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报告(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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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报告(五篇) 随着个人素养的提升,报告运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留意逻辑的合理性。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当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一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始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 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 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缘由,王某未刚好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 1997年1 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刚好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担当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担当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 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种看法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
3、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看法,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其次种看法。首先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托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担当。 其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
4、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刚好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担当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刚好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2、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样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其次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状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
5、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连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样,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刚好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
6、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持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当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示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
7、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23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23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23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憧憬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8、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23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其次被告保险公司绽开了争论。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
9、应当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刚好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殊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当担当肯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当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
10、效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并打印了保单,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将生效时间推后的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解除了投保人在交费到生效起时间内可能获得利益,从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且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刚好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干脆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230228.62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
11、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担当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实行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殊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殊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马上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 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详细时
12、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殊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状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
13、确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 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全部人赵某和实际运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全部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肯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23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旁边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
14、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恳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运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 96384元。恳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务,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担当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运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担当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明显为意
15、外事务,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二人主见权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终审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全部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缘由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解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缘由不解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供应其全部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状况下,法院认为不能解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肯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16、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担当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加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留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 属于意外损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支配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损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2023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支配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
17、,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损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殊约定:仅担当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峻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 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损害的含义进行说明。依据通常理解,意外损害是指遭遇外来的、突
18、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务。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峻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缘由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实行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篇二 10.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 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始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
19、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起先上班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知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齐及主管支配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听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老王说明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当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
20、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确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 老王特别生气,却感到公司说得好像也很有道理,终归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请对老王与该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临时工”的关系做分析。分析: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
21、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敏捷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详细工作支配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敏捷就业的特点。其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
22、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殊状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需为劳动者缴纳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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