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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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9 法 律 硕 士(非 法 学)联 考 专 业 基 础 课 真 题 及 答 案一、单 项 选 择 题:第 1 4 0 小 题,每 小 题 1 分,共 4 0 分。下 列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只 有 一 个 选 项 是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追 诉 期 限 的 长 短 应 与 犯 罪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程 度、刑 罚 的 轻 重 相 适 应。下 列 对 于 追 诉 时 效 的 表述,正 确 的 是()法 定 最 高 刑 为 死 刑 的 犯 罪,经 过 2 0 年,则 一 律 不 再 追 诉被 害 人 在 追 诉 期 限 内 提 出 控 告,公 安 机
2、关 应 当 立 案 而 不 予 案 的,超 过 2 0 年 即 不 再 追 诉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的,追 诉 期 限 从 挪 用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之 日 起 计 算玩 忽 职 守 行 为 造 成 的 重 大 损 失 当 时 没 有 发 生,而 是 在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后 一 定 时 间 发 生 的,应从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时 起 计 算 追 诉 期 限【答 案】C【解 析】刑 法 第 8 7 条 规 定:犯 罪 经 过 下 列 期 限 不 再 追 诉:(一)法 定 最 高 刑 为 不 满 五年 有 期 徒 刑 的,经 过 五 年;(
3、二)法 定 最 高 刑 为 五 年 以 上 不 满 十 年 有 期 徒 刑 的,经 过 十 年;(三)法 定 最 高 刑 为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经 过 十 五 年;(四)法 定 最 高 刑 为 无 期 徒 刑、死 刑 的,经过 二 十 年。如 果 二 十 年 以 后 认 为 必 须 追 诉 的,须 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核 准。故 A 项 错 误,法 定 最 高 刑 为 死 刑 的 犯 罪,经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核 准,即 使 追 诉 时 效 经 过 二 十 年,也 可 以 追诉。第 8 8 条 规 定:在 人 民 检 察 院、公 安 机 关、国 家
4、安 全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在 人 民 法 院 受理 案 件 以 后,逃 避 侦 查 或 者 审 判 的,不 受 追 诉 期 限 的 限 制。被 害 人 在 追 诉 期 限 内 提 出 控 告,人 民 法 院、人 民 检 察 院、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立 案 而 不 予 立 案 的,不 受 追 诉 期 限 的 限 制。故 B 项错 误。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挪 用 公 款 犯 罪 如 何 计 算 追 诉 期 限 问 题 的 批 复 规 定,挪 用 公 款归 个 人 使 用,进 行 非 法 活 动,或 者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进 行 营 利 活 动 的,犯 罪
5、 的 追 诉 期 限从 挪 用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之 日 起 计 算;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超 过 三 个 月 未 还 的,犯 罪 的 追 诉 期限 从 挪 用 公 款 罪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挪 用 公 款 行 为 有 连 续 状 态 的,犯 罪 的 追 诉 期 限 应 当 从 最后 一 次 挪 用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之 日 或 者 犯 罪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因 此 C 项 正 确。全 国 法 院 审 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规 定:玩 忽 职 守 行 为 造 成 的 重 大 损 失 当 时 没 有 发 生,而 是玩 忽
6、职 守 行 为 之 后 一 定 时 间 发 生 的,应 从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玩 忽 职 守 罪 的 追 诉 期 限。D 项 错 误。下 列 对 于 破 坏 选 举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理 解,正 确 的 是()A.主 体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单 位 B.主 观 方 面 包 括 故 意 和 过 失客 体 包 括 选 民 的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客 观 方 面 限 于 暴 力、威 胁、欺 骗 或 贿 赂 行 为【答 案】C【解 析】破 坏 选 举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是 自 然 人,不 包 括 单 位,A 项 错 误。主 观 方 面 是 故 意,不
