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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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篇一:上海生育医学证明 上海生育医学证明上海生育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诞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诞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章 管理与运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诞
2、生医学证明工作,托付有关机 构负责详细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托付有关机构担当诞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详细事宜。 第七条 诞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运用或借用。 第八条 诞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运用单位依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安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托付机构。 如年度运用量超出预订安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托付机构。 第九条 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运用单位应建立证件
3、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严格管理、便利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详细规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和运用单位要妥当运输和保管诞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状况,要刚好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运用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诞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诞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
4、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和运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觉可疑伪假诞生医学证明,应刚好将其原件送卫生部托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诞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刚好上报卫生部。 第三章 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诞生医学证明必需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全部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诞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运用规定,并将诞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 名等打算,自觉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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