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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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号)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 施行。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23年2月24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传承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2、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亥IJ划、涂污、损坏遗址、遗 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 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亥。划、涂污、损坏、擅自移 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 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3、、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建、扩建、 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 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 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 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
4、 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彰显梧州作为 广西地方党组织策源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进行爱国主 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
5、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 条例。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 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 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旧址和实物。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耍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 物;(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具有重要影 响的烈士的事迹发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四)反
6、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石刻、标语、手稿、口述记录以及其他重 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合理运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保持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 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的实 际情况,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 随红色
7、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情况而相应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第六条 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红色文化遗存管 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 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 理、传承和利用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 文化遗存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8、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 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权检举和劝止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红色文 化遗存线索,以捐赠、资助、寄存、租售、出借、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 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扬和奖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 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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