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餐饮供餐协议书简单的餐饮供餐合同协议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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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餐 饮 供 餐 协 议 书 简 单 的 餐 饮 供 餐 合同 协 议 书(五 篇)在 生 活 中,越 来 越 多 人 会 去 运 用 协 议,签 订 签 订 协 议 是最 有 效 的 法 律 依 据 之 一。那 么 大 家 知 道 正 规 的 合 同 书 怎 么 写吗?下 面 我 给 大 家 整 理 了 一 些 优 秀 的 合 同 范 文,希 望 能 够 帮助 到 大 家,我 们 一 起 来 看 一 看 吧。餐 饮 供 餐 协 议 书 简 洁 的 餐 饮 供 餐 合 同 协 议 书 篇 一协 议 书甲 方:杉 阳 镇 普 棚 村 完 小乙 方:(猪 肉 供 货 商):杉 阳 镇
2、杉 阳 村 七 组 周 启 明甲 方 因 学 生 食 堂 须 要,托 付 乙 方 负 责 为 甲 方 食 堂 供 应 成品 猪 肉,双 方 本 着 诚 信、负 责 的 原 则,经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乙 方 责 任、义 务1、乙 方 所 售 食 堂 猪 肉,要 确 保 质 量、平 安,不 得 掺 病死 猪 肉,不 得 售 给 甲 方 养 分、卫 生 不 达 标 猪 肉。2、乙 方 所 售 猪 肉 必 需 为 加 工 后 的 成 品,每 次 必 需 保 证质 量(腿 精 肉)、数 量(4 1.6 市 斤,其 中 含 肥 肉 4 市 斤)。3、肉 类 等 相 关 副 食 品 必 需
3、 供 应 有 效 检 测 证 明,要 杜 绝病 死 猪 肉 进 入 校 内。4、乙 方 要 确 保 按 时 送 货(每 周 一、二、四 早 9:3 0 前),所 送 猪 肉 要 对 质 量、卫 生、平 安 负 责。同 时 因 质 量 问 题 包 退、包 换。并 协 作 甲 方 做 好 选 购 单 的 相 关 内 容 的 填 写。5、因 乙 方 所 送 猪 肉 质 量 平 安 问 题,造 成 相 关 部 门 的 任何 惩 罚,由 乙 方 自 己 担 当,甲 方 概 不 负 责。6、乙 方 所 送 食 堂 猪 肉 质 量,须 得 到 甲 方 认 可。二、甲 方 责 任、义 务1、甲 方 托 付 乙
4、 方 选 购 后,在 此 期 间 甲 方 不 得 私 下 选 购,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甲 方 负 责。2、食 品 原 料 送 到 后,甲 方 负 责 验 收 其 数 量、质 量。3、验 收 后 因 甲 方 保 管 不 善,造 成 原 料 变 质、过 期 等 责任 由 甲 方 负 责。4、甲 方 定 期(一 般 为 按 月 结 算)与 乙 方 结 算,结 算 方式 以 现 金 支 付(每 周 三 次,单 价:1 5 元 市 斤,每 次 数 量:4 1.6 市 斤)。三、其 它此 协 议 自 2 0 2 3 年 8 月 2 6 日 至 自 2 0 2 3 年 7 月 2 0 日 终 止
5、。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签 章):杉 阳 镇 普 棚 村 完 小甲 方 代 表(签 章):乙 方 代 表(签 章):、2 0 2 3 年 8 月 2 6 日餐 饮 供 餐 协 议 书 简 洁 的 餐 饮 供 餐 合 同 协 议 书 篇 二餐 饮 供 餐 协 议 书甲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乙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甲、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本 着 同 等、互 利、力 求 双 赢 的原 则 就 乙 方 为 甲 方 在 x x x x x 期 间 供 应 餐 饮 供 餐 服 务 达 成 以 下协 议。一、经 营 与 服 务 范
6、 围 根 据 甲 方 餐 饮 服 务 需 求,乙 方 为 甲方 供 应 午、晚 餐 等 服 务 项 目,本 协 议 就 餐 厅 服 务 相 关 事 项 进行 明 确。二、餐 费 标 准:每 餐 按 四 菜 一 汤 的 标 准 供 应,按 4 0.0 0元/人/餐 计 价,如 市 场 环 境 改 变 较 大,套 餐 标 准 可 由 双 方 再行 协 商。三、服 务 期 限:1.自 2 0 2 3 年 8 月 2 2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8 月 3 1 日,每 天 供应 1 3 人 的 午、晚 餐,2 0 2 3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9 月 1 2日,每 天
7、 供 应 1 3 人 的 晚 餐。2、在 协 议 签 订 之 后,如 供 餐 服 务 不 能 达 到 甲 方 要 求,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协 议。四、场 地 运 用 及 有 关 费 用1.在 上 述 时 间 段 内,乙 方 免 费 向 甲 方 供 应 符 合 国 家 餐 饮卫 生 标 准 的 餐 桌、餐 具 和 餐 饮 服 务。2.甲 方 在 用 餐 过 程 中,不 得 损 坏 餐 桌、餐 具 和 其 他 餐 厅物 品,如 有 损 坏 按 市 场 价 进 行 协 商 赔 偿。五、膳 食 供 应 及 有 关 服 务1.乙 方 应 与 甲 方 一 起 协 商 提 前 制 作 一 周 菜 谱,无
