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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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一、招标投标管理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 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细化标准:(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 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00 万元以下(含)的,勘
2、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 500万元以下(含)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
3、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标准:(1)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4、好处的,给 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 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细化标准:(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 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5、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 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 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 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
6、,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细化标准:(1)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2)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 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 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
7、之八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 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细化标准:(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 的罚款。(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的,或
8、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1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的。细化标准:(1)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公开 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施工单项合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
9、00万元以下(含) 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500万元以下(含) 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公开 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施工单项合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 亿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万 元低于1000万元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 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
10、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公开 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施工单项合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的,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500万元以下(含)的,由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勘察、设计、监 理
12、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 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由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1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I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
13、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细化标准: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行为:(1)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2)当事人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的;(3)当事人采用暴力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非法干预 评标委员会评标的;1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
14、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出借资质,投标人未中标的,可以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违反上述规定,出借资质,投标人中标的,可以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违反上述规定,出借资质,投标人虽未中标,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出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 警告,没
15、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 资格。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16
1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 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八千 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八 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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