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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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8 法 律 硕 士(法 学)联 考 专 业 基 础 课 真 题 及 答 案一、单 选 题1.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审 理 抢 劫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规 定,抢 劫 正在 使 用 中 的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运 钞 车 的,视 为“抢 劫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该规 定 使 用 的 解 释 方 法 是()A.扩 大 解 释 B.类 推 解 释 C.限 制 解 释 D.文 理 解 释【答 案】A【解 析】根 据 解 释 的 方 法,刑 法 解 释 可 分 为 文 理 解 释 和
2、论 理 解 释。文 理 解 释 是 根 据 条 文 的字 面 含 义 进 行 的 说 明。论 理 解 释 是 根 据 立 法 的 精 神 与 目 的 对 条 文 进 行 说 明。一 般 认 为,论理 解 释 包 括 目 的 解 释、扩 大 解 释、缩 小 解 释、当 然 解 释、比 较 解 释 和 历 史 解 释 等。扩 大 解释 是 指 当 刑 法 的 条 文 中 所 使 用 的 文 字、词 语 的 含 义 过 于 狭 窄,不 足 以 涵 盖 立 法 者 所 欲 调 整的 范 围 时,为 符 合 立 法 本 意,对 文 义 进 行 扩 张,将 排 除 在 适 用 范 围 之 外 的 案 件
3、纳 入 调 整 范围 的 解 释 方 法。本 题 中,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将 运 钞 车 解 释 入“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中,扩 大了“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的 范 围,是 扩 大 解 释,A 项 正 确。2.下 列 关 于 单 位 犯 罪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A.没 有 可 执 行 财 产 的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不 会 构 成 单 位 犯 罪B.我 国 刑 法 中 有 关 单 位 犯 罪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外 国 公 司、企 业C.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以 共 同 故 意 实 施 犯 罪 的 可 不 区 分 别 主 犯、从 犯D.
4、对 单 位 犯 罪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不 区 分 主 犯、从 犯【答 案】D【解 析】单 位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构 成 单 位 犯 罪,不 能 因 为 其 没 有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而 认 定 不 构 成单 位 犯 罪,A 项 错 误;外 国 公 司 企 业 也 属 于 单 位,适 用 单 位 犯 罪 的 规 定,B 项 错 误;两 个以 上 单 位 共 同 犯 罪 的 需 要 进 行 主 从 犯 的 区 分,C 项 错 误;有 的 案 件,主 管 人 员 与 直 接 责 任人 员 在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主 从
5、 关 系 不 明 显 的,可 以 不 分 主 犯 从 犯,因 此 D 选 项 正 确。3.下 列 选 项 中,主 观 方 面 可 以 表 现 为 过 失 的 是()A.放 火 罪 B.虐 待 罪 C.危 险 驾 驶 罪 D.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答 案】D【解 析】放 火 罪、虐 待 罪、危 险 驾 驶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都 是 故 意,只 有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的 主 观方 面 可 以 表 现 为 过 失。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是 指 负 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员,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导 致