8、 特 别 状况,不 得 擅 自 更 改。2.膳 食 供 应 时 间:午 餐 1 2:0 0-1 3:0 0;晚 餐 1 8:0 0-1 7:0 0;超 过 规 定 时 间,乙 方 不 再 供 餐。甲 方 可 依 据 集 训 须 要,向 乙方 提 出 变 更 就 餐 时 间,乙 方 应 于 主 动 协 作,并 须 准 时 开 餐,做 到 饭 热 菜 香。六、卫 生 管 理 和 环 境 爱 护1.服 务 期 间,乙 方 厨 房 用 品 具 严 格 实 行 一 洗 二 过 三 消 毒的 卫 生 规 程。2.不 得 供 应 任 何 变 质 或 受 污 染 的 食 物。发 生 食 物 中 毒 现象,全
9、部 责 任 由 乙 方 担 当。3.乙 方 全 部 供 应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须 通 过 劳 动 部门 指 定 医 院(或 防 疫 站)的 体 检,并 领 取 饮 食 行 业 健 康 证 上 墙公 开。4.乙 方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若 有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者,所 导 致 的后 果 由 乙 方 全 部 担 当。七、结 算 方 式在 本 次 供 餐 服 务 结 束 后,乙 方 应 根 据 协 议 所 产 生 实 际 费用,开 具 增 值 税 一 般 发 票 和 每 日 菜 单 供 应 给 甲 方,甲 方 在 收到 发 票 和 菜 单 确 认 无 误 后,十 五
10、日 内,按 发 票 金 额 将 费 用 支付 给 乙 方。八、违 约 责 任1.除 不 行 抗 力 事 务 外,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不 刚 好 或 不足 够 供 应 膳 食。2.由 于 甲 方 缘 由 造 成 乙 方 未 能 按 协 议 要 求 供 应 膳 食,而造 成 乙 方 经 济 损 失,其 责 任 由 甲 方 负 责。3.甲、乙 双 方 单 方 面 无 正 值 理 由 终 止 本 协 议,应 向 对 方赔 偿 相 应 损 失。九、本 协 议 发 生 争 议 时,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协商 不 成 时,可 提 起 诉 讼。十、协 议 自 双 方 签
11、订 之 日 起 生 效,协 议 一 式 二 份,双 方各 持 一 份。甲 方(章):乙 方(章):代 表 人:代 表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餐 饮 供 餐 协 议 书 简 洁 的 餐 饮 供 餐 合 同 协 议 书 篇 三餐 饮 合 作 协 议 书甲 方:身 份 证 号:居 处 乙 方:身 份 证 号:居 处 甲乙 双 方 本 着 公 正、同 等、互 利 的 原 则 订 立 合 作 协 议 如 下: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自 愿 合 作 经 营 餐 饮 项 目。甲 方 出 资 方 式:金 额:大 写(小 写)缴 付 期 限:乙 方投 资 金 额:金 额:大 写(小 写)缴 付 期 限:
12、其 次 条 本 合 伙 依 法 组 成 合 伙 企 业,企 业 名 称 企 业 主 要经 营 地:法 人 代 表:身 份 证 号:。在 合 伙 期 间 合 伙 人 出 资 的 为 共 有 财 产,不得 随 意 分 割。合 伙 企 业 依 法 或 法 定 事 由 终 止 时,企 业 盈 亏 根据 本 协 议 书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的 比 例 担 当。第 三 条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方 式1、自 协 议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全 体 合 伙 人 托 付 甲 方 管 理和 经 营 合 伙 企 业,其 他 合 伙 人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伙 人 权 利。2、财 务 管 理
13、由 乙 方 负 责,甲 方 须 要 资 金 时,提 前 通 知乙 方 打 算,金 额 所 用 途 径 甲 方 必 需 留 有 做 账 凭 证,账 目 条 例清 楚。第 四 条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暂 定 十 年,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生 效之 日 起 计 算,即 从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第 五 条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全 体 合 伙人,所 产 生 的 亏 损 或 民 事 责 任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担 当。企 业 亏 盈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享 有 担 当,按 甲 方 5 0%,乙 方 5 0%的 安 排 份额 进 行 安 排