7、包 括 过 失,B 项 错 误。客 体 包 括 选 举 权 与 被 选 举 权 以 及 国 家 的 选 举 制 度,C 项 正 确。客 观方 面 是 在 选 举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和 国 家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时,以 暴 力、威 胁、欺 骗、贿 赂、伪 造 选 举 文 件、虚 报 选 举 票 数 等 手 段 破 坏 选 举 或 者 妨 害 选 民 和 代 表 自 由 行 使 选 举 权 和 被 选举 权,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犯 罪 行 为 除 了 暴 力、威 胁、欺 骗 或 贿 赂,还 包 括 伪 造 选 举 文 件、虚 报 选 举 票 数 等 其 他 行
8、为,D 项 错 误。甲 看 见 猎 物 旁 边 有 猎 人 赵 某 潜 伏,虽 明 知 自 己 枪 法 不 好,仍 向 猎 物 开 枪,结 果 将 赵 某 打 死。甲 对 赵 某 死 亡 的 心 理 态 度 属 于()A.直 接 故 意 B.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C.间 接 故 意 D.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答 案】C【解 析】间 接 故 意,指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并 且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的心 理 态 度。所 谓 放 任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就 是 听 其 自 然,纵 容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对 危
9、害 结 果的 发 生 虽 然 不 积 极 追 求 但 也 不 设 法 避 免。本 题 中,甲 明 知 自 己 的 枪 法 不 好,也 就 是 明 知 自己 有 很 大 的 可 能 打 中 猎 物 旁 边 的 赵 某,依 然 听 其 自 然,纵 容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对 危 害 结 果的 发 生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避 免 措 施,是 放 任 的 态 度,所 以 甲 对 赵 某 死 亡 的 心 理 态 度 属 于 间 接 故意,C 项 正 确。下 列 选 项 中,不 属 于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的 是()A.毒 品 犯 罪 B.贪 污 犯 罪 C.走 私 犯 罪 D.组
10、 织 传 销 活 动 犯 罪【答 案】D【解 析】根 据 刑 法 第 1 9 1 条 的 规 定,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是 毒 品 犯 罪、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织 犯 罪、恐 怖 活 动 犯 罪、走 私 犯 罪、贪 污 贿 赂 犯 罪、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金 融 诈 骗 犯罪,因 此 D 项 不 属 于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本 题 选 D。下 列 选 项 中,与 盗 窃 罪 存 在 法 条 竞 合 关 系 的 是()A.侵 占 罪 B.贪 污 罪 C.诈 骗 罪 D.抢 夺 罪【答 案】B【解 析】法 条 竞 合,指 刑 法 中 有 一 些 条
11、文 之 间 在 内 容 上 存 在 重 复 或 交 叉 的 情 况。本 题 中,贪 污 罪 是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侵 吞、窃 取、骗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占 有公 共 财 物 的 行 为。贪 污 罪 的 行 为 中 包 括 窃 取 行 为,该 窃 取 行 为 符 合 盗 窃 罪 的 犯 罪 构 成,因此 贪 污 罪 与 盗 窃 罪 存 在 法 条 竞 合 关 系。B 项 正 确。甲 目 睹 了 朋 友 乙 抢 劫 王 某 的 全 过 程 后 实 施 的 下 列 行 为,可 以 构 成 窝 藏 罪 的 是()劝 说 乙 不 要 自 首
12、转 账 5 0 0 0 元 给 乙 供 其 外 出 躲 避经 法 院 通 知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出 庭 作 证对 侦 查 人 员 表 示:乙 只 是 捡 拾 了 王 某 掉 落 的 财 物【答 案】B【解 析】窝 藏 罪 是 指 明 知 是 犯 罪 的 人 而 为 其 提 供 隐 蔽 住 所、财 物,帮 助 其 逃 匿 的 行 为。本题 中,甲 目 睹 了 乙 抢 劫 的 全 过 程,也 就 是 甲 明 知 乙 是 犯 罪 的 人。甲 转 账 5 0 0 0 元 给 乙,供其 外 出 躲 避,是 为 乙 提 供 财 物,帮 助 乙 逃 匿,所 以 B 项 的 行 为 会 构 成 窝