6、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本 题 选D。4.甲 破 解 了 张 某 股 票 账 号 密 码,偷 偷 登 陆 其 账 号 买 卖 股 票“练 手”,案 发 时 造 成 张 某 股 票账 户 资 金 亏 损 1 5 万 元,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盗 窃 罪 B.非 法 经 营 罪 C.故 意 破 坏 财 物 罪 D.非 法 侵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答 案】A【解 析】该 情 形 不 属 于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的 非 法 经 营 的 行 为 类 型,B 项 错 误;本 题 的 资金 损 失 和 毁
7、 坏 财 物 也 不 能 等 同,C 项 错 误;非 法 侵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是 指 违 反 国 家 规定,侵 入 国 家 事 务、国 防 建 设、尖 端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行 为,甲 的 行 为 不属 于 该 行 为,不 成 立 非 法 侵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D 项 错 误。本 题 中,甲 非 法 破 解 张 某 的账 号,造 成 张 某 资 金 损 失,甲 的 行 为 成 立 盗 窃 罪,A 项 正 确。5.下 列 选 项,既 可 以 因 作 为 实 行,也 可 以 因 不 作 为 实 行 的 是()A.洗 钱
8、 罪 B.遗 弃 罪 C.玩 忽 职 守 罪 D.拒 不 履 行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罪【答 案】C【解 析】玩 忽 职 守 罪 是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致 使 公 共 财 产、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大 损 失 的 行 为。玩 忽 职 守 的 行 为 可 以 作 为 也 可 以 不 作 为,C 项 正 确;洗 钱 罪 是 作 为 犯 罪,A项 错 误;B D 是 纯 正 的 不 作 为 犯 罪。6.甲 误 把 张 某 当 做 李 某 推 入 井 中 意 图 将 其 淹 死,但 事 实 上 井 中 无 水,结 果 张 某 摔 死,这 属
9、于()A.客 体 错 误 B.工 具 错 误 C.打 击 错 误 D.因 果 关 系 错 误【答 案】D【解 析】对 象 错 误,指 行 为 人 预 想 侵 犯 的 对 象 与 行 为 人 实 际 侵 犯 的 对 象 在 法 律 性 质 上 是 相同 的(属 于 同 一 构 成 要 件)。因 果 关 系 错 误,指 行 为 人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和 所 造 成 的 结 果 之 间因 果 关 系 的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误 认。本 题 中 甲 误 将 张 某 当 做 李 某,是 对 象 错 误。张 某 没 有 淹 死而 是 摔 死,是 因 果 关 系 错 误,既 有 对 象 错 误 也
10、 有 因 果 关 系 错 误,但 是 选 项 中 并 没 有 对 象 错误,因 此 选 因 果 关 系 错 误,D 项 正 确。7.甲 在 候 车 室 以 需 要 紧 急 联 系 为 由,向 赵 某 借 得 高 档 手 机,边 打 电 话 边 向 候 车 室 移 动,出门 后 拔 腿 就 跑,已 经 有 所 察 觉 的 赵 某 猛 追 未 果,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抢 夺 罪 B.盗 窃 罪 C.侵 占 罪 D.抢 劫 罪【答 案】A【解 析】此 处 赵 某 已 经 有 所 警 觉,不 满 足 盗 窃 罪 的 秘 密 窃 取,B 项 错 误;侵 占 罪 的 犯 罪 对象 是 代
11、 为 保 管 的 他 人 财 物、遗 忘 物、埋 藏 物,本 题 的 犯 罪 对 象 不 属 于 侵 占 罪 的 犯 罪 对 象,C项 错 误;抢 劫 罪,必 须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或 暴 力 相 威 胁,本 题 不 是 使 用 暴 力 压 制 被 害 人 的 反 抗取 得 手 机,因 此 不 是 抢 劫 罪,D 项 错 误。甲 出 其 不 意 趁 赵 某 不 备 夺 取,成 立 抢 夺 罪,A 项正 确。8.关 于 罚 金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A.对 于 未 成 年 犯 罪,不 得 适 用 罚 金 刑B.罚 金 的 高 低 数 额 可 因 法 官 酌 情 确 定C.一 人 犯
12、 数 罪 分 别 判 处 罚 金 的 应 合 并 执 行D.一 人 犯 数 罪 同 时 并 处 罚 金 和 没 收 财 产 的 应 当 合 并 执 行【答 案】C【解 析】未 成 年 人 可 以 适 用 罚 金;罚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为 5 0 0 元,是 法 定 的;刑 法 第 6 9条 规 定:数 罪 中 有 判 处 附 加 刑 的,附 加 刑 仍 须 执 行,其 中 附 加 刑 种 类 相 同 的,合 并 执 行,种 类 不 同 的,分 别 执 行。因 此 罚 金 和 没 收 财 产 需 要 分 别 执 行,不 能 合 并 执 行;多 个 罚 金 刑应 该 合 并 执 行,C 正
