,或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 的;15 .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假冒且伪劣烟草制品被行政 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追
23、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件当事人三年 内提出申请的;16 .申请人被行政、司法等相关信用监管部门纳入失信或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恢复或删除失信信息的;17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规定的情 形。第九条以下区域为零售点间距限制区,应该符合下列零售 点间距布局要求:1 .东湖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东湖行政区主城区、经开区蛟桥 镇街面店铺(含封闭小区外沿街店铺、开放小区店铺)间距达到80米可设立一个零售点;2 .经开区乐化镇、樵舍镇、白水湖管理处、冠山管理处、赣 江新区临空区等间距达到120米可设立一个零售点;3 .东湖区扬子洲镇间距达到200米可设立一个零售点;4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
24、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五 金交电、建材装潢、美容美发、母婴用品、按摩推拿、药妆医械、 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讯器材、金融证券、广告设 计、房地产开发、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 洗涤护理、公共卫生、服装制售、中介劳服、礼品回收、寄卖典 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祭祀 用品、运输信息、货运代理、传真打印、餐馆、饭店、蛋糕店、 台球室、麻将馆、网吧、游戏室及各类娱乐场所、再生资源回收、 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 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 米以上,且以上业态的申请不享受优抚条件
25、优待。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为最小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区,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1 .重要交通枢纽:客运汽车站的候车大楼建筑群内,烟草 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根据楼层内面积计算,每500 个平方米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但候车大楼建筑群内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 予新设。候车大厅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机场内部建筑群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每个 航站楼内部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6个,因机场商务发展需增设的 零售点,应由机场提供相应红头文件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的增 设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年度增加值不超过2个),附属沿街店 铺,
26、参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 .综合性产品交易市场(如水产市场、花卉市场等)和农 副产品市场(蔬菜、粮油交易市场等)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 置不受间距限制。综合性产品交易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内每50 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限定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 3个。综合性产品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附属沿街店铺及其他性质 的交易市场,参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3 .商业综合体主体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每 层商户在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商户在50户以上的可 增加1个零售点,电梯、扶梯等出入口位置不予设置;零售点 总量不得超过2个。综合体附属露天商业街的经营场所,参照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7、;4 .酒店、宾馆(营业客房在100间以上)可设置1个主要 满足内部服务需要的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零售点必须设立在一楼大堂范围内。酒店、宾馆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九条第一 项规定执行;5 .以商务为中心的商务楼(写字楼)可在一楼大堂内设置 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2个。商务楼(写字楼)附属沿街 店铺,参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6 .旅游景区内属于重点防火单位,基于安全因素,景区内 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景区外游客服务区内商户在100户以下 的不超过3个零售点,商户在100户以上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7 .度假村、休闲山庄等户外休闲场所内,单一区域的休闲 场所根据面积计算,每500平方米以内可
28、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 限定设立2个零售点;多块区域的休闲场所,其单一区域达500 平方米以上的可单独设立1个零售点,休闲场所整体区域最多不 得超过3个零售点;附属沿街店铺,参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8 .大型餐饮、大型酒吧、红酒专营店等特殊业态可设置雪茄 专营店,不受间距限制,总量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以上零售点的设置情况如在本布局规定之前已达到零售点 设置上限的,采取“只减不增”的方式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总量 控制执行。第十一条以下区域符合“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 区”,需同时满足下列总量及间距要求,达到总量上限的,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办理。1 .本辖区内行政村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为5个,同
29、时满足 两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少于200米;2 .行政村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可在道路两侧另增设 零售点,总量上限不得超过2个,且同时满足两个零售点之间间 距不得少于200米;国道、省道、县道两侧零售点与所在行政 村内零售点之间不受间距影响;3 .大学、各职业技术学院(大专以上教育学院)等,以该 大学(学院)内每个独立分校(院)区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结 构,每个食堂只限制办理1个零售点;校区内宿舍、生活区的商 户申请许可证参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大学(学院)内每个 独立分校(院)区内的总量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4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零售点所有出入口、售卖窗 口位于小区内部,消费者需进入该小区内方可进行交易)的零售 点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居民楼数量10栋以内的小区可设置1 个零售点;居民楼总数每增加1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 推,总量上限不超过3个且同时满足两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少 于200米。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领零售许可证时可视当地实 际情况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放宽次数限定为一次,已享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