14、 享 有 担 当。第 六 条 合 伙 企 业 经 营 过 程 中 出 现 入 伙 与 退 伙 事 宜 根 据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执 行。第 七 条 本 协 议 到 期 后,双 方 均 未 提 出 终 止 协 议 要 求 的,视 作 均 同 意 接 着 本 协 议,本 协 议 接 着 有 效,假 如 不 再 接 着 合作 的,退 出 方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另 一 方 提 交 退 出 的 书 面 文 书,并 将 己 方 的 有 关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资 料 及 客 户 资 源 都 应 交 给 另一 方。第 八 条 争 议 处 理对 于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15、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应 本 着 友好 协 商 的 原 则 解 决;假 如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样,则 依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九 条 违 约 处 理1、假 如 一 方 违 反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非 违 约 方 有 权 终 止本 合 同 的 执 行,并 依 法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损 失。2、假 如 一 方 做 出 有 损 合 伙 企 业 发 展 的 行 为,或 因 重 大过 失 或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而 造 成 合 伙 企 业 解 散,非 违 约 方 有权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执 行,并 依 法 要 求 违
16、 约 方 赔 偿 损 失。第 十 条 协 议 解 除1、一 方 合 伙 人 有 违 反 本 合 作 协 议 的,另 一 方 有 权 解 除合 作 协 议;2、合 作 协 议 期 满;3、双 方 同 意 终 止 协 议;4、一 方 合 伙 人 出 现 法 律 上 问 题 及 做 出 对 企 业 有 损 害 的行 为,另 一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作 协 议。第 十 一 条 合 伙 终 止 财 务 清 算1、合 伙 终 止 后 应 当 进 行 财 务 清 算,并 通 知 债 权 人;2、合 伙 财 产 在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后,返 回 合 伙 人 的 出 资。根 据 以 下 依 次 清 偿
17、:合 伙 人 所 欠 聘 用 职 工 工 资,合 伙 所 欠税 款,合 伙 债 务。3、清 偿 后 如 有 剩 余,按 出 资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安 排。第 十二 条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双 方 可 再 协 商 补 充 协 议,经 全 体 合伙 人 一 样 同 意 的 补 充 协 议 同 等 本 协 议 拥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第 十 三 条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合 伙 人 各 执 一 份,具 有 相同 的 法 律 效 力。本 协 议 自合 伙 人 签 字(或 盖 章)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签 字)乙 方(签 字):身 份 证 号:身 份 证 号:合 同
18、签 订 地 点: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 月 日 篇 二:餐 饮 合 同 范 本商 铺 租 赁 合 同(合 同 编 号:)出 租 方承 租 方 合 同 签 定 时 间 月 日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法 定 代 表 人:居 处 地: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居 处 地:身 份 证 号 码:联 系 电 话:现 在 双 方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在 同 等、自 愿 的 原则 下,经 过 协 商 一 样,就 乙 方 租 赁 甲 方 商 铺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合同:第 一 条 出 租 商 铺 的 坐 落、面
19、 积 状 况甲 方 出 租 予 乙 方 房 屋 位 于 寿 县 寿 春 镇 十 字 街 口 东 南 侧寿 县 百 货 大 楼 有 限 公 司 寿 州 时 代 广 场 3 层 商 铺,面 积 总 计平 方 米(详 细 布 局 详 见 红 线 图)。其 次 条 租 赁 期 限:1、甲 方 于 年 月 日 将 房 屋 交 予 乙 方 装 修,若 甲 方 未 在上 述 期 限 交 房,租 赁 期 限 根 据 甲 方 实 际 交 房 时 间 予 以 顺 延。2、租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共 年 零 月,其 中 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 为 装 修 免 租 期,如 甲 方 提 前 交
20、 房 则 根 据 甲 方 实 际交 房 时 间 计 算 房 屋 租 赁 期 限。2、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后,乙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有 优 先 承 租 权,新 的 租 赁 合 同 将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后 书 面 订 立。第 三 条 租 金 及 相 关 费 用2、租 金 实 行 先 租 后 用 方 式:3、水、电 费:甲 方 依 据 乙 方 实 际 用 量 及 分 摊 费 用 按 相关 标 准 收 取,并 根 据 政 府 或 地 区 水、电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调 整;乙 方 连 续 二 个 月 拒 缴 水、电 费,本 租 赁 合 同
