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废止精选(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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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废止精选(三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育人的视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食品平安法实施细则废止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平安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实力建设,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供应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协作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平安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平安信息共享和食品
2、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担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平安信息,为公众询问、投诉、举报供应便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平安信息。 其次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平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据食品平
3、安风险评估、食品平安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须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状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
4、 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觉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刚好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干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担当。 担当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精确,并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刚好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6、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供应科学依据须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须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觉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平安的因素的; (四)须要推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平安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须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7、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建议,应当供应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刚好相互通报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刚好相互通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平安标准 第十五条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应当公开征求看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探讨机构、教化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看法。 第十七条 食品平安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
9、的科学性和好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平安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和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的执行状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依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平安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10、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平安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刚好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德业协会发觉食品平安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马上向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其次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平安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确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
11、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其次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马上实行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马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须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觉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马上订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
12、,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其次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与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平安学问,并建立培训档案。 其次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平安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其次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
13、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其次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六条其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其次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照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其次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选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供应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标准进行检验。 其次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平安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平安管理制
14、度,不断完善食品平安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平安。 其次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限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 (一)原料选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限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限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限制; (四)运输、交付限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限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马上查明缘由并实行整改措施。 其次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照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平安管理状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其次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
15、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照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纳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平安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选购限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平安标准。 餐饮服务供应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觉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样的,不得加工或者运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供应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设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
16、饮服务供应者应当根据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运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实行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状况下可以接着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的状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的状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平安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
17、品平安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担当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担当;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担当。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
18、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
19、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供应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缘由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平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详细方法由国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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