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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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一:行政诉讼托付代理合同 篇一:行政诉讼托付代理合同 行政诉讼托付代理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传 真: 邮 编: 乙 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层 电 话:073188275888传 真:073188283443邮 编:410107 甲方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托付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诚恳信用原则,经协商一样,立此合同,共同 遵守。 第一条 托付代理事项 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供应
2、处理托付事项的询问看法;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其次条 托付代理权限(见授权托付书)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恳求; 承认诉讼恳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托付代理人,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协作完成协助工作,但乙方 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托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推断,向甲
3、方进行法律风 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依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刚好提交证据,按时出 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状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 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托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刚好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供应与 托付代理
4、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主动、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 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 要求,供应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刚好通知托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托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推断、决策,甲方根 据乙方律师供应的法律看法、建议、方案所做出的确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担当。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甲乙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湖南省物价 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及相关
5、规定,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后内,以 收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 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银迅支行 乙方账号:1901016009202287365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动身票为收讫。任何私 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托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担当: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 费用; 2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 通讯费、翻译
6、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运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因甲方追加托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 出反诉、反恳求等重大诉讼事务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状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托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托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 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定
7、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 甲方自行订正时止: 1、甲方的托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值理由不供应第一条、其次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 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托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托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打算,而原
8、告方 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缘由,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 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 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9、裁委员会分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自本项目 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应的全部通知、文件、 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假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 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约定:篇二:1行政诉讼托付代理合同_1
10、行政诉讼托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托付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诚恳信用原则,经协商一样,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托付代理事项 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供应处理托付事项的询问看法;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其次条 托付代理权限(见授权托付书) 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变更或
11、者放弃诉讼恳求; 承认诉讼恳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托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协作完成协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托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推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依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刚好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状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
12、,不得同时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托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刚好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供应与托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主动、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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