21、自 行 失 效,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此 商 铺,已 付 租 金 不 予 退 还。4、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乙 方 应 与 商 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寿县 永 盛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物 业 服 务 合 同,物 业 服 务费 根 据 3 元/m 2/月 计 收,若 乙 方 未 与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签 订 上 述合 同,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交 付 房 屋 直 至 乙 方 签 订 上 述 合 同 为 止,租 赁 期 限 不 予 顺 延。5、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元,上 述 履 约 保 证 金
22、 作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保 证,保 证 金 不 计 息;在本 合 同 履 行 届 满 后,若 乙 方 无 欠 费 或 赔 偿 及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状 况 下(包 括 物 业 公 司 欠 费 或 赔 偿 及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状 况),甲 方 在 乙 方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交 房 后 3 0 日 内 予 以 一 次 性 全 额无 息 退 还 乙 方;若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款,需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包 括 物 业 公 司 欠 费 或 赔 偿 及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状况),甲 方 有 权 在 上 述 保 证 金
23、中 划 扣 乙 方 所 欠 费 用 及 违 约 金或 赔 偿。合 同 履 行 期 间,因 乙 方 缘 由 导 致 履 约 保 证 数 额 削 减的,乙 方 应 予 壹 个 月 内 予 以 补 足。第 四 条 租 赁 商 铺 用 途在 租 赁 期 内 乙 方 应 合 理、合 法 运 用 房 屋;乙 方 租 赁 房 屋仅 用 作 餐 饮 运 用,不 得 转 作 他 用;不 得 存 放 有 毒、有 害、易 燃、易 爆、不 符 合 卫 生 规 定、侵 扰 第 三 方 财 产 权 和 学 问 产权 的 物 品;否 则 视 为 乙 方 违 约,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乙方 支 付 违
24、约 金。第 五 条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甲 方 有 权 依 据 本 合 同 向 乙 方 收 取 应 付 甲 方 的 费 用。2、甲 方 对 乙 方 租 赁 过 程 中 的 平 安、防 火、治 安、经 营范 围 等 事 项 进 行 监 督,有 权 制 止 乙 方 在 甲 方 场 所 内 装 卸、存放、运 输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处 臵 危 急 物 品,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限 期整 改,如 乙 方 不 按 要 求 整 改,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收 回 商铺,已 缴 纳 房 屋 租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返 还,并 由 乙 方 担 当违 约、损 害
25、赔 偿 责 任 和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3、甲 方 有 权 对 所 租 赁 商 铺 进 行 综 合 管 理,监 督 乙 方 的经 营 与 管 理。由 于 乙 方 缘 由 导 致 甲 方 的 工 作 受 到 干 扰 或 给 甲方 造 成 损 害 的,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严 峻 干扰 甲 方 工 作 或 给 甲 方 造 成 严 峻 损 害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收 回 商 铺,已 缴 纳 房 屋 租 金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返 还,并 由 乙方 担 当 违 约、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和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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