13、确。9.乘 客 甲 明 知 擅 自 打 开 飞 机 应 急 舱 门 会 危 及 飞 行 安 全,在 飞 机 被 牵 引 车 推 出 阶 段 故 意 将 应急 舱 门 打 开,地 勤 人 员 发 现 应 急 充 气 滑 梯 弹 出 后 将 飞 机 迫 离。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B.暴 力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罪C.重 大 飞 行 事 故 罪 D.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答 案】D【解 析】此 处 虽 然 造 成 了 飞 机 颠 覆 毁 灭 的 危 险,但 是 并 未 对 飞 机 本 身 实 施 破 坏 性 手 段,因此 不
14、构 成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甲 也 没 有 使 用 暴 力,因 此 不 构 成 暴 力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罪;重 大 飞行 事 故 罪 主 体 主 要 是 航 空 人 员,本 题 中 甲 是 乘 客,且 未 造 成 重 大 飞 行 事 故,因 此 不 构 成 重大 飞 行 事 故 罪;因 此 对 于 该 种 情 形,适 用 兜 底 条 款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定 罪 较 为 合理。本 题 选 D。1 0.下 列 选 项 中,应 认 定 为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是()A.因 宅 基 地 纠 纷 将 邻 居 家 中 电 视 机 砸 毁 B.因 感 情
15、纠 纷 随 意 殴 打 路 人 情 节 恶 劣C.因 债 务 纠 纷 率 众 人 拿 走 债 务 人 财 物 D.因 医 患 纠 纷 将 主 治 医 生 困 在 办 公 室【答 案】B【解 析】寻 衅 滋 事 罪 是 指 行 为 人 为 寻 求 刺 激、发 泄 情 绪、逞 强 耍 横 等,无 事 生 非,进 行 扰乱 破 坏,情 节 恶 劣 的 行 为。本 题 中,A C D 项 都 是 有 具 体 针 对 目 标,且 是 有 原 因 的 行 为,而不 是 为 寻 求 刺 激 无 事 生 非 的 行 为,因 此 都 不 成 立 寻 衅 滋 事 罪。B 项 为 了 发 泄 情 绪,随 意 殴打
16、路 人,情 节 恶 劣,成 立 寻 衅 滋 事 罪。B 项 正 确。1 1.李 某 于 2 0 1 2 年 7 月 将 户 籍 由 甲 市 迁 往 乙 市,因 遗 失 户 籍 迁 移 证 而 未 能 落 户,后 李 某因 工 作 需 要,自 2 0 1 3 年 8 月 起 租 住 在 丙 市,并 在2 0 1 4 年 9 月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期 间 因 病 重 在 丁 市 某 医 院 住 院 治 疗。2 0 1 5 年 1 0 月 时 李 某的 住 所 是()A.甲 市 B.乙 市 C.丙 市 D.丁 市【答 案】C【解 析】我 国 民 法 总 则 第 2 5 条 规 定:
17、自 然 人 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的 居 所 为 住 所;经 常 居 所 与 住 所 不 一 致 的,经 常 居 所 视 为 住 所。经 常 居 所 是 公 民 离 开 住 所地 最 后 连 续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地 方,但 医 院 治 病 的 除 外。甲 的 原 籍 是 甲 市,但 是 其 自 2 0 1 3年 8 月 开 始 即 在 丙 市 租 住,至 2 0 1 4 年 9 月,连 续 居 住 一 年 以 上,丙 市 是 甲 的 经 常 居所。虽 然 甲 后 来 在 丁 市 的 医 院 住 了 一 年 以 上,但 是 医 院 不 能
18、作 为 经 常 居 所,所 以 2 0 1 5 年1 0 月 时,李 某 的 经 常 居 所 是 丙 市,住 所 地 是 经 常 所,即 丙 市。C 项 正 确。1 2.甲 将 一 部 相 机 借 给 乙,乙 擅 自 将 相 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丙 又 将 相 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丁 并 交付。对 此,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丁 根 据 善 意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B.丁 基 于 丙 的 交 付 取 得 相 机 所 有 权C.丁 在 甲 追 认 后 方 可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D.丁 在 付 清 全 部 款 项 后 方 可 取 得 相 机
19、的 所 有 权【答 案】B【解 析】善 意 取 得 是 指 无 权 处 分 人 在 不 法 将 其 占 有 的 他 人 动 产 或 者 错 误 登 记 在 其 名 下 的 他人 不 动 产 让 与 第 三 人 或 者 为 第 三 人 设 定 他 物 权 时,如 果 受 让 人 在 取 得 该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物 权 时 系 出 于 善 意 且 符 合 其 他 条 件,即 取 得 该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他 物 权 的 制度。本 题 中,乙 是 无 权 处 分 人,其 擅 自 将 相 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且 已 完 成 交 付,丙 是 善
20、 意第 三 人,基 于 善 意 取 得 能 够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之 后 丙 把 相 机 卖 给 丁,属 于 有 权 处 分,不存 在 善 意 取 得 的 问 题。丁 是 基 于 丙 的 交 付 取 得 了 相 机 的 所 有 权。B 项 正 确。1 3.甲 在 报 纸 上 发 表 了 一 篇 时 事 性 文 章,未 声 明 不 允 许 其 他 媒 体 刊 登,乙 杂 志 社 未 经 甲 同 意予 以 刊 登 且 未 支 付 报 酬,乙 杂 志 社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是()A.许 可 使 用 B.法 定 许 可 C.强 制 许 可 D.合 理 使
21、 用【答 案】D【解 析】著 作 权 的 合 理 使 用 是 指 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为 了 个 人 欣 赏、评 论、新 闻 报道、教 学 与 艺 术 研 究 以 及 公 益 事 业 等 目 的,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可 以 不 经 作 者 同 意而 使 用 其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并 且 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的 行 为。著 作 权 法 规 定 了 1 2 种 著 作权 的 合 理 使 用 的 行 为,其 中 第 4 种 行 为 是:报 纸、期 刊、广 播 电 台、电 视 台 等 媒 体 刊 登 或者 播 放 其 他 报 纸、期 刊、广 播
22、 电 台、电 视 台 等 媒 体 已 经 发 表 的 关 于 政 治、经 济、宗 教 问 题的 时 事 性 文 章,但 作 者 声 明 不 许 刊 登、播 放 的 除 外。本 题 中 乙 杂 志 社 转 载 甲 发 表 的 时 事 性文 章,且 甲 未 声 明 不 允 许 刊 登,所 以 乙 杂 志 社 的 行 为 属 于 著 作 权 的 合 理 使 用。D 项 正 确。1 4.甲 在 某 酒 店 公 用 洗 手 间 滑 倒,摔 坏 眼 镜,经 查,甲 滑 倒 系 因 酒 店 清 洁 工 清 洁 不 彻 底,地面 湿 滑 导 致,甲 的 损 失 由()A.甲 自 己 承 担 B.酒 店 承 担
23、 全 部 责 任 C.酒 店 与 乙 按 份 责 任D.酒 店 与 乙 连 带 责 任【答 案】B【解 析】本 题 属 于 对 用 人 单 位 责 任 的 考 察。用 人 单 位 责 任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执 行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的 侵 权 责 任。本 题 中,乙 是 酒 店 的 工 作 人 员,对 于 甲 在 酒 店 受 到 的 损 害,酒 店 应 该 承 担 全 部 的 侵 权 责 任。B 项 正 确。1 5.下 列 选 项 中,甲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的 是()A.甲 主 动 将 摔 倒
24、老 人 扶 起B.甲 儿 时 被 收 养,成 年 后 赡 养 亲 生 父 母C.甲 为 了 出 行 方 便,出 钱 修 复 邻 居 家 被 台 风 刮 倒 的 院 墙D.甲 的 狗 将 他 人 咬 伤,甲 误 以 为 是 好 友 乙 的 狗 咬 伤 人 而 赔 偿 伤 者【答 案】C【解 析】无 因 管 理 是 指 没 有 法 定 的 或 约 定 的 义 务,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损 失 而 进 行 管 理 或 者服 务 的 行 为。无 因 管 理 要 求 有 为 他 人 谋 利 益 的 意 思,该 意 思 无 须 表 示,只 要 管 理 行 为 在 客观 上 避 免 了 他 人 利
25、 益 受 损 且 管 理 人 不 纯 粹 是 出 于 为 自 己 谋 利 的 目 的,就 构 成 无 因 管 理。即使 管 理 人 主 观 上 有 为 自 己 的 动 机 且 在 客 观 上 使 自 己 同 时 受 益,仍 不 影 响 无 因 管 理 的 成 立。本 题 中,C 项 的 甲 虽 然 有 为 自 己 出 行 便 利 的 目 的,但 也 有 为 邻 居 谋 利 益 的 动 机,其 没 有 出钱 修 复 邻 居 院 墙 的 义 务,为 了 避 免 邻 居 利 益 受 损 而 进 行 管 理,甲 的 行 为 成 立 无 因 管 理。本题 选 C。1 6.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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