13、藏 罪,B 项 正 确。D 项 甲 的 行 为,是 明 知 是 犯 罪 的 人 而 作 假 证 明 包 庇,是 包 庇 罪。甲 为 境 外 赌 球 网 站 担 任 代 理,开 设 个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接 受 投 注,情 节 严 重。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为()A.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B.赌 博 罪C.非 法 经 营 罪 D.开 设 赌 场 罪【答 案】D【解 析】根 据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以 营 利 为 目 的,在 计 算 机 网 络 上 建 立 赌 博 网 站,或 者 为 赌博 网 站 担 任 代 理,接 受 投 注 的,构 成 开 设 赌 场
14、罪。本 题 中,甲 为 赌 博 网 站 担 任 代 理,接 受投 注,成 立 开 设 赌 场 罪,D 项 正 确。交 通 协 管 员 甲 以 真 实 身 份 从 多 名 请 托 人 处 收 受 巨 额 财物,后 向 与 之 关 系 密 切 的 某 交 警“打 招 呼”,让 其 对 请 托 人 的 违 章 行 为 减 免 处 罚。甲 的 行为 应 认 定 为()A.诈 骗 罪 B.受 贿 罪 C.职 务 侵 占 罪 D.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答 案】D【解 析】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15、 人 员 关系 密 切 的 人,通 过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或 者 利 用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权 或 者 地 位形 成 的 便 利 条 件,通 过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索 取请 托 人 或 者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数 额 较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较 重 情 节 的 行 为,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利 用 该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原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成
16、的 便 利 条 件,通 过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索 取 或者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数 额 较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较 重 情 节 的 行 为。本 题 中,甲 是 与 某 交 警 关 系 密切 的 人,通 过 某 交 警 处 理 违 章 的 职 务 行 为,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数 额 巨 大,符 合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构 成 要 件。D 项 正 确。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人 员 甲 收 受 张 某 的 巨 额 财 物 后,对 其 销
17、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行 为 不 履 行监 管 职 责,导 致 了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后 果 特 别 严 重。甲 的 行 为 应 当()直 接 以 受 贿 罪 一 罪 定 罪 处 罚以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与 受 贿 罪 并 罚 C.直 接 以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处 罚D.以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与 受 贿 罪 从 一 重 罚 处 断【答 案】B【解 析】负 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导 致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18、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应 当 认 定 为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在 渎 职 过程 中 受 贿 的,应 当 以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和 受 贿 罪 实 行 数 罪 并 罚。本 题 中,甲 对 张 某 销 售 不 符合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行 为 不 履 行 监 管 职 责,导 致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甲 的 行 为 构 成 食品 监 管 渎 职 罪。且 甲 有 受 贿 行 为,因 此 应 当 以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与 受 贿 罪 并 罚,B 项 正 确。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成 立 组 织 卖 淫 罪 必 须 具 备 的
