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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际建筑承包商(6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当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建筑承包商篇一 承包方: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芒市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裕丰家园南a、b幢住宅楼,同意该裕丰家园南a、b幢住宅楼的钢筋工程以单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2、: 1、工程名称:芒市裕丰家园南a、b幢住宅楼工程; 2、工程地点:芒市人民法院对面; 二、工程造价: 总工程钢筋9552.46平方,造价每平方37元,工程总造价为353441.00元(大写:叁拾伍万叁仟肆佰肆拾壹元整)。 三、承包范围: 1、本工程按甲方供应的施工图纸施工。 2、乙方要承包钢筋工程,按甲方工程进度施工,只管安装附属,带铅丝、焊条、不带树焊、制作。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进场后按每月进度拨付所完成工程量的工。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
3、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建筑承包商篇二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其次部分中详细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其次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其次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
4、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修理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修理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修理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供应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
5、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供应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业主供应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须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说明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其次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假如在业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别同意,应
6、在其次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确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确定。 以下状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确定拆除相应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确定不满足,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担当
7、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担当责任。为某部分工程供应劳力将不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一)在其次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运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说明。 假如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说明,就在其次部分中将其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相互说明,在发生歧义和不一样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说明。 假如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说明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8、 第六条 (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供应两份副本。假如承包人须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担当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假如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图纸或吩咐,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在此状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具体描述所需图纸、吩咐,为什么须要,何时须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假如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供应上述图纸和吩咐,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确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承包人将得到补偿。共
9、11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 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建筑承包商篇三 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_(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_(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
10、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_(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依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依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11、图纸是指工程师依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供应的全部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供应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修理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依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依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
12、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根据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依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全部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状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依据合同将实施建立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
13、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须要或有关的全部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须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详细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供应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值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
14、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其次条 说明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须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确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确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确定,而通知、证明或确定字样均应据此说明。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确定都不应被无故扣
15、压或拖延。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具体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供应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须要供应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_。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_。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定隐含的权力。但是,假如依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详细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微环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
16、,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当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依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给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托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托付。任何此类托付或撤回均应实行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托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看法,不应影响工程
17、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看法,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随意数量的人员帮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依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行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缘由
18、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状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依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确定、看法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足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实行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全部条件的状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确定
19、、看法、赞同,表示满足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实行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状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
20、、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状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供应劳力,或 (b)依据合同的规定选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供应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担当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接着担当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依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担当费用的状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
21、同文件的语言为_(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_(假如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说明的法律为在_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说明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状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投标书; (d)本合同; (f)规范和图纸; (g)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供应 17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供应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须要更多复制件时,其
22、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肯定须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状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供应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依据合同供应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供应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运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供应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供应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供应给工
23、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运用。 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 181 假如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安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须要的缘由和时间,以及假如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具体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状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白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确定: (a)依据合同规定,赐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
24、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其次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假如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缘由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依据第191款规定作出确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其次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其次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
25、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足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运用和修理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具体,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纳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运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运用和修理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其次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依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其次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
26、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供应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供应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其次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平安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担当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其次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
27、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其次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状况通知工程师。供应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其次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依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始终有效。但在依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其次十九条 依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状况下
28、,雇主在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供应由雇主或雇主代表依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说明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四周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足: (a)现场的形态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须要的食宿条件。应当认为承包商的
29、投标书是以雇主供应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足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全部这些应包括了他依据合同应当担当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者为意外事务打算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的确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假如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阅历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马上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
30、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假如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阅历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确定: (a)按合同规定,赐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师应将上述确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确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详细指示的状况,承包商可能实行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行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根据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
31、陷,以达到工程师满足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依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安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具体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安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须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纳的支配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假如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安排时,承包商应依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
32、一份修订过的进度安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安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依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具体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供应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具体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安排或供应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
33、的施工期间及其后供应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依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假如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当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供应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识他们各自行业的、有阅历的技术助理及
34、有实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须要的此类娴熟的、半娴熟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马上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供应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依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全部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
35、确性。 (c)供应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假如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订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订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足。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供应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依据第84条的规定确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细致爱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
36、何时间内,假如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依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平安、保卫和环境爱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全部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平安,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爱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平安和便利,或为了其他缘由,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供应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管;以及 (c)实行一切合理的步骤,以爱护现场及其旁
37、边的环境,并避开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损害或阻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依据第66条的规定,假如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全部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平安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急。 422 假如依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平安和避开危急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
38、移交给雇主。但: (a)假如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运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依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假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状况外,不论出于什么缘由,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足的程度。根据第
39、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担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确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假如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确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斗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
40、、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急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务除外; (f)由于雇主运用或占用合同规定供应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供应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阅历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料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
41、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起先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
42、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遇的除第501款规定的状况以外的由任何缘由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起先之前的缘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依据第4346条的规定担当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担当义务: (a)斗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
43、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急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状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运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开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允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