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答辩状提交答辩状照片(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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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答辩状提交答辩状照片(五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消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验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妙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答辩状 提交 答辩状照片篇一 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人民币 元。 (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人民币 元。 (3)原告主见交通
2、费的损失,但其供应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人民币 元/天,计算 天共人民币 元。 (5)养分费数额偏高,应为人民币 元。 (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人民币 元。 (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综上,原告向答辩人主见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求。即使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属稍微过失;且主见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欠缺理据,故恳请贵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辩看法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3、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答辩人: 附:答辩书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 答辩状 提交 答辩状照片篇二 答辩人:_集团公司 居处地:_市_区_路_号 法定代表人:_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看法,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知讼恳求。 一、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知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与诉讼,原告无权干脆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看法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肯定的
4、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与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状况均无从得知。原告知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当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干脆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知称,20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
5、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行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供应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供应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解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驾驭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须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
6、告无权起诉总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知讼恳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 _年_月_日 答辩状 提交 答辩状照片篇三 答辩人:,男,x年3月28日诞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26号。 因被答辩人磊上诉磊有意损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有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稍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有意损害罪。答辩人彭长
7、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有意损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有意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x0年1月30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忧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稍微伤。 证明是磊损害、胜这
8、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 (1)证人斌于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手。 (2)证人生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 (3)证人x0年4月27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 (4)证人生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
9、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时,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x0年1月30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p3中:“我望见一个20多岁的后生,拿了一件铁器将当地一中年男子的头打破了。”以及x0年6月30日证人久的证人证言p3中:“、胜都是被老板娘的儿子垒用消防栓打伤的。”x0年6月30日证人兵的证人证言p1中:“是老郭的儿子打伤胜、。”x0年6月30日证人春的证人证言p3中的证人证言中:“这时,郭老板的儿子磊从外面赶了过来,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对着彭长头部打去磊又往胜打去。”这些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证人证言也证明了案发当时,被
10、答辩人磊是在现场的,且用消防扳手打伤了我和胜。 二、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始终在机场值班,与事实严峻不符。 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始终在机场值班,始终没有踏入案发觉场一步,对当时的现场状况一窍不通。但是却没有供应其他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在机场值班的证据,仅凭被答辩人的辩解,不足以认定。而且也是与事实严峻不符的。 三、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与事实严峻不符。 假如当时是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我和胜的,在南庄坪派出所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我方做的询问笔录中,应当就会有这几个人的出现,但是以上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描述,而是统一的指向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郭磊
11、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的。仅凭被答辩人磊一方做的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也是与事实严峻不符的。 四、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本案中全部证人与当事人均存在着肯定的特别关系,也是与事实严峻不符的。 在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人斌于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斌很明确的表示“我和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我是益阳人在这做生意,觉得这件事有点不公允就照事实说。”证人生于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顺人,他哥哥在荷花机场门口开餐馆,他来这十几年了,跟当地老百姓也相识一些,武和是很醇厚的两个人,觉得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太不公允,欺压醇厚人。证人顺于x0年4月28日的
12、证人证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x6年到荷花机场扩建指挥部上班,来来去去相识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相识,没有什么关系,这件事其实真的是一个小事,将车子让一下就没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强,非得打伤人,让人觉得不平。以上的证人都是觉得这件事情对于我和胜不公允,以一个一般人的正义感做出的对事实的照实叙述,也没有与我和胜存在特别的关系。 五、被答辩人称本案的取证力度不够,证据的完整性,严谨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问题。但是依据本案已经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彭武胜。 六、被答辩人恳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毫无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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