19、条 件 是()A.卖 淫 人 员 在 三 人 以 上 B.组 织 者 在 三 人 以 上 C.非 法 获 利 巨 大 D.设 置 固 定 卖 淫 场 所【答 案】A【解 析】组 织 卖 淫 罪 是 指 以 招 募、雇 佣、纠 集 等 手 段,管 理 或 者 控 制 他 人 卖 淫,卖 淫 人 员在 三 人 以 上 的 行 为。因 此 本 题 选 A。组 织 卖 淫 罪 对 被 组 织 的 卖 淫 人 员 有 人 数 要 求,对 组 织者 没 有 人 数 要 求,B 项 错 误。组 织 卖 淫 罪 没 有 非 法 获 利 巨 大 的 要 求,C 项 错 误。组 织 卖 淫罪 可 以 设 置 固
20、定 卖 淫 场 所,也 可 以 没 有 固 定 的 卖 淫 场 所,D 项 错 误。下 列 关 于 我 国 刑 法 中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理 解,正 确 的 是()A.简 单 罪 状 因 缺 乏 明 确 性 不 符 合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B.将 习 惯 法 视 为 刑 法 的 渊 源 不 违 反 罪 刑 法 定原 则C.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不 允 许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新 法 溯 及 既 往 D.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中 的“法”不 包 括 行政 法 规【答 案】D【解 析】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中 的“法”,是 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21、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法 令,通 常 是 行 为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对 于 已 废 止 的 法 律,根 据“从 旧 兼 从 轻”原 则,犯 罪 行 为 发生 之 日 起 生 效 的 法 律,对 其 生 效 前 发 生 的 犯 罪 行 为,只 有 在 其 处 罚 轻 于 犯 罪 行 为 发 生 时 生效 的 法 律 的 场 合 才 能 适 用 于 该 行 为。因 此 D 项 正 确,C 项 错 误。简 单 罪 状 虽 然 简 单,但 也是 明 确 的,不 违 反 罪 刑 法 定 原 则,A 项 错 误。根 据 法 定 化 和 明 确 化 的 要 求,禁 止 采 用 习 惯法,因
22、 此 将 习 惯 法 视 为 刑 法 的 渊 源 违 反 罪 刑 法 定 原 则,B 项 错 误。本 题 选 D。我 国 公 民 甲 在 某 国 杀 害 乙(无 国 籍 人)。如 甲 在 该 国 服 完 刑 回 到 国 内,我 国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刑法 对 甲 行 使 形 式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是()A.属 地 原 则 B.属 人 原 则 C.保 护 原 则 D.普 通 管 辖【答 案】B【解 析】属 人 原 则 的 基 本 含 义 是:一 个 国 家 的 刑 法 只 管 本 国 公 民 实 施 的 犯 罪。本 题 中,甲是 我 国 公 民,犯 罪 地 是 他 国,被 害 人 是
23、 乙(无 国 籍 人),我 国 依 据 属 人 原 则 对 甲 的 杀 人 行为 进 行 管 辖,B 项 正 确。下 列 情 形 中 成 立 不 作 为 犯 罪 的 是()A.某 县 法 院 院 长 甲 目 睹 身 为 县 财 政 局 局 长 的 妻 子 收 受 其 下 属 的 巨 额 贿 赂,不 予 阻 止 B.乙 见室 友 在 门 口 遭 持 刀 抢 劫,因 害 怕 将 房 门 反 锁 导 致 室 友 无 处 藏 身 被 刺 成 重 伤 C.收 养 人 丙 发 现收 养 的 两 岁 小 孩 患 有 心 脏 病,将 孩 子 独 自 留 在 家 中 饿 死D.丁 在 妻 子 难 产 时 拒 绝
24、 在 剖 腹 产 手 术 单 上 签 字,妻 子 难 忍 疼 痛,从 楼 上 跳 下 身 亡【答 案】C【解 析】不 作 为 构 成 犯 罪,需 要 具 备 以 下 前 提 条 件:(1)行 为 人 负 有 某 种 特 定 的 义 务。这种 义 务 主 要 来 自 以 下 几 个 方 面:法 律 上 的 明 文 规 定;行 为 人 职 务 上、业 务 上 的 要 求;行 为人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法 律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义 务;行 为 人 自 己 先 前 行 为 具 有 发 生 一 定 危 害 结 果 的 危险 的,负 有 防 止 其 发 生 的 义 务。(2)行 为 人 能 够
25、履 行 义 务。(3)行 为 人 不 履 行 特 定 义 务,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结 果。本 题 中,C 项 丙 在 收 养 两 岁 小 孩 后,在 丙 与 小 孩 之 间 形 成 父母 子 女 关 系,丙 具 有 法 定 的 抚 养 照 顾 小 孩 的 义 务。但 是 丙 没 有 履 行 义 务,造 成 小 孩 饿 死,其 行 为 构 成 不 作 为 犯 罪,C 项 正 确。下 列 选 项 中,不 属 于 继 续 犯 的 是()A.诈 骗 罪 B.遗 弃 罪 C.非 法 拘 禁 罪 D.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答 案】A【解 析】继 续 犯 主 要 包 